第一个,这个案件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个时间太仓促了。
不管是这个信托基金的设立,包括前期协议的签署都是在2024年,这个时候钟老板的身体已经非常不好了,所以造成这个协议最终没有彻底的完善落地。
其次是宗庆后就信托设立签署的一份委托书,时间是2024年2月2日,委托人是宗庆后,受托人是宗馥莉;同日,宗馥莉签署一份中文确认函,确认同意委托书。
这份文件明确了信托设立的方式和建浩公司的资产分配:一、宗庆后委托宗馥莉,以宗馥莉作为设立人设立3个境外信托,分别以三子女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二、宗氏家族信托为不动本信托,信托资产继续在汇丰银行进行固定收益投资,只能就利息收益向受益人分配;三、建浩公司持有资产分为汇丰银行账户和其他银行账户两部分,信托标的资产是汇丰银行账户下资产,完成信托设立之后,建浩公司所有在其他银行的资产利益归属于宗馥莉。
再次是宗馥莉与三子女签署的一份协议,时间是2024年3月14日,即宗庆后去世(2024年2月25日)20天左右。
第二个,这对于所有的遗产纠纷都是一个警告。
提前尽早的要有一个公证遗嘱。
毕竟我们常说的就是众口难调,兄弟二人不能相容。
农村的兄弟因为这个几亩地几分的宅基地就会打起来,更不用说这是几十个亿的巨额资产。
所以考虑的建立一个信托,然后让这个大女儿来担任一起担任委托人这个想法。如果是在东老板活着的时候还行,他一旦没了这个想法,完全就造成了巨大的隐患。
第三个现在主要的压力在于杭州法院这边。
类似于现在的结果,就像是一个诉讼中止的时期,香港高院在等待着杭州法院跟浙江省高院的处理。
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也是比较常见的,就是一案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另外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