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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杀妻灭子案」重审二审开庭,当事男子称其没有杀人动机,案件还有哪些疑点?最终可能会如何判决?

头发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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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很有可能是冤案。

受害人谢某的母亲、犯罪嫌疑人的岳母张琳和也一直在为犯罪嫌疑人申诉。

本案定罪没有尸体、没有明确的物证、没有人亲眼目睹杀人分尸过程,比较明确的直接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案情是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和妻子谢某是高中、大学同学,毕业后先后到水钢集团工作。

李某在水钢工作期间一直与谢某保持恋爱关系,但同时期水钢集团的另一位女工孟某追求李某。

孟某长相漂亮、性格泼辣大胆,李某很快就沦陷,并且与孟某发生性关系导致孟某怀孕。李某悔恨无比,但是仍然决定负责到底并向孟某求婚,但孟某嫌弃李某贫穷予以拒绝。

在这里可以看出来,孟某与李某的交往更多是出于玩玩的心态。李某被拒绝后陪同孟某做了引产手术。

其后,李某与谢某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夫妻生活幸福并有了自己的孩子,李某职场也很得意很快升为钢厂的中层干部——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1999年,他还入选了公司的“跨世纪人才培养储备”,公费读了硕士。

此时孟某逐渐心态失衡,多次前往李某家里寻衅,多次与谢某、李某发生正面冲突。孟某曾冲入李某家中对谢某放话:“你的丈夫真正爱的是我。”李某也曾当着谢某的面打了孟某一个耳光,说她给谢某提鞋也不配。

可见李某在事发之后,还是坚定作出选择,想要维护自己的家庭完整。

事情发生在2001年3月19日夜间,李某和同事在家中聚餐,到深夜的时候李某和同事出门应酬。3月20日凌晨李某回家后发现妻儿均不在家,他认为妻儿是去同事家住了(职工宿舍各家距离较近,夜间家里男人不在的时候相互借宿比较正常)。直到3月20日下午,他才感觉事情有蹊跷,于是报警寻人。

很快警方在孟某住的304宿舍发现有谢某血迹。

有目击证人证明有疑似孟某的女性于3月20日夜间,在钢厂高炉抛物。

目击证人杨某证明3月20日凌晨或者3月21日凌晨(具体时间记不清楚),曾目击孟某从李某谢某的家中往304宿舍搬移重物。

警方逮捕孟某、李某后两人均作出有罪供述。李某承认实施了杀人、分尸,并且事后联系孟某协助抛尸。

但是案件审理阶段,李某当庭翻供,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杀人行为,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本案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李某3月20日凌晨回家后先后杀害妻子、儿子,而后联系孟某协助毁尸灭迹。

案件存在以下疑点:

1.如果孟某在3月20日夜间向高炉抛尸,则杨某目击孟某搬移尸体的时间应该是3月20日凌晨,而非3月21日凌晨。那么案发时间应该在3月20日凌晨之前,此时李某应该还在外应酬,有不在场的证据;

2.除非李某在3月20日凌晨回家后立即实施作案,并联系孟某转移尸体。但这样第一是时间紧张。第二是如果要向高炉抛尸,为何要多一个中间环节先搬移到孟某家中呢?这不是增加了被人发现的概率吗?正常逻辑应该是就地分尸,分次少量抛尸。

3.在抛尸环节,李某明显更具有体力优势,如果是合谋毁尸灭迹,转移尸体、抛尸这种事情为何全部由孟某实施呢?

一种合理的解释似乎应该是孟某独自实施了犯罪,多出来的中间转移环节是因为不能就地分尸,反而需要防止随时可能回家的李某发现。

而后孟某独立实施抛尸而不是体力更好的李某,是因为李某根本没参与犯罪过程。

李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提到,案发后孟某曾对他说,你以前说我给你妻子提鞋都不配,看,她还不是死在我手里。

本案是否为孟某独立作案或伙同他人作案?

亦或是孟某并未参与作案,但被抓后临时起意决定作出协助李某抛尸的供述以报复李某?

鉴于本案证人的证词均不清晰,两种可能性似乎都比较大。

本案一审、重审认定的事实是李某故意杀人,孟某实施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但是最终却给孟某定了一个包庇罪,而不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个也很牵强。

案件经过一次重审,一次再审,说明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并不扎实。案件判决结果从最初的死刑,变为死缓,已经说明司法机关犹疑的态度。

现在犯罪嫌疑人已经刑满释放,再审的二审仍然在开庭。

这样的案子纠正难度应该是很大的。

个人认为维持死缓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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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戚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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