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男孩骑行被碾压案司机妻子微博清空,家属回应「不便透露原因」,此案目前进展如何?
本文资料来源:青岛新闻网、津云、齐鲁晚报网、光明网8月11日,“河北男孩骑行摔倒被对向小车碾压身亡”一事引发全网关注。9月3日,涉事司机姜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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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永文 - 291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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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猫Suki - 159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美国人天天抓着新疆,台湾,香港那点事往死里黑中国。真遇到这种需要境外媒体和政府伸张正义的事儿,又都跑没影了。
要挑事也挑这种挑啊,起码能获得绝大多数中国人民的支持,说不定就颜色革命成功了呢?挑事新疆,香港,台湾?那完全是站在14亿中国人的对立面。
发布于 2024-09-09 20:44・IP 属地德国查看全文>>
树新蜂 - 2307 个点赞 👍
司机妻子人近中年、贫病交加、丈夫被抓、官司缠身、家庭困难、上有70多岁残疾老人、下有两名未成年子女……
这已经不是“有软肋”的问题了,她根本就是一条软肋凑巧长成了人形。
编辑于 2024-09-09 16:02・IP 属地四川查看全文>>
抠脚大叔 - 1609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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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音 - 1080 个点赞 👍
还能啥原因呢?
无非就是官方介入!
你也不想你老公被重判吧?
我们会尽量说服死者家属,争取得到谅解,但前提是你不能制造舆论。不然我们就不管了。
只要你没有到背水一战的时候,就会被胡萝卜加大棒拿捏。
毕竟到时候重判,司机家属也不可能学河南50岁单身老汉,为了9000块钱命都不要了,对吧?
前几天晚上我姐夫被车撞了,司机开车逃逸了。
幸亏是辆mini新能源车,也幸亏我姐夫胖,被撞飞之后没有昏迷,赶紧爬到路边,也幸亏当时后面没有车,不然,这命就没了!
我姐夫借了路人的电话,给家里人打了电话,也打了110。
警察说周末休息,要周一上班再查监控。
医院检查,断了五六根肋骨,肺挫裂伤。
后面上班了,监控找到了车和司机。
才住了5天,就不肯出住院费了。
交警说,最多算轻伤,不能判刑,最多拘留。现在还没有伤情鉴定。
现在撞人的司机在外面潇洒着呢!
如果法律允许撞回去,我宁可自己掏钱不要赔偿,也要撞回去。
法律从来不追求公平,最多只是维持人类社会的底线!
发布于 2024-09-09 17:43・IP 属地福建查看全文>>
薛定谔的喷子 - 1076 个点赞 👍
微博表示系司机妻子凌晨“自行”删除,但是大概率是因为“不可抗力”,怕舆论骂得太厉害。司机妻子的微博长文我放在最底下了,图片比较长。
虽然“不可抗力”认为司机有罪,但包括我在内的绝大多数人还是认为司机无罪!讲道理这个事件从法律上讲就是个意外事件,司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孩子突然摔倒,头倒在车前,司机这时候已经没有办法避让了,即使立刻制动,由于惯性作用,也要开出好长一段距离,不能避免撞击孩子。法律不强人所难,司机也不是神仙,能事先预知到孩子会摔倒,也不能使用魔法使车辆失去惯性,司机撞人这个事件纯属意外事件,更何况司机已经提前观察到了骑行团,放慢了速度。
由于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司机无罪。无罪原因的具体法条可见于我国《刑法》第16条。这是我的观点,下面讲讲为什么警方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而非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之所以警方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而非交通肇事罪,是因为这个路段并没有正式通车,是在建路段,不属于法律规定中的“道路”。
实际上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一种特殊形态,主观形态上都是过失,二者之间存在竞合关系,交通肇事罪是将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在道路上开车过失撞死人”这一特殊情况抽离了出来,形成了一个更为特殊的罪名。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一般是三到七年,情节较轻的,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不难发现实际上已经默认把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不逃逸)归入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情节较轻”的一档。
之所以交通肇事处罚较轻,其背后的原因也比较好理解,交通肇事更容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你其他的过失行为(非开车),很难说直接把人搞死。立法者考虑到交通肇事的多发性、特殊性才将交通肇事从轻发落。另一方面,交通肇事致死会引发大额民事赔偿,如果对此刑罚过重,反而会导致民事赔偿的大量减少,这笔民事赔偿是给未亡人以后生活的依靠,人死家不能散,因此立法者衡平民事赔偿和刑罚之间的关系作出如此规定。
比如司机在道路上撞死一人,但没有逃逸,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再叠加自首、认罪认罚从宽的情形下,量刑只会在三年以下,甚至同时宣告缓刑,乃至检察院直接不起诉,比如前段时间江苏连云港的那个案子。
但是过失致人死亡则是至少三年。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下步就是提起公诉,那基本上定罪就是板上钉钉了,毕竟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不判罪的,基本上是凤毛麟角,而且法院基本上都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故而检察院这一关是最关键的关,这个司机过不了的话,就指定会被判刑,而且是三年起步,目前这个情况只能指望司机找个好的辩护律师了,当然网络舆论情况也会对这个案子产生不小的影响,所幸现在绝大部分人都是站司机无罪的。
我估计这个司机最后十有八九会被判处三年的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罪的起刑点),同时宣告缓刑,也就是不用实际坐牢。
根据法律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本数三年)可以宣告缓刑,不用实际坐牢。但是即使不坐牢,一旦背上刑责,不仅自己未来很难找到工作,子女考公也受影响,对于司机来说仍是一场巨大的无妄之灾。
这个司机家的家庭条件真的是非常困难,妻子患有白血病,平常需要治疗费,母亲有一只眼睛看不见,还有两个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碰上这种不守规则的骑行队真是太倒霉了,需要支付一笔额外的律师费,也耽误了赚钱养家的时间,更绝望地是还有一笔巨额的死亡赔偿金,对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真正害死这个男孩的是他那桀骜不驯的父亲,他才该给孩子下跪,毫无风险意识,强迫一个年纪轻轻的孩子骑骨架这么大的车,孩子身高臂展不够很容易失去平衡,倒置翻车,而且事发时孩子已经骑累了,喊他爸,结果他爸骑得更起劲,孩子为了追上父亲,又要加速骑,最后蹭到前车后轮导致了翻车。(详情见下面图片)从某种程度上讲是这个不负责任的父亲过失致人死亡,但是法律上肯定不会给他定罪,毕竟上海浦东那个把4岁女童丢在海滩边十几分钟,最后导致女童溺亡,遗体漂到宁波的父亲都没有被判刑。
只能希望这个被车碾压身亡的孩子下辈子投个好胎,别再摊上这种自以为是,我行我素,毫无安全意识的熊家长。
这场惨案对某些不遵守规则的骑行团来说不是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
《民法典》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编辑于 2024-09-09 18:53・IP 属地江苏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云风 - 707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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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A大大 - 480 个点赞 👍
骑行团成员到底是什么身份??
背后谁有这么大的力量?
既可以让交警不参与,归类到刑事案件?从重处罚?
又可以让帽子不公布详细的调查结果和调查结论,直接扣人? 到现在连个公开的调查结果都没有,这不是很离谱吗?
明明12岁以下儿童汽车已经违法,却没有任何部门追究骑行团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12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骑自行车上路。
网上找不到任何关于骑行团的额外的信息。没有邻居、没有同事、没有知情人士、没有蹭流量的网红、骑行团彻底人间消失,消息基本就是旧的。过了这么久新消息呢?
又可以让当事人删除微博。
太可怕了
发布于 2024-09-09 18:53・IP 属地浙江查看全文>>
新奥尔良 - 456 个点赞 👍
唉,郑州那俩烂尾楼夫妇不是已经打了样了吗?你必须得持续发声才能有那么一丢丢统战价值啊。试想如果地铁诬陷案的追风小叶没有及时开通抖音,谁还管他一审二审呢。
但是我也理解,每个人作出的选择,都是他自己处在他的位置所做出的,外人无从置喙,目前就是这样了。
但是我可以说一句,网友们的注意力是稀缺资源,一旦散了,那就再也聚不起来了。
发布于 2024-09-09 19:39・IP 属地山东查看全文>>
山东精神病院院长 - 379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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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不让再叫麻醉 - 376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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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 - 346 个点赞 👍
我是刘志凯律师
这件案子还是值得推敲的,本案为什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或交通事故”?
我们从交通事故的定义入手来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定义、封闭道路的定性分析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显然,就本案目前的定性而言,办案单位将案发地点的道路排除在《交通安全法》之外了。不然不会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通常认为:封闭小区内的道路不属于法律上的道路,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能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也不能适用“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只能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定性量刑。
这大概是本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原因。
本案的疑问是:道路虽尚未正式开放通行,但实际已经允许车辆行驶,是否仍要排除“道路”之外呢?
这个算是本案毕竟有争议的地方了,
我个人的理解是:如果该道路未正式开放,但是有个别机动车未经允许偷偷开进去,尚能认为是封闭道路,不属于《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范围;如果道路未正式开放,但是已经允许本地车辆上道行驶,道路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也不制止,那么我认为该道路具备了《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条件,应认定为法律上的道路。此时应该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或交通事故。
二、不能以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来定义刑事犯罪。
假设道路认定为封闭道路,那么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应该从驾驶人的主客观行为综合分析,
道路不允许通车,机动车明知道路未通车仍然上道行驶,造成事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此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看似有道理,实际上是以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套用刑法的应用,这种套用是错误的。
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有着自己的理论,其中与民法中责任的认定有很大的不同。
所以本案的定性应该严格从刑法的角度来分析:
过失犯罪,主观上可能是过于自信也可能是疏忽大意,需要根据案发时机动车一方通常的反映速度,小孩摔倒至遭到碾压的时间差,通常情况下司机是否来得及反应。司机的车速是否过快,机动车的制动系统是否有问题等来综合分析。
我个人认为就目前披露的案情而言: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些牵强,律师的辩护空间很大。
期待本案进一步的事实调查与披露!
发布于 2024-09-09 15:25・IP 属地天津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刘志凯律师 - 33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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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帽穿甲弹 - 239 个点赞 👍
这说明官方处理所谓的民意问题越来越得心应手,属地干部压打吓骗,水军在网信办的指挥下煽风点火,混淆视听。热度一过,民意是个屁。
不过我倒是好奇,不知道白血病妻子和残疾老人能不能等到涉事司机出来,再加上到时候子女已经成年且已经考公无望了的时候,会不会有个大惊喜
发布于 2024-09-09 18:40・IP 属地内蒙古查看全文>>
劉旭東 - 203 个点赞 👍
如果不是交管部门怕担责任直接甩锅,其实完全发展不到这种地步。
未开通的路段无人监管,导致每天都正常通车。
如果交管部门监管到位,压根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故。
然而它们为了不担责任,直接甩锅,才造成了这个可怜的司机被以意外杀人罪起诉。
而现在交管部门的一众领导想必正在欢心雀跃,庆幸自己甩出去这么大一个锅,丝毫没想到那个白血病妻子的司机一家,究竟承受怎样的伤痛。
毕竟,你不过是家破人亡而已,我可是要受处分的。
发布于 2024-09-09 19:57・IP 属地黑龙江查看全文>>
晴夜 - 19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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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阳光倾城 - 131 个点赞 👍
很简单,有人来骗这位可怜人了
“只要你不再闹,事情很快解决了,他马上就能出来”
至于出来是无罪之身还是缓刑
大家心里都有数
毕竟来的也没承诺他是不是有罪
发布于 2024-09-09 19:50・IP 属地重庆查看全文>>
名字太重要了 - 114 个点赞 👍
如果无辜司机不进监狱,
那些本该承担责任的人就要进监狱,
看过行车记录仪的人都知道,
换作是一辆警车,或是一辆公务车,
只要是人在开,谁都刹不住。
这件事情的无奈之处就在于,
有责任的人,恰恰是有权利的人,
无责任的人,恰恰是能被鱼肉的人,
朗朗乾坤下,所有人都站在正义一方。
但滑稽的是,结局竟然掌握在一小撮人手中。
编辑于 2024-09-09 21:06・IP 属地江苏查看全文>>
时光涟漪 - 100 个点赞 👍
不便透露原因,合理抵制了“公开透明的原则”。
武汉教师两次碾压男童致死事件,受害者家属之后也是“没有透露原因”。
德州车祸事件、台州高校车祸事件、迈巴赫车祸事件……,这些受害者家属全都“没有透露原因”。
这是无可奉告,还是保密工作做的好?
发布于 2024-09-09 22:23・IP 属地山西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红尘破劫 - 81 个点赞 👍
不便透露原因那就是不准备靠广大网友自发形成的舆论讨得公道。
之前青岛路虎女打人事件,各地网信办以及相关水军在第二份通报来之前就一直吹风男司机恶意为难。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一鼓作气再衰三竭,吃瓜群众慢慢地就骂不动了,这事也即将翻篇被世人遗忘。
同样,已经有一种声音宣传司机妻子微博清空是因为心虚不占理,再加上这个“不便透露原因”神助攻,俨然已经和举白旗无异。
当事人都被公关,局外人再上蹿下跳就成小丑了。只能说斗争不彻底,就是彻底不斗争。护城河就是有它的特色在的,用不着其他地方的人同情。
编辑于 2024-09-09 15:56・IP 属地江苏查看全文>>
chw_wolf - 54 个点赞 👍
这件事,突然让我想起一部电影,黄渤和周迅演的《涉过愤怒的海
》。讲述了一个父亲的追凶故事:金陨石
得知女儿娜娜在异国惨死,失去女儿的老金不惜一切代价去找可能的凶手。当时看完,我觉得很压抑。也觉得,不管是女孩的父亲,还是男孩的母亲,都不是真的爱孩子。
而他们都在cosplay一个家长的角色。
女孩的父亲,需要作出一系列的动作,来正面自己是个合格的父亲,即使他平时不管女儿,只知道跟朋友吹牛,说自己培养得多厉害,突出自己的功劳。
有一段经历是娜娜生病发烧,父亲想要物理降温,便将冷水浸泡过的毛巾放在了娜娜的脸上,但是却没有发现娜娜的鼻子也被盖住了,这种窒息感平常人都难以接受。
这难道不像那个口口声声说为了锻炼孩子,让他跟在自己身后不减速骑行的爹吗?
而男孩的母亲,基本上也不管男孩,他疯狂保护儿子,她只是困在自己母亲的角色里,她要对这个角色一个交代。
最后听到儿子死讯,第一反应不是“死要见尸”,而是立马选择相信,选择跟对方同归于尽。
“相信”是她母亲角色的最后一幕,“同归于尽”是她cos母亲的解脱。
掉入海里 被救了,她马上归于平静,去机场了,因为社会看客 给她母亲的角色打了个合格,她对自己有交代了。这难道不像那个孩子倒在血泊中,立马对司机拳打脚踢、叫司机下跪道歉的骑行爹吗?
这部电影的两个家长,都只是在cosplay家长的角色而已。
河北男孩骑行的爹,是不是有可能也在cos这么一个角色呢?
他需要一个愤怒和悲伤的理由,只有这个理由能让自己忽视作为父亲的过错。
他需要司机被判刑,只有司机被判刑,才能证明自己是个合格的父亲。
他真的在这个角色里麻痹自己,他真的需要完美落幕,以至于不管别人。
正像黄渤演的那位父亲一样,女孩去世以后,他还得在心里反复提醒自己:
“那可是你亲闺女啊,你得疼啊”
他酒醉后对日本警官吐露心声:
“她是我老金的闺女,她被杀了是我的笑话……”
骑行孩子的父亲,真的反思过自己吗???
发布于 2024-09-09 18:34・IP 属地上海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神斗斗 - 42 个点赞 👍
司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姑且不论
但有关人员鬼鬼祟祟、威逼利诱司机妻子清空微博,是怕见光吗?
是在向青岛学习路虎女事件处理的先进经验吗?
司机妻子清空微博的原因,家属一句“不便透露原因”,让我们感受到普通人在面对强力机关时的脆弱与无助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编辑于 2024-09-09 21:51・IP 属地重庆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公司商事律师 - 34 个点赞 👍
这个案件靠当地是不可能给一个让网友满意的答案的。
为什么通车两年但是路还没开放?有答主解释了,可以拖着不验收来不结工程尾款。
为什么非要把司机的罪坐实了?主持人大凡扒出前几年官方在这条路上组织了骑行活动。一方面骑行团很可能有背景,另一方面当地需要脱责。
无论这些人到底怎么想的,这件事给出了一个方案:不付钱就没责任。之前造成巨大舆情的案件大多是使人向恶,但是这个案子要恶劣的多。
发布于 2024-09-09 18:25・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比邻 - 3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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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巴士维修员 - 21 个点赞 👍
我们要相信当地政府做工作的能力,毕竟我就不信你家上有老下有小就没软肋。
你老公最多不就是坐坐牢而已嘛。你要是闹大了,我们县公捡法不得有一帮人要被批评警告?别多问,问就是严格执法。信不信最高法会点赞我们严格执法,会拍底线2,会入选年度优秀执法案例?
法治社会的建设,首先就得建立公捡法说了就算这种司法秩序。
发布于 2024-09-09 16:29・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悠然 - 9 个点赞 👍
如果每一次司法争议都能精确的让更弱势群体倒霉,要么是服务器有bug,要么是运营有问题。
发布于 2024-09-09 19:47・IP 属地福建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一直住顶楼 - 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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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鑫 - 4 个点赞 👍
现在舆论很多指责男孩父亲犯错,而司机无错,对刑捕司机感到很冤!其实,还不能这样简单来判对错。
首先,1988年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未满12岁不能骑车上路。处罚是对家长带儿童的处以口头警告并罚款20元,对儿童单独骑车的可以暂扣车辆。可以看见,这是一个小过错。在实际案例中,未满12岁基本不能构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而后,对司机而言,我先做个比喻:开车行驶中,突然发现路边有牛只、羊群或其它小动物,这时,开车还会照常行驶而过吗?一般人都会减慢车速,小心翼翼的观察动物的举动,谨慎驶过吧!对比起来,司机说男孩摔倒反应不过来,这不是应该预先判断危险而提前减速吗?
再后,有报道这条道路之前举办过骑行活动,而又有传言说村民说道路两端有石墩阻挡汽车进入,汽车是压过旁边的绿化穿进道路的。这对比看来,骑行者认为这是骑行道路,而司机按照自己的交通法规开车,这是道路行驶权之争呀!是哪一级行驶权优先呢?不言而喻!
最后,人还是要有敬畏之心,对双方都是。不仅要严守心中的规则,还要顾及到他人的权益!
发布于 2024-09-09 22:26・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jssz74 - 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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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胆琴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