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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杀妻灭子案」重审二审开庭,当事男子称其没有杀人动机,案件还有哪些疑点?最终可能会如何判决?

头发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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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很有可能是冤案。

    受害人谢某的母亲、犯罪嫌疑人的岳母张琳和也一直在为犯罪嫌疑人申诉。

    本案定罪没有尸体、没有明确的物证、没有人亲眼目睹杀人分尸过程,比较明确的直接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案情是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妻子谢某是高中、大学同学,毕业后先后到水钢集团工作。

    李某在水钢工作期间一直与谢某保持恋爱关系,但同时期水钢集团的另一位女工孟某追求李某。

    孟某长相漂亮、性格泼辣大胆,李某很快就沦陷,并且与孟某发生性关系导致孟某怀孕。李某悔恨无比,但是仍然决定负责到底并向孟某求婚,但孟某嫌弃李某贫穷予以拒绝。

    在这里可以看出来,孟某与李某的交往更多是出于玩玩的心态。李某被拒绝后陪同孟某做了引产手术。

    其后,李某与谢某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夫妻生活幸福并有了自己的孩子,李某职场也很得意很快升为钢厂的中层干部——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1999年,他还入选了公司的“跨世纪人才培养储备”,公费读了硕士。

    此时孟某逐渐心态失衡,多次前往李某家里寻衅,多次与谢某、李某发生正面冲突。孟某曾冲入李某家中对谢某放话:“你的丈夫真正爱的是我。”李某也曾当着谢某的面打了孟某一个耳光,说她给谢某提鞋也不配。

    可见李某在事发之后,还是坚定作出选择,想要维护自己的家庭完整。

    事情发生在2001年3月19日夜间,李某和同事在家中聚餐,到深夜的时候李某和同事出门应酬。3月20日凌晨李某回家后发现妻儿均不在家,他认为妻儿是去同事家住了(职工宿舍各家距离较近,夜间家里男人不在的时候相互借宿比较正常)。直到3月20日下午,他才感觉事情有蹊跷,于是报警寻人。

    很快警方在孟某住的304宿舍发现有谢某血迹。

    有目击证人证明有疑似孟某的女性于3月20日夜间,在钢厂高炉抛物。

    目击证人杨某证明3月20日凌晨或者3月21日凌晨(具体时间记不清楚),曾目击孟某从李某谢某的家中往304宿舍搬移重物。

    警方逮捕孟某、李某后两人均作出有罪供述。李某承认实施了杀人、分尸,并且事后联系孟某协助抛尸。

    但是案件审理阶段,李某当庭翻供,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杀人行为,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本案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李某3月20日凌晨回家后先后杀害妻子、儿子,而后联系孟某协助毁尸灭迹。

    案件存在以下疑点:

    1.如果孟某在3月20日夜间向高炉抛尸,则杨某目击孟某搬移尸体的时间应该是3月20日凌晨,而非3月21日凌晨。那么案发时间应该在3月20日凌晨之前,此时李某应该还在外应酬,有不在场的证据;

    2.除非李某在3月20日凌晨回家后立即实施作案,并联系孟某转移尸体。但这样第一是时间紧张。第二是如果要向高炉抛尸,为何要多一个中间环节先搬移到孟某家中呢?这不是增加了被人发现的概率吗?正常逻辑应该是就地分尸,分次少量抛尸。

    3.在抛尸环节,李某明显更具有体力优势,如果是合谋毁尸灭迹,转移尸体、抛尸这种事情为何全部由孟某实施呢?

    一种合理的解释似乎应该是孟某独自实施了犯罪,多出来的中间转移环节是因为不能就地分尸,反而需要防止随时可能回家的李某发现。

    而后孟某独立实施抛尸而不是体力更好的李某,是因为李某根本没参与犯罪过程。

    李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提到,案发后孟某曾对他说,你以前说我给你妻子提鞋都不配,看,她还不是死在我手里。

    本案是否为孟某独立作案或伙同他人作案?

    亦或是孟某并未参与作案,但被抓后临时起意决定作出协助李某抛尸的供述以报复李某?

    鉴于本案证人的证词均不清晰,两种可能性似乎都比较大。

    本案一审、重审认定的事实是李某故意杀人,孟某实施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但是最终却给孟某定了一个包庇罪,而不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个也很牵强。

    案件经过一次重审,一次再审,说明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并不扎实。案件判决结果从最初的死刑,变为死缓,已经说明司法机关犹疑的态度。

    现在犯罪嫌疑人已经刑满释放,再审的二审仍然在开庭。

    这样的案子纠正难度应该是很大的。

    个人认为维持死缓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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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陵戚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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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证据全是漏洞。作案时间对不上,李玉前声称案发时自己在单位值班,有同事作证。分尸抛尸更离谱,指控他和孟某红一起处理尸体,但孟某红的供词前后矛盾,连分尸工具都没找到。最要命的是,24年过去了,被害人尸体至今没找到,定案全靠口供和间接证据。

    一个刑满出狱的人,还在坚持喊冤!

    一个案子,拖了23年,一个人,从壮年到暮年。

    贵州李玉前这个案子,6月10号又开庭了,是重审之后的二审。

    这个案子就像一锅熬了二十多年的粥,早就熬烂了,但里面的骨头,还是那么硬,硌得人疼。

    李玉前说他没有杀人动机,他和妻子的感情虽然有过波折,但已经和好,没有到你死我活的地步。

    他有婚外情,这是事实,是他做错了事,但做错事和杀人,是两码事。

    最让人想不通的是,连被害人的母亲,也就是李玉前的岳母,都一直在为他申诉。

    她坐在轮椅上,也要去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她不相信自己的女婿是凶手。

    一个母亲,失去了女儿和外孙,她比任何人都想找到真凶。

    如果不是被冤枉,她为什么要为一个“杀人凶手”奔走呼号二十多年?

    我们再看证据,这个案子,定罪的直接证据是什么?

    是李玉前和他的情人孟某红的口供。

    除了口供,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直接证明李玉前杀了人。

    在法庭上,口供被称为“证据女王”,但前提是,这个口供必须是真实、合法、没有矛盾的。

    李玉前这个案子里的口供,恰恰相反,问题百出。

    李玉前从第一次庭审就翻供了,他说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

    一个被拷问出来的“事实”,还是事实吗?

    他和同案人孟某红的供述,很多地方都对不上,充满了矛盾。

    两个人讲的同一个故事,细节却千差万别,这本身就是最大的疑点。

    孟某红这个角色,是本案最关键的人物,没有之一。

    法院认定她是李玉前分尸抛尸的帮凶,她知道案件的关键情节。

    可就是这么一个关键人物,这次重审二审,可能又不出席庭审。

    她不出庭,怎么对质?

    她不说话,那些矛盾的细节,找谁去问?

    真相的关键拼图,少了一块,剩下的部分再怎么看,都看不清楚全貌。

    这对于李玉前来说,不公平。

    我们再看现场的物证,这更是让人匪夷所思。

    指控说李玉前杀了人,分了尸,这么大的动静,他自己身上居然没有沾到被害人的生物样本。

    反倒是他情人孟某红的住处,发现了被害妻子的血迹。

    李玉前家里,也提取到了孟某红的带血指纹。

    血,不会说谎。

    谁的血,在哪,这比任何人的口供都更有力。

    还有作案手法,也就是死因。

    之前的判决都说是李玉前掐死妻子,捂死儿子。

    但这次,辩护方请了国内有名的法医胡志强出庭。

    胡法医看了现场的血迹照片,提出了一个颠覆性的可能。

    他说现场纸箱上有大面积的血迹,不像是窒息死亡该有的状态,更像是生前大出血死亡。

    如果死因是错的,那么整个杀人过程的指控,就都站不住脚了。

    一个连死因都搞不清楚的杀人案,是怎么判下来的?

    而且还判了两次死缓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巨大的逻辑硬伤,李玉前“杀妻灭子”之后,是他自己去报的警。

    你见过哪个凶手,杀了人,毁了尸,然后自己跑去跟警察说,我老婆孩子不见了?

    这不符合一个罪犯的心理。

    除非他有天大的自信,认为自己能骗过所有人。

    这个案子,从2001年到现在,来来回回审了四次。

    贵州省高院自己都曾经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把案子发回重审。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八个字,是法院的专业术语,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我们也没搞明白,证据不够,判不了。

    可就是这样,六盘水中院依然两次判了李玉前死缓。

    一个连法院自己都承认有问题的案子,就这么把一个人关了二十多年。

    直到2022年,李玉前刑满释放,他顶着“杀人犯”的帽子走出了监狱。

    现在重审二审,最终会怎么判?

    无非几种可能。

    一种是维持原判,继续认定他有罪,判个死缓。

    但这等于是对这二十多年的申诉,对所有的疑点,都视而不见。

    另一种,是改判无罪。

    这是辩护律师和李玉前家人唯一想要的结果。

    既然证据不足,疑点重重,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就应该放人。

    法律不是为了完成任务,不是为了给每个案子都找一个“凶手”结案。

    法律的底线,是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这个案子,拖得太久了。

    它考验的,不只是一个人的命运,更是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纠错能力。

    如果最终还是维持原判,那这个案子,会成为一个永远的问号。

    如果能改判无罪,那才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八个字真正的尊重。

    我们等着看判决。

    希望这一次,正义不要再迟到了,因为它已经晚了二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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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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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的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公费去读硕士

    蹲了20多年牢,妻子儿子都没了。

    证据到处都是漏洞。

    丈母娘都替他辩解(当然替他辩解本质上也是为了让杀害女儿的真凶能被严惩)。

    现在“余生的目标就是收拾残局”。

    你问我怎么看,

    呵呵,我还能怎么看。

    PS: 如果是冤案,无非两个原因。一是刻板印象,女性就不可能杀人毁尸灭迹,没这个本事,必须是从犯,是男性主导的犯罪。你不承认我得想办法让你承认,证据确凿的罪犯必须是从犯。二是新闻说了女嫌疑人家境好,那就是故意找他顶包了。女方最后甚至连从犯都不算,而算的包庇,这就很扯了。属于洗地用力太猛,脸都不顾了。

    知识分子就是软弱,这要换成厂里工人,申诉个屁啊,出来灭她满门。

    庆幸吧,这大哥这么讲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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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梦想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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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我对这群人的了解,刑讯逼供非常有可能是真的

    发回重审后又改盘,大概率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操作

    这种操作在各种案件里见得多了

    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才改的

    为了自己的奖金和饭碗不丢,坚持维持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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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笨蛋奶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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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院将此案发回六盘水市中院重审

    然后拖了2年,2003年12月1日,六盘水中院再次认定李玉前犯故意杀人罪

    2016年,贵州高院再次对该案裁定发回重审,

    然后拖了7年,2023年8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宣判,李玉前依旧被认定有罪

    到现在2025年6月10日,案件重审二审在贵州高院开庭。

    很难评,贵州高院跟六盘水中院隔空斗法二十多年?第一次重审2年不知道算不算正常,但第二次重审拖了7年,也是真牛逼!

    隔了二十多年,不会冒出新的证据出来了,甚至当年的证据都大部分销毁掉了,这种情况下有罪没罪不就是看法爷心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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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等故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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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me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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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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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七年以后才开庭。

    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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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怒向刀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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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年青春没了,老婆没了,儿子没了。这个时候名誉还有那么重要么。

    此时此刻,和本案真正意义上关系密切的孟某却是不好找到的。重开二审,给了李孟二人好好聊一下的机会。

    如果我是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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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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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觉这问题底下好多人对刑讯逼供以及某些系统联动性的胡作非为没啥概念,以及,还真以为“现在就好了”。

    2022年的五·二五石家庄专案中

    石家庄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称高邑县暴记忠家族涉嫌黑恶违法,随即成立“5·25专案组”展开调查。7月7日,暴钦瑞及其亲属等多人被带至新乐宾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3天后,即2022年7月20日,34岁的暴钦瑞死亡。同案人均被取保候审,后又因“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全部解除取保。

    检方在指控中指出:

    办案人员为获取口供,在2022年7月7日 - 19日期间,对手无寸铁的嫌疑人实施电击、殴打、吊笼等极端手段。7月19日晚,暴钦瑞因下肢静脉血栓脱落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另有暴纪涛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经家属持续申诉,河北省检察院指定保定市检察院介入,张旭光等8名办案人员被追责。

    据南方周末的报道:

    多名被告人提到,由于大家没有经验,开始分组审讯前,他们有过几天集中审讯,张旭光向他们演示了如何讯问。审讯要求新乐市公安局所有办案人员参加,带有培训的意味。
    邢子超在笔录中称,第一遍讯问时,被指居者不好好说,张旭光就扇耳光。其他人不动手。到第二遍,就让马帅上工具,最开始用的是PVC管打手心、 脚心,后来暴钦瑞和暴韶瑞很不配合,主要针对他俩用过好几次手摇电话机,还用过皮带、镐把和电棍。
    刑讯逼供除造成暴钦瑞死亡外,还造成暴纪涛左侧第六根、第七根肋骨骨折,被认定为轻伤二级。
    庭审中出示的张旭光讯问笔录显示,审讯暴韶瑞的过程中,张旭光扇过耳光,对暴卓瑞使用过手摇电话机电击。是他先动手打人,“其他新乐民警看见我动手打被指居人后才动的手”。
    吴玮涛的讯问笔录中记载,基本上年轻民警在审讯暴韶瑞时都有过扇耳光、用手摇电话机和电棍电击的行为,张旭光曾让民警电击暴韶瑞的生殖器。
    针对审讯暴钦瑞的情况,吴玮涛供述,对暴钦瑞集体审讯了三、四次,对暴钦瑞用过“开飞机”,扇耳光,用手摇电话机电手指、脚趾等,“参与审讯的人基本都用过这些手段”。
    暴继业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手摇电话机的外表是墨绿色的长方体铁盒,有两根电线,办案人员用夹子把电线夹在他的左右手,再摇动电话机。电流通过全身时,“双手不受控制地颤抖,全身抽搐”。
    除了在新乐宾馆内被刑讯逼供外,他还曾被带到新乐市一处农家小院审讯。
    暴韶瑞回忆,在小院里,他被放进一个铁笼子里吊起,脚几乎挨不着地,有办案人员往他头上浇水,然后用电线绑住他的后腰进行电击,“这次电流特别大”,“身体一下就绷直了,感觉电流从指尖和头顶窜出来,心脏要蹦出来了,呼吸困难上不来气”。按照多名被告人在讯问笔录中的说法,是张旭光摇的手摇电话机。

    而庭审中这几名行刑的被告又出现了翻供行为:

    庭审中,8名被告人均不同程度否认了在侦查阶段讯问时承认的刑讯逼供行为,多数被告人否认使用过手摇电话机和电棍。
    其中,张旭光几乎对指居期间的讯问笔录(认可了看守所里做的)全部翻供。在被询问自己在刑讯中用过哪些工具时,张旭光表示“忘了”。他还说自己仅对暴韶瑞进行过刑讯逼供,也没有使用过手摇电话机。

    搞笑的是,其中还有被告声称自己也被刑讯逼供了:

    张旭光称,案发后,他自己在被指居期间也遭受了刑讯逼供,其间的讯问笔录内容不属实。其辩护律师指出,在张旭光被指居期间,他多次申请会见张旭光但未被许可。陈泽平则表示,他的讯问笔录存在诱供,是检察院侦查人员在给他看过其他人的笔录后让他记忆,再按他们说的做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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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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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祥林案,杀妻入狱,结果亡妻十五年后现身。

    赵作海案,因一具无头尸体死缓,十年后死者现身。

    罗开友案,妻子失踪涉嫌杀妻被关两年,证据不足释放,为自证清白寻妻二十年,原来是跑了嫁给别人。

    聂树斌案,因强奸杀人被执行死刑,十一年后真凶出现,二十二年后才改判无罪。

    呼格吉勒图案,发现女尸报警反被认定凶手判死刑,十年后真凶出现,二十年后改判无罪。

    翻了案的都已经数不胜数了,你们大可以去搜搜,还有多少仍有人在奔走呼号的冤案,冰山一角下还有多少家属和知情人都离世永世不得翻身的冤案,还有多少一开始就铁证如山的冤案?

    还需要多少这样的冤案,多少百分百破案女神探,多少春风法官,多少次历史的检验,才能让你们看懂公检法?

    犯法杀人,牢底坐穿。

    以法杀人,升官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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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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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孟某红自己无法独自实施杀人分尸,为什么她必须和李玉前合谋杀害谢初明

    如果孟对李、谢怀恨在心,不能找别人合谋吗?她曾和“一个男人”到李家打砸,为啥不能伙同这个男人或其他男人实施杀人分尸吗?这个神秘的男人是谁?为什么没见警方对他进行调查询问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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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圣先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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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有那么麻烦,看看20年前孟的家庭关系就知道了,这事情以前太多了,梁璐,睡了祁同伟,又看不上,结果祁同伟发达了,梁璐就弄死了祁同伟老婆。然后梁璐他爹就让这个小孩子顶。。太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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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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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一直没明白为啥要一直重回六盘水进行二审 再审 重审一审

    很明显六盘水中院不可能认定出来贵州省高院的的结论啊

    六盘水中院审100000遍也是认定有罪 判处死刑哇

    这里面的事情网友都知道,但是系统内部真的得最高法直接介入才能闹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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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法师刘海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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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都s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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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天唐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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