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化粪池身亡还算好的。毕竟没有掩饰。
但重经那边是学生,清华是外来教授,重量级不一样。
但问题都一样:不设置警示标志。
一线工人有夺命权,没有护命权。领导有护命权,但没有安全员,疏忽大意就是必然的。
查看全文>>
RIP.
据说一开始一口咬死是自然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
舆论发酵起来后,纸包不住火了,才有了这个通告。

对该校的学术、教学、科研能力从未有过怀疑,但对此事的处理方式……
只能说见怪不怪了,几乎所有单位应对此类事件的统一做法都是封锁消息、能瞒则瞒,除非舆论高度关注了,否则绝不公开认错。
即便消息封锁不住了,非得给个交代,那对外发声也是尽量推给第三方。
该校发布的《情况通报》里有几个关键信息:
校外企业;
违规作业;
启动校内问责。
意思就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校外企业的违规作业,但事故毕竟发生在校内,校内肯定也要拉个人出来“背锅”。
嗯,不能再吐槽了……

说回法律责任吧,主要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可能涉嫌,但最终是否会立案不好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次清华古树砸人事故中,涉事的校外绿化养护企业违规进行枯树移除作业,存在明显过错。
涉事企业需承担的侵权赔偿范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赔偿的相关规定。
一般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
负责施工作业的校外企业纵然负有直接责任,但学校方未尽到对外聘施工单位的管理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此次事故中,该校虽然将园林绿化养护工作外包给校外企业,但并不意味着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完全转移。
学校有责任对校外企业的作业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理。
在作业过程中,学校理应派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作业行为。
因此,在民事侵权赔偿方面,该校同样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当然,该校肯定不差钱,只要能平息风波,不管责任比例多少,钱该校肯定是愿意出的。
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在该起事故中,如果涉事企业的违规作业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涉事企业的操作人员没有按照树木移除的专业安全规范进行操作,且企业没有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与管理,导致发生人员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那么涉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操作人员等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学校方面,相关管理人员肯定是存在玩忽职守行为的,但估计最终就是有人出来背个处分,刑事责任多半不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查看全文>>
查看全文>>
现在知道天下第一大派的含金量有多高了吧。
一个负责除草驱虫的杂役弟子就能随手秒杀其它门派的长老,并且整个门派护短到极致,“我派杂役弟子杀你又如何?”
杀人后随手开启江湖静默令,让其它门派噤若寒蝉,连八卦都不敢传,恐怖如斯!

查看全文>>
查看全文>>
你看,这就是我之前的砍树帖说的“砍树很危险”
所以人工便宜不一定总是好事,在骂美国人工贵的时候,想想安全成本、生命成本——我那帖子里没说的是,那个小区房子都是至少160万美元以上的,小区里乱走的人收入怎么也得有个20-40万年薪,砸死谁都会有意见的
何况清华这个树看照片,比我朋友小区里的那棵树可小多了,就是个树baby——有些人可能骂砍树的伐木工不拉警戒线,问题是您花草台的钱,只能雇草台的班子,要是法规程序严格了必然造成成本上升、做活变慢,您又骂美国速度了
同理,不能只看到外卖便宜外卖快,还要看到外卖员为了速度直接在人行道上飙电驴车的危险,其实也平摊到整个社会了,尤其是老人和行动不便的;只夸吃喝便宜,往往也以质量为代价
当然再次验证了“草台班子”原理,其实清华牛出天际,校内真干活的也是便宜雇佣的外地农民工,确实有点木桶原理的感觉:某些情况下,生活感受和体验确实是由最短的短板决定的
另,这位教授与我的偶像同名
查看全文>>
查看全文>>
张老师一直都是很温柔的老师,是我的系主任,我的班主任,我们专业的任教老师,我毕业论文的指导老师,也是我参加谈判比赛的带队老师。
更是我踏上国贸道路的引路人,现在很多工作习惯和工作技能,都是那时候教会我的。外贸制单的严谨,商务信函的规范,也是耐心地和我们说。
毕业的第一份工作我没有选择国贸,但是还是和老师约定以后回学校看她。今年我回到了我熟悉的领域,本想以后和老师说说国贸领域发生的趣闻异事,但是再也没有机会了。就好像悟空学成回去见菩提祖师,只剩余音在耳。
老师一生都很爱花,对待学生如同养花一般,一直都是知性温柔的形象,我们都很喜欢她,她值得我们一生怀念。
四年如一日,爱生如子;一生受师恩,此身难忘。

查看全文>>
清华雇了第三方,自己可以不干活了,让公司干,相信公司是专业的不会出问题。
公司接了活,老板把任务派给没有接受过培训的工人,老板认为工人没有问题,肯定能完成工作。
工人认为自己的任务就是把树移走,老板又没有交代我要管行人,我只管树。
这里面没有任何一个人意识到安全问题。
整个一个草台班子,包括清华。
查看全文>>
查看全文>>
“清北经常发生农民工来门口讨薪的事情,原因是工程包给有关系的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为了油水去找无资质的外包公司层层外包,最后有卷钱跑路的,农民工拿不到工资。这次事情应该就是找的不专业的农民工程队没有安全意识造成的。”

查看全文>>
查看全文>>
查看全文>>
张教授替一位清华学生挡了一场灾祸。
前几天北大学生外卖槽,如今又是清华校园树木倒下,结合前几年浙大食堂集体中毒,让我我不禁感叹,这片土地上的牛马的生命,都是一视同仁地廉价。
查看全文>>
首先向张爱玲教授表示哀悼。
从网上流传出来的消息来看,张教授是一位非常知性优雅、和蔼可亲的好老师。好好的人只是去学校看望一下孩子,偏偏就遭遇了一场无妄之灾,人就不在了,太令人痛心和惋惜了。
在清华的校园里或走着或骑着车的人,不仅有张教授这样的普通学生家属,更多的是高考或者竞赛选拔出来的最顶尖的优秀人才,还有某个领域的大牛甚至院士。他们每一个人都是国家无比珍贵的财富,清华,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他们每一个人!
从事件本身来说,网传的事件18日发生,被清华发公告甩锅到15日大雨后,责任事故被甩锅成天灾。但是,这些都是无良媒体的说法,清华并没有真正发出过这样的公告。对于不负责任的言论,动用学校影响力限制传播本身并没有太大的问题。
但是,当事故发生后,清华没有在第一时间发出公告对事件进行解释并向受害者致哀,却很不应该。当受害者的讣告也发过了,追悼会也举办了,清华才出来发正式的公告,确实是有点晚了。

好在清华的公告内容没真甩锅。虽然推出了违规作业的第三方,但也并没有逃避管理责任。公告里也说了要调查处置并且问责。也算是态度诚恳处置合理。
愿受害者家属尽快得到合理的赔偿,事故责任人尽快受到应有的惩罚!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事故。
查看全文>>
6月15日早晨有大雨,但是十点多地上都快干了
6月15日下午清华进行锯树的工作人员未设置警戒线等警戒设施,导致落下的树木砸人,事情发生时,很多小红书帖子在发这个事情,此时这些路人不知道这是一名北语的教授,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全部被删帖。
除北语学院内部有张老师追悼会的消息,后续四天没有其他官方消息。(仅从我的视角没有其他消息,如有请联系我补充)
6月19日,视频号和抖音出现了一个错误视频,蓝标自媒体账号科学人才网(抖音没有蓝标),发布了一个时间(6.18)和原因(雨后古树砸中)错误的视频,起初部分媒体在转发时使用这个视频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误传,在北语校园引发学生公愤。学生开始自发转发有关真相的视频和图文,开始在微博,小红书,知乎等平台发声,部分内容遭到下架。
目前科学人才网在视频号上的错误视频已经下架,并发布了信息正确的视频,但是抖音的错误视频截止6月20日晚10:22仍未被删除,发了一条清华通告的新视频。
个人认为,是该自媒体素养不过关,没有核实信息就发布视频,而非网传混淆视听(因为截止目前错误视频都还在抖音自相矛盾的挂着)。

6月20日,上午,#北语张爱玲教授逝世终年58岁,开始登上热搜。
6月20日,下午15:45,清华发通告,原文如下。

6月20日下午6:46,目前#清华回应女教授被树砸身亡#热搜第一。
-------分割线------
以上为我了解到的事实,接下来是我的观点。
1.不是因为张爱玲老师的姓名或者身份,所以要求清华出通告,要求这个事情上热搜。而是出于人文主义关怀,作为国内知名高校,在清华校园发生这样不幸的事情,主动担起责任去追责也好,去道歉也好才是一个高校应该做的,而不是仅仅控制舆情封锁信息。
2.在小红书和清华校内树洞等多个平台上删帖,其中不仅包括事发当天的内容,还有纪念张老师的帖子,但是对于造谣视频置之不理,是引发北语学生公愤的主要原因。
3.通告里一句“校外企业”,一句“深感痛心”,进行了道歉,但作为被捂嘴的学生,这篇通告仍让我心寒。项目再怎么外包也是清华找的,也是发生在清华校园里的,至少没有做到监督施工的安全责任还是要负的吧。
4.通告外的评论区,是精选评论。而且是开放了大概十分钟左右的评论区才开始精选,如果有涉及到逝者的评论被去掉可以理解,对清华的批评所有评论一律处理尽显舆论控制手段。
查看全文>>
曾经在日本看到过道路作业现场,除了警戒线外,专门有个工作人员就负责监督有没有走近作业现场附近,有人走近就示意你离开,这个工作人员只负责这个事,所以除了具体作业人员以外,专门安排一个人手去负责安全,不干别的事。
当时觉得这不是浪费吗,没有效率养闲人
查看全文>>
查看全文>>
2022年末2个月内清华北大突然病死几十名教授,这责任如何划分呢?
2022年10月——12份清华北大:密集发布40多条讣告


北京大学,在11月到12月22日期间,就发布了25条讣告。
清华大学一个月也有18位65岁以上老教授离世。

2022年12月21日~23日三天8位院士病死。
1、12月21日,中国工程院院士、激光技术专家赵伊君在北京逝世,享年92岁。
2、12月21日,中国工程院院士、稀土冶金专家张国成在北京逝世,享年91岁。
3、12月22日,中国工程院院士、材料学专家顾真安在北京逝世,享年86岁。
4、12月22日,中国工程院院士、土木工程与结构力学专家龙驭球在北京逝世,享年96岁。
5、12月23日,中国科学院院士、自动控制和电力系统工程专家卢强在北京逝世,享年86岁。
6、12月23日,中国工程院院士、生态学和森林学家李文华逝世,享年90岁。
7、12月23日,中科院院士,著名药学家,原上海药物所所长蒋华良逝世,终年57岁。
8、12月23日,中国科学院院士、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家张友尚因病医治无效,享年97岁。
查看全文>>
RIP.

据悉,去世的教授是一位非常不错的老师,看到这个消息感到非常惋惜,
很多时候,当我们走在一些绿化很好的大学校园的时候,恐怕更多的是以比较欣赏的眼光看待这些的吧,然而,绿化本身的适当维护以及风险防范,却也同样重要,忽视不得。
通常,这种绿化的维护要么是学校本身的物业负责的模式,也有可能是外包负责的模式。

根据T校的回应,显然是第二种模式无疑了。
同样在该回应中,突出了「违规」俩字,如果属实,显然对于责任分配是有影响的,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更多的是校方和外包企业之间的博弈的问题了。
又根据清华大学官方发布的《2024年2月园林绿化养护服务采购中标公告》,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885万余元中标金额,成为清华大学校园绿化养护服务提供商。这一信息在新浪财经、极目新闻等权威媒体的报道中也得到了证实。
值得一提的是:
天眼查数据显示,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涉及45起司法案件,案由涵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更值得关注的是,该公司2023年曾因「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行政处罚。这些记录揭示出一个悖论:一家劣迹斑斑的企业,为何能连续中标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顶尖学府的绿化项目?
在绿化养护行业,「最低价中标」潜规则盛行。企业是否存在为压缩成本,不得不减少安全投入的情况呢?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以上信息却不容忽视。
当然,根据清华的回应以及相关媒体报道,对于这届企业的「违规行为」,是有具体描述的:
多家媒体报道及清华大学官方通报均指出,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导致树木倒下砸中骑车的张爱玲教授。这种「违规作业」的具体表现包括:未设置安全警戒区域、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作业人员缺乏专业资质。
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枯树移除作业的实施方,需承担首要责任。其违规操作具体表现为:未设置安全警戒区域、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作业人员缺乏专业资质。这些疏漏在司法实践中,足以构成「过错推定」的充分条件。
清华大学作为服务采购方,同样难辞其咎。根据《校园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学校对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负有「安全监督义务」。公开资料显示,该校2024年园林绿化养护服务采购中标金额达数千万元,但涉事公司曾涉45起司法案件,包括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这种「带病中标」现象,暴露出学校在招标环节对供应商资质审核的重大缺陷。
当然,不管T校和施工单位他们之间责任如何分配,从法律角度来说,T校的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基本上是跑不掉的。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257条: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若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3条:定作人(校方)对承揽人(企业)的选任、监督过失需担责。
以上这些责任或多或少都存在,区别只在于是承担过错责任还是补充责任罢了。
赔钱多一点还是少一点都挽回不了受害者的生命,只能说安全无小事吧。
另外T校的回应慢了好几天,估计会成为社会吐槽的一个点,只能说传统的公关模式,还是偏向于老套路,就是有侥幸心理,T校也不能免俗,总想先「捂着」然后看看有没有可能不上热点,但其实在自媒体时代,这种侥幸心理奏效的概率越来越低了,恐怕以后遇到这种情况,相关单位还是要转换一下思路为好,否则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不仅达不到公关的效果,反而让自己损失更大。
最后,希望受害者家属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最关键是高校应当以此为鉴,做好包括校内林木绿化施工以及其他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借助一些技术手段加以常态化监督。

另外,或许如果是较新的校园,在校园绿化方面,树种的选择恐怕也很重要。
以上!
查看全文>>
先为不幸受害的人表示哀悼,然后这个事情就是一个明显的违规作业造成损害的事故,接着肯定就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纠纷。
根据这个事情的通报来说,现在来说是有两个主体。
像是这个违规作业,那么就存在一个过错,是过错就有一个归责原理。
第一个是学校本身,另外一个就是学校合作的绿化养护企业。
如果是这个绿化企业,它自身的在这个公路养护过程中没有做好相应的警戒和防护工作,产生的事故应该由他来承担责任。
如果是校方本身对于这个企业的指示或者说资质没有认真沟通的话,可能也有类似的责任。
第一就是这个违规作业到底是何等行为?
第二就是这个校方在中间有没有涉及到责任?
第三个就是如果要赔偿的话,大概是赔偿什么范围?
清华大学相关负责人介绍,6月15日下午,与学校合作的某企业绿化养护队伍工作人员在校园进行枯树移除作业期间违规操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致使树木倒下时砸中正骑车经过的北京语言大学教授张爱玲。学校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联系救护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后伤者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张爱玲系校内人员家属。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查看全文>>
清华的回应说这是学校合作的养护企业违规操作所致。违规操作致一人死亡还是可以构成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的。
那清华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在民事方面如果有选用过错比如说合作的这家企业没有资质或者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是可以要求其承担30~40%的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要说清华的回应做的实在太差,网上都说了好几天了,就说是北京语言大学的张爱玲教授,你还在那儿回应校内人员家属。感觉少了好多温情。
查看全文>>
查看全文>>
这件事情有点匪夷所思,我刚看题目以为谁恶作剧或者造谣。北京语言大学教授怎么能被清华大学的树木砸中,还离世了呢?北京语言大学教授如果到清华大学进行学术交流,那是有的,但怎么被树木砸中呢?再说,张爱玲不是作家吗?也早就去世了。
后来看了看还真是的。但接下来就是预料之中的:第三方搞的——清华回应说,这起悲剧是与学校合作的第三方园林绿化养护服务企业违规作业所致。6月15日下午,与学校合作的某企业绿化养护队伍工作人员在校园进行枯树移除作业期间违规操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致使树木倒下时砸中正骑车经过的北京语言大学教授张爱玲。反正只要哪里出事,基本上都是第三方搞的。
我也相信清华大学说的是真的,但这件事情给高校乃至所有单位提了个醒,现在社会服务发达,各种业务外包是普遍性的。高校里面的物业、绿化、甚至食堂宿舍都外包出去了。外包可以,但学校必需负起责任。
十多年前,我们学院在一个单独的校区,我们那个食堂被外包给一家餐饮企业经营,学院跟那家企业签了十年合同,并且还是排他性的,不允许任何餐饮企业进入。结果可想而知,食堂里的饭菜越来越贵,并且越来越难吃,师生们怨声载道。大家多次提意见,得到的答复是,过几年承包到期就好了。后来我们忍受了好几年,直到学院搬到另一个校区,才结束了这场闹剧。
另外,这件事也给每个人提个醒,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远离危险场所。张爱玲教授大概只顾着低头骑车,没有观察到园林工人在移动枯树。错误当然在这家企业,不仅没有把施工现场封闭起来,也没有派人在远处向过往行人提醒。
这种情况实际上很普遍,但很多行人并不警惕。我给大家看一个图,这是一个施工塔吊,有时候它就在人来人往的地方工作。你以为它很安全吗?它下面的地基稍微有点失衡,就会倾斜倒掉,同济大学曾经有一位博士后就是在施工现场被龙门吊砸中身亡。这种高高的设备哪怕任何一个零部件出了问题,那就是灾难性的。你不要过于相信施工公司的安全防护,他们绝不是万无一失。反正我每次看到能离多远离多远。
像下面图一这种吊车,我从来都不相信它的稳定性,我认为它随时都能可能倒掉,它的重心实在太难控制了。我每次看见它,至少要绕一百米以外,确保走在它的最大半径之外。
总之,城市的各种隐患太多了。但愿各个高校吸取教训,各个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吸取教训,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查看全文>>
6月15日下午,与学校合作的某企业绿化养护队伍工作人员在校园进行枯树移除作业期间违规操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致使树木倒下时砸中正骑车经过的北京语言大学教授张爱玲。学校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联系救护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6月19日消息,北京语言大学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主任张爱玲教授,近日逝世,终年58岁,张爱玲系校内人员家属。
北京语言大学张爱玲教授是前往清华大学看望女儿,因施工队未拉警戒线或进行交通管制,结果被倾倒的树干砸中,抢救无效身亡。
我觉得,首先施工方在施工期间没有注意现场的安全管理,起码应该是要拉个警戒线的,导致无关人员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清华校园后勤部门或者基建部门也要担责,哪怕清华在回应此事时,强调是“校外”企业,而且是“违规”作业。好像声明一发,责任就清华无关了。现在好多单位一旦出了事,都把责任推给临时工。
清华这次也不例外,把责任推给“校外”和“违规”。 但实际上,清华安全管理肯定是有问题的,在我看来责任应该比临时工还大。如果一个单位缺乏严格的安全管理体系,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到位,执行更不会到位,事故的发生只是迟早的事情。
在平时的新闻中,常常可以看到一些新闻,XX化工厂发生安全事故,厂长被处分了,某地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市长被免职了等等,有人可能会说这个厂长或者市长真倒霉,安全事故与他们有多大的关系。
可现实就是分管安全的领导工作不到位,安全建设必须越严密,越科学,越好,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安全风险。工作不到位,被处理是必然的,生命本就该被认真对待,而非潦草辜负。



查看全文>>
查看全文>>
比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化粪池身亡还算好的。毕竟没有掩饰。
但重经那边是学生,清华是外来教授,重量级不一样。
但问题都一样:不设置警示标志。
一线工人有夺命权,没有护命权。领导有护命权,但没有安全员,疏忽大意就是必然的。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