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姓名与被执行人同音多次遭传唤,澄清后仍有执行人员到单位调查,法院为何会反复找错人?反映出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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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怪不怪了,毕竟前段时间不是曝出了更离谱的事儿——人在ICU,“锅”从天上来。

图源网络,侵删 立案环节你说被告信息不准确还情有可原,毕竟《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只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而非“准确的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明确的被告”≠“准确的被告”,但实际上法律对于何为“明确的被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只是说“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这个规定可以说是很宽泛了,留给立案庭自己判断的空间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实践中,立案庭其实不会管那么多,因为立案庭更多只对起诉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只要起诉状中载明了被告的姓名、性别、住所,即便没有身份证号,很多情况下也会给你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至于列明的信息能否准确锁定适格被告,则留给审判环节去进行实体审查。
图源网络,侵删 按理来说,进入审判环节后,审判人员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明被告是否准确、适格。
正如最高法在(2018)最高法行申11236号判例中所说:
协助起诉人正确确定被告是人民法院的义务;人民法院对起诉人错列被告的,虽不能迳行驳回起诉,但应加以释明引导,以准确确定被告。
同时,按照人民法院明确的释明引导变更适格被告,则是起诉人的义务;原告拒绝接受释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虽然该案例是行政诉讼案例,但对于审判环节法院具有协助正确确定被告的义务这一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原理上是相通的。
题涉案件中,之所以执行环节会闹出这种“乌龙事件”,问题首先肯定出在审判环节。
但执行环节也别想把锅全甩给审判环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应首先对被执行人身份进行确认。
执行人员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确保执行对象准确无误。
按理来说,如果颜女士向执行人员告知了自己的身份号和真实姓名,那法院不是一查就能查出来吗?!
至于两年内多次找非当事人核实吗?!
除非颜女士说的情况不全面。
颜女士说,她不认识被执行人闫某,去年她首次接到广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工作人员电话,称其涉及张某丽起诉解某波、闫某的经济纠纷案件(涉案金额300万元),她便及时澄清了自己与被告人闫某名字同音不同字,身份证前六位也不一致,自己也非廊坊市本地户籍。
但此后一年间,法院仍通过电话、短信及挂号信(传票)多次联系自己,她因传票姓名与实际不符而拒收。而且令人大铁眼镜的是,新闻报道出来后,法院负责人亲自跑去颜女士工作单位送去道歉函。
6月3日,澎湃新闻从颜女士处获悉,在澎湃新闻的报道发出后,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负责人来到其工作单位,向其送去道歉函。
这……
还是那句话,办一件错案造成的负面影响,你办一百件一千件公平公正的案件都不见得能弥补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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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德大学肄业生 - 157 个点赞 👍
权利的傲慢!
河北廊坊的颜女士,因姓名同音的缘故,被法院当作被执行人而反复地受到传唤,这件事是确凿无疑的,没有任何辩解的余地。
法院自己承认,信息是原告张某丽提供的,但是核实流程,完全走形式。
颜女士第一次接到电话时就澄清了自己的身份。她的名字只是同音但字不同,身份证号的前六位也不一致,并且她的户籍并不在本地。
但法院还是连续两年,用电话、短信、挂号信轰炸,甚至带着判决书,去她单位调查。

执行局称核实身份乃必要流程,不过竟连身份证号都不予核对,如此一来,此流程便形同虚设。
《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需审慎地审查证据不过,广阳区法院却直接,照抄原告所提供的信息,甚至连最基本的身份验证,都懒得去做
法院内部系统漏洞更大。
执行案件立案之时,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居然仅仅依靠原告来提交,而法院不会积极地去核对身份证号、户籍这类关键的信息。
最高法很早之前便要求执行案件需“一案双查”,即查程序方面是否存在违法情况以及干警是否存在失职行为。
广阳区法院执行局遭投诉之后,局长孙某却称“工作并无差错”,将责任推给原告,还让颜女士“自行到法院予以澄清”。
颜女士的身份证号,以及户籍,明摆着和被执行人是不一样的。不过法院不但不纠正错误,还在持续地进行骚扰。
执行人员到单位调查时,领导明确告知“不是本人”,他们依然不撤案,这已经不是失误,是失职。
最高法规定,执行异议需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且只要一旦发现错误,就理应即刻给予纠正。
广阳区法院却把“执行不能”当借口宁可折腾无辜群众,也不愿承认工作疏漏。
颜女士投诉到12368热线和法院举报中心,结果石沉大海。
直到媒体将此事曝光之后,法院这才上门进行道歉,在这之前,所有的投诉渠道都仿佛如同虚设一般。
这事暴露三大问题:
第一执行立案审查形同虚设。原告随意写个同音名字,便能得以立案,而法院也不核实身份证号、户籍等这些基本信息,系统的漏洞已然成为了骚扰的工具。
第二纠错机制严重地失效了。当事人多次进行澄清,单位的领导也出面去证明,不过执行局依旧没有撤案。内部的监督只是停留在表面形式上,非要等到舆论开始发酵了,才愿意承认错误。
第三干警的责任心集体缺失。从立案庭,到执行局,没人愿意多查一步。孙局长一句“信息是原告提供的”,这一甩锅行为,彻底暴露出了懒政思维。
最高法再三地、严肃地命令强调要“通过多种方法一起治理来破解执行方面的难题”,不过在基层,竟然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都有可能出现差错。
像颜女士这般被误伤到的人,甚至连证明自己清白这件事,都得依靠媒体来帮忙。
法院道歉了,但程序漏洞还没补。
今天能因同音名字而骚扰颜女士,明天就可能因同音名字来冻结他人财产。倘若不从根本上把立案审查的漏洞堵住,类似这样的事件只会不断地反复发生。
执行权不是任性权。
把核实身份的责任推给原告,把纠错的成本转嫁群众,这不是司法公正,这是懒政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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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月 - 9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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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是不是fong了 - 43 个点赞 👍
这个就属于比较低级的错误吧。
前面不是有一个案件,这人还在ICU,但是他已经被认定成为了被告。
说白了就是这个在程序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点瑕疵,而且这个还不是简单的问题,因为他们这个姓名啊,身份证号码什么都不一致,搞出这样的事件确实有点乌龙。
民事诉讼法起诉的时候,原告要提供明确的被告,这个明确的被告当然也会出现有时候会出现这种乌龙,所以有时候就是开庭了,或者在执行的时候要明确的核查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进一步明确,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颜女士称,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提及的法院在处理原告诉讼时应遵循的审慎原则相悖,是执行程序违法,存在工作失职。
颜女士向澎湃新闻提供的多段与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姓局长和王姓法官的通话录音显示,法院认为他们的工作没有错误,信息由案件原告张某丽提供,称核实身份是必要流程,并称颜女士应该主动到法院现场澄清。执行局孙局长还表示,该事涉及法院多部门,将转交政治部和督察室处理。
颜女士在通话中表示,不接受个人口头道歉,其提出的“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对此事件向我个人及单位致书面道歉函,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的诉求也未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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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法律 - 34 个点赞 👍
太多了,之前有个在深圳上班的人,被河北的公安抓走,上了通缉令,前后审了好几天。
结果发现抓错人了,因为虽然拍到了这个人,实际上就是前后脚的事,这个人根本就是路人,主犯碰巧和他同框而已。
结果呢,这个人工作停职了,撤这个通缉令又要走流程,很抑郁。家里人天天去派出所闹,让收回这个通缉令。最后好不容易拖了好久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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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仔 - 28 个点赞 👍
别提了,最近网传北京三中院一执行法官助理,卷过亿执行款外套逃,被人举报后法院才发现。
结合北京三中院近期的动作,想来并非捕风捉影。
执行总是难,但有时也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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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普洛夫的狗 - 2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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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赫乎 - 17 个点赞 👍
内部势利眼太多,他们不是无能,而是不见兔子不撒鹰,事情和人在他那分三六九等
普通人办事,就是给他添麻烦
上级打过招呼,收了红包,被巡视督办就不一样了。
人在敷衍了事的时候,很容易出现低级错误
而认真对待的时候,办完了都要检查两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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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南 - 1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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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叶秋 - 6 个点赞 👍
我说两句
法院工作是一节一节的,这一节的工作信息由上一节提供
放在这个案子上,执行人员不负责核实案件判的对不对,也不负责核实人员信息,这是上一节的工作。
执行人员知道错了,但是如果由他们来指出上一节工作失误,会有损同事之间的关系。
所以只有颜女士自己去找上一节改过来。
虽然两个科有可能只隔着一堵墙,但有时候也是隔着千山万水。
比如只要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定会判有罪,只有万分之三会无罪,这就是很简单的同事处理关系而已。
至于颜女士受到啥影响,法院里充满了各种女士,希望颜女士打不过就加入,抓紧考法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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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精神病院院长 - 5 个点赞 👍
这种事情怎么说呢,见怪不怪吧,没听说过吃饺子不放醋被抓起来的事情么?前几天我也被冻结了账户,就因为同名,然后就被告了,然后还特么宣判了,直到微信被冻结了才知道。去法院,人家法院根本不管,让自己去找原告处理,我就很好奇,这不应该是法院的责任吗?市长热线说司法独立管不了,派出所也说这是不归他们管,只能说太水了,草台班子确实是草台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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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黑胶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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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b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