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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姓名与被执行人同音多次遭传唤,澄清后仍有执行人员到单位调查,法院为何会反复找错人?反映出哪些问题?

li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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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怪不怪了,毕竟前段时间不是曝出了更离谱的事儿——人在ICU,“锅”从天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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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环节你说被告信息不准确还情有可原,毕竟《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只需要“有明确的被告”,而非“准确的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明确的被告”≠“准确的被告”,但实际上法律对于何为“明确的被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只是说“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这个规定可以说是很宽泛了,留给立案庭自己判断的空间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实践中,立案庭其实不会管那么多,因为立案庭更多只对起诉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只要起诉状中载明了被告的姓名、性别、住所,即便没有身份证号,很多情况下也会给你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至于列明的信息能否准确锁定适格被告,则留给审判环节去进行实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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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来说,进入审判环节后,审判人员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明被告是否准确、适格。

正如最高法在(2018)最高法行申11236号判例中所说:

协助起诉人正确确定被告是人民法院的义务;人民法院对起诉人错列被告的,虽不能迳行驳回起诉,但应加以释明引导,以准确确定被告。
同时,按照人民法院明确的释明引导变更适格被告,则是起诉人的义务;原告拒绝接受释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虽然该案例是行政诉讼案例,但对于审判环节法院具有协助正确确定被告的义务这一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原理上是相通的。

题涉案件中,之所以执行环节会闹出这种“乌龙事件”,问题首先肯定出在审判环节。

但执行环节也别想把锅全甩给审判环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应首先对被执行人身份进行确认。

执行人员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信息,确保执行对象准确无误。

按理来说,如果颜女士向执行人员告知了自己的身份号和真实姓名,那法院不是一查就能查出来吗?!

至于两年内多次找非当事人核实吗?!

除非颜女士说的情况不全面。

颜女士说,她不认识被执行人闫某,去年她首次接到广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工作人员电话,称其涉及张某丽起诉解某波、闫某的经济纠纷案件(涉案金额300万元),她便及时澄清了自己与被告人闫某名字同音不同字,身份证前六位也不一致,自己也非廊坊市本地户籍。
但此后一年间,法院仍通过电话、短信及挂号信(传票)多次联系自己,她因传票姓名与实际不符而拒收。

而且令人大铁眼镜的是,新闻报道出来后,法院负责人亲自跑去颜女士工作单位送去道歉函。

6月3日,澎湃新闻从颜女士处获悉,在澎湃新闻的报道发出后,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负责人来到其工作单位,向其送去道歉函。

这……

还是那句话,办一件错案造成的负面影响,你办一百件一千件公平公正的案件都不见得能弥补回来!

法途萤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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