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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姓名与被执行人同音多次遭传唤,澄清后仍有执行人员到单位调查,法院为何会反复找错人?反映出哪些问题?

li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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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就属于比较低级的错误吧。

前面不是有一个案件,这人还在ICU,但是他已经被认定成为了被告。

说白了就是这个在程序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点瑕疵,而且这个还不是简单的问题,因为他们这个姓名啊,身份证号码什么都不一致,搞出这样的事件确实有点乌龙。

民事诉讼法起诉的时候,原告要提供明确的被告,这个明确的被告当然也会出现有时候会出现这种乌龙,所以有时候就是开庭了,或者在执行的时候要明确的核查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进一步明确,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颜女士称,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提及的法院在处理原告诉讼时应遵循的审慎原则相悖,是执行程序违法,存在工作失职。

颜女士向澎湃新闻提供的多段与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孙姓局长和王姓法官的通话录音显示,法院认为他们的工作没有错误,信息由案件原告张某丽提供,称核实身份是必要流程,并称颜女士应该主动到法院现场澄清。执行局孙局长还表示,该事涉及法院多部门,将转交政治部和督察室处理。

颜女士在通话中表示,不接受个人口头道歉,其提出的“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对此事件向我个人及单位致书面道歉函,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恢复名誉”的诉求也未得到回应。

熊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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