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刘志凯律师
这件案子还是值得推敲的,本案为什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或交通事故”?
我们从交通事故的定义入手来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定义、封闭道路的定性分析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显然,就本案目前的定性而言,办案单位将案发地点的道路排除在《交通安全法》之外了。不然不会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通常认为:封闭小区内的道路不属于法律上的道路,发生了交通事故,不能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也不能适用“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只能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定性量刑。
这大概是本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原因。
本案的疑问是:道路虽尚未正式开放通行,但实际已经允许车辆行驶,是否仍要排除“道路”之外呢?
这个算是本案毕竟有争议的地方了,
我个人的理解是:如果该道路未正式开放,但是有个别机动车未经允许偷偷开进去,尚能认为是封闭道路,不属于《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范围;如果道路未正式开放,但是已经允许本地车辆上道行驶,道路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也不制止,那么我认为该道路具备了《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条件,应认定为法律上的道路。此时应该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或交通事故。
二、不能以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来定义刑事犯罪。

假设道路认定为封闭道路,那么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应该从驾驶人的主客观行为综合分析,
道路不允许通车,机动车明知道路未通车仍然上道行驶,造成事故,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此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看似有道理,实际上是以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套用刑法的应用,这种套用是错误的。
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有着自己的理论,其中与民法中责任的认定有很大的不同。
所以本案的定性应该严格从刑法的角度来分析:

过失犯罪,主观上可能是过于自信也可能是疏忽大意,需要根据案发时机动车一方通常的反映速度,小孩摔倒至遭到碾压的时间差,通常情况下司机是否来得及反应。司机的车速是否过快,机动车的制动系统是否有问题等来综合分析。
我个人认为就目前披露的案情而言: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些牵强,律师的辩护空间很大。
期待本案进一步的事实调查与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