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P.

据悉,去世的教授是一位非常不错的老师,看到这个消息感到非常惋惜,
很多时候,当我们走在一些绿化很好的大学校园的时候,恐怕更多的是以比较欣赏的眼光看待这些的吧,然而,绿化本身的适当维护以及风险防范,却也同样重要,忽视不得。
通常,这种绿化的维护要么是学校本身的物业负责的模式,也有可能是外包负责的模式。

根据T校的回应,显然是第二种模式无疑了。
同样在该回应中,突出了「违规」俩字,如果属实,显然对于责任分配是有影响的,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更多的是校方和外包企业之间的博弈的问题了。
又根据清华大学官方发布的《2024年2月园林绿化养护服务采购中标公告》,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885万余元中标金额,成为清华大学校园绿化养护服务提供商。这一信息在新浪财经、极目新闻等权威媒体的报道中也得到了证实。
值得一提的是:
天眼查数据显示,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涉及45起司法案件,案由涵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更值得关注的是,该公司2023年曾因「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行政处罚。这些记录揭示出一个悖论:一家劣迹斑斑的企业,为何能连续中标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顶尖学府的绿化项目?
在绿化养护行业,「最低价中标」潜规则盛行。企业是否存在为压缩成本,不得不减少安全投入的情况呢?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以上信息却不容忽视。
当然,根据清华的回应以及相关媒体报道,对于这届企业的「违规行为」,是有具体描述的:
多家媒体报道及清华大学官方通报均指出,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导致树木倒下砸中骑车的张爱玲教授。这种「违规作业」的具体表现包括:未设置安全警戒区域、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作业人员缺乏专业资质。
根据《民法典》第1256条,「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枯树移除作业的实施方,需承担首要责任。其违规操作具体表现为:未设置安全警戒区域、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作业人员缺乏专业资质。这些疏漏在司法实践中,足以构成「过错推定」的充分条件。
清华大学作为服务采购方,同样难辞其咎。根据《校园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学校对第三方服务提供商负有「安全监督义务」。公开资料显示,该校2024年园林绿化养护服务采购中标金额达数千万元,但涉事公司曾涉45起司法案件,包括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这种「带病中标」现象,暴露出学校在招标环节对供应商资质审核的重大缺陷。
当然,不管T校和施工单位他们之间责任如何分配,从法律角度来说,T校的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基本上是跑不掉的。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1257条: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若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3条:定作人(校方)对承揽人(企业)的选任、监督过失需担责。
以上这些责任或多或少都存在,区别只在于是承担过错责任还是补充责任罢了。
赔钱多一点还是少一点都挽回不了受害者的生命,只能说安全无小事吧。
另外T校的回应慢了好几天,估计会成为社会吐槽的一个点,只能说传统的公关模式,还是偏向于老套路,就是有侥幸心理,T校也不能免俗,总想先「捂着」然后看看有没有可能不上热点,但其实在自媒体时代,这种侥幸心理奏效的概率越来越低了,恐怕以后遇到这种情况,相关单位还是要转换一下思路为好,否则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不仅达不到公关的效果,反而让自己损失更大。
最后,希望受害者家属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最关键是高校应当以此为鉴,做好包括校内林木绿化施工以及其他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借助一些技术手段加以常态化监督。

另外,或许如果是较新的校园,在校园绿化方面,树种的选择恐怕也很重要。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