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男子住院治疗老年痴呆,被精神病患者抠挖双眼近乎失明,医院应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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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视频第一次知道原来精神病院的部分病人是需要被采取约束措施的,也就是像视频里那样被绑起来。

法律上确实也提供了相关的正当性依据,但法律其实有限制采取此类措施的前提,一是要有必要性,也就是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自己、伤害别人或者扰乱秩序的可能,二是没有其他可以替代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四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禁止利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我看到有些新闻有爆料过,很多不正规的精神医院基本上对所有的病人都会采取捆绑的手段,视频中这个也不例外。从约束措施采取的前提来看,病人本身有伤害他人的可能性,但视频中的两个病人在同一间病房当中,一个病人只背捆绑了一只手,而受害人双手都被绑住,视频中可以看到受害人毫无还击之力。所以在这方面,医院肯定是存在过错的,比如采取的约束措施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病人互相伤害,要么两位病人都进行双手捆绑约束,要么就一人一间病房,采取隔离的措施。
像医院、酒店、学校等场所,经营者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尽到此义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医院作为患者接受治疗的场所,对住院患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这个案子中,如前面分析,医院未能有效防止精神病人之间的伤害行为发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对受害者的损失予以赔偿。赔偿项目一般涵盖医疗费,即救治双眼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护理费,可以按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或专业护理市场价格计算;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等级,结合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若受害者已满六十周岁,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综合创伤程度综合判定。
另外视频中提到,因为受害者患有老年性痴呆,相关司法鉴定认定存在一定困难。其实这里还挺模糊的,不太清楚是存在什么困难,是患有老年性痴呆会影响到伤残鉴定结果吗?希望有相关的专业人士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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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众何不食肉糜的质问。这里解释一下。
事发地是精神专科医院,国内精神专科医院大多数比较穷,病房都是老楼。一个常规配置的专科医院封闭病房,住院患者在70-100人左右。除了抢救室,极少有单间设置。新入院/病情严重,有一定风险的患者安置于一级病房。此通常为大间10-15张床(可想而知这样床位密度不可能按照5星级大医院安排了)。病情相对改善的(攻击性低的)会安排到二级病房,通常3-6人间(随缘安排)。这种通铺式设计通常为了便于监控。但是之前也提到了这是极端偶发事件,有位大聪明觉得是医院不愿投钱安排人看监控。精神专科医院,已经严重人手不足了,夜班病房是2人看90人,一个有十个病区的病房安排几人看监控合适?看的过来吗?看到通知护士来得及吗?连护士都捉襟见肘了,还安排看监控的废物干嘛。更何况,女病房经常有病人裸奔,这看监控的安排男的合适女的合适?
封闭病房新入院病患除非生活严重不能自理,躯体情况非常差需要一对一护理,否则是不留陪护的。因为!妨碍住院重型精神病患者治疗的最主要因素就是他们搞不清状况各种搞事的家属。至于请陪护?每天300的费用不是每家都出的起的。何况精神病院陪护愿意干的也少。所以某些大人嘴里轻松一句约束病人必须陪护,您住的vvvip病房吧。
一级病房虽然强制要求必须有人,但护士在中晚班以及中午时间只有1护1护工。且护士如果巡视/发药/处理特殊情况,指望一个护工是随缘的。有人说护工素质低缺教育,对对对!可是精神病院的护工,钱少事多风险大,愿意干的少,高学历就不提了,不是文盲就不错了。
至于有人说,因为这样的事件,担心家人在精神病院受到伤害。那,只能说,此类事件属于极端偶发,通常不必要担心。精神科工作人员更担心的是您送来这位打人了。
补充几点。
1,痴呆虽然是神经内科疾病,但痴呆伴发行为障碍是精神科诊疗范围。把痴呆患者送到精神病院的子女并不是畜牲。
2,这次事件属于偶发的难以预计的小概率伤害事件。落不到各位老爷们下场打官腔。精神病院是治疗机构,不可能无时间限制对精神病患进行无差别长时间约束,对于部分病情有改善的患者,即使依然有精神症状,也只能在监控范围(一级病房)解除约束。
这个事件里,院方工作不足在于老人被攻击时没有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上前阻止。(但精神病院瘦弱的女护士,年迈的男护工很难说能第一时间拉开攻击者。)
这个新闻缺失一个条件,就是事件发生时间。很多人不知道,通常精神专科医院一个病房住院患者在70-90左右,而早晚班工作人员只有护士以及一个护工。而护工素质通常非常随缘。
这才是这个悲剧的原因。即使把这些医护全部犬决了,也不可能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医院当然是承担看护不利的责任。
但是,需要纠正大众一个错误认知,那就是老年痴呆并不仅仅是老了傻了生活不能自理了,无论是阿尔茨海默/血管性痴呆或者其他类型痴呆,都可能出现冲动攻击性行为。过往护理院老年痴呆攻击/杀死其他住院者的案例也有,不过是报道的少而已。
当事老人住院也大差不差的原因,否则一个老年痴呆,更应该在神经内科治疗。也正因为有攻击行为,老人被约束,导致其他患者突然的攻击举动成行。
另外,每一个住院的精神病患家属总觉得病房里都是神经病,都是富于攻击性的疯子。自己家的才是乖宝宝。请记得,您家那个刚住进来的,才是病房里发病最严重还没控制的,动不动有可能伤人的那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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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ixingzhuqi - 10 个点赞 👍
看到这个,突然想到自己,,父母养老怎么办?自己将来得老年痴呆怎么办?想死都难!也是工薪阶层,,,,脑袋疼!言归正传!
医院必须赔钱。
2024年9月湖北黄石这起案件,直接把精神病院的管理漏洞撕开给人看。
一个被绑双手的老年痴呆患者,被同病房只绑了一只手的病人抠出眼球,监控拍得清清楚楚。
家属现在走司法程序,但院方还在打太极。

先说结论:医院全责。
精神病院收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当于临时监护人。
《民法典》1188条写得明明白白,监护人要赔
患者在医院被人打残,医院就是实际监护人。
别扯什么“走司法程序”,这就是责任转移话术。
看操作细节更窒息。
午休时间两个病人都被绑着,但一个绑双手一个绑单手。
院方解释过为什么区别对待吗?
没有。
护工到场后,直接离开了,这就导致了二次伤害的发生。
这种操作已经构成重大过失,法院判赔跑不掉。
同类案件有判例。
2025年,湖南新晃县法院曾判过这样的案子,两个精神病人,彼此相互斗殴并致使对方致残,法院判定,医院需承担30%的责任。
但黄石这个案子更为恶劣——医院连最基本的约束措施都未做到位,责任比例,至少以50%为起点。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
右眼失明,至少能够构成八级伤残。按照湖北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单单残疾赔偿金这一项,就需要赔付35万以上。
现在医院只出了治疗费,明显在拖时间。
司法鉴定卡脖子的问题要破解。
患者有老年痴呆,可以做行为能力鉴定。
如果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可以直接指定监护人,起诉。
黄石精神病院称“鉴定困难”,其本质实则为不愿赔付而采取的拖延之策。
医院内部处罚更搞笑。
涉事科室扣了几万块钱,跟患者失明的后果相比,九牛一毛。
这种处罚力度,摆明是应付舆论。
法律上还有个死穴:医院没做风险分级。
攻击性患者和普通患者混住,连基本的分区管理都没有。
2025年,湖南的判例明确地提出了要求,即具有攻击性的患者,必须要被单独隔离。
黄石这家医院显然没做到。
赔偿主体方面,动手的病人和医院要连带赔偿。
但精神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最终大多是医院扛下所有。
家属现在要做的,就是固定监控视频、医疗记录、护理记录三项铁证。
这事最荒诞的是,医院至今不认错。
周医生在回应媒体之时,仍着重地、反复地强调“科室被扣钱”这一情况,与此同时完全地、决然地避开了对管理责任的担当。
建议家属在起诉之时,将医院以及卫健委一并列为被告,从而对日常的监管责任进行倒查。
诉讼策略上,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医院明知攻击性患者存在风险,却采取低于行业标准的防护措施,符合《民法典》1185条“明知缺陷仍存在”的情形。
要是能坐实这点,赔偿金额翻倍都有可能。
选精神病院要看护患比。
国家规定,精神科病房护患比不低于1:0.4不过黄石这家医院的事发现场,连个护工都没有,这显然是违规的。
把这些数据甩到法庭上,医院根本没得辩。
但这类案件周期都长,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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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