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表示系司机妻子凌晨“自行”删除,但是大概率是因为“不可抗力”,怕舆论骂得太厉害。司机妻子的微博长文我放在最底下了,图片比较长。


虽然“不可抗力”认为司机有罪,但包括我在内的绝大多数人还是认为司机无罪!讲道理这个事件从法律上讲就是个意外事件,司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孩子突然摔倒,头倒在车前,司机这时候已经没有办法避让了,即使立刻制动,由于惯性作用,也要开出好长一段距离,不能避免撞击孩子。法律不强人所难,司机也不是神仙,能事先预知到孩子会摔倒,也不能使用魔法使车辆失去惯性,司机撞人这个事件纯属意外事件,更何况司机已经提前观察到了骑行团,放慢了速度。
由于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司机无罪。无罪原因的具体法条可见于我国《刑法》第16条。这是我的观点,下面讲讲为什么警方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而非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6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之所以警方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而非交通肇事罪,是因为这个路段并没有正式通车,是在建路段,不属于法律规定中的“道路”。
实际上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一种特殊形态,主观形态上都是过失,二者之间存在竞合关系,交通肇事罪是将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在道路上开车过失撞死人”这一特殊情况抽离了出来,形成了一个更为特殊的罪名。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一般是三到七年,情节较轻的,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不难发现实际上已经默认把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不逃逸)归入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情节较轻”的一档。
之所以交通肇事处罚较轻,其背后的原因也比较好理解,交通肇事更容易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你其他的过失行为(非开车),很难说直接把人搞死。立法者考虑到交通肇事的多发性、特殊性才将交通肇事从轻发落。另一方面,交通肇事致死会引发大额民事赔偿,如果对此刑罚过重,反而会导致民事赔偿的大量减少,这笔民事赔偿是给未亡人以后生活的依靠,人死家不能散,因此立法者衡平民事赔偿和刑罚之间的关系作出如此规定。
比如司机在道路上撞死一人,但没有逃逸,法定最高刑只有三年,再叠加自首、认罪认罚从宽的情形下,量刑只会在三年以下,甚至同时宣告缓刑,乃至检察院直接不起诉,比如前段时间江苏连云港的那个案子。
但是过失致人死亡则是至少三年。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移送给检察院,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下步就是提起公诉,那基本上定罪就是板上钉钉了,毕竟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不判罪的,基本上是凤毛麟角,而且法院基本上都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故而检察院这一关是最关键的关,这个司机过不了的话,就指定会被判刑,而且是三年起步,目前这个情况只能指望司机找个好的辩护律师了,当然网络舆论情况也会对这个案子产生不小的影响,所幸现在绝大部分人都是站司机无罪的。
我估计这个司机最后十有八九会被判处三年的有期徒刑(过失致人死罪的起刑点),同时宣告缓刑,也就是不用实际坐牢。
根据法律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本数三年)可以宣告缓刑,不用实际坐牢。但是即使不坐牢,一旦背上刑责,不仅自己未来很难找到工作,子女考公也受影响,对于司机来说仍是一场巨大的无妄之灾。
这个司机家的家庭条件真的是非常困难,妻子患有白血病,平常需要治疗费,母亲有一只眼睛看不见,还有两个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碰上这种不守规则的骑行队真是太倒霉了,需要支付一笔额外的律师费,也耽误了赚钱养家的时间,更绝望地是还有一笔巨额的死亡赔偿金,对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真正害死这个男孩的是他那桀骜不驯的父亲,他才该给孩子下跪,毫无风险意识,强迫一个年纪轻轻的孩子骑骨架这么大的车,孩子身高臂展不够很容易失去平衡,倒置翻车,而且事发时孩子已经骑累了,喊他爸,结果他爸骑得更起劲,孩子为了追上父亲,又要加速骑,最后蹭到前车后轮导致了翻车。(详情见下面图片)从某种程度上讲是这个不负责任的父亲过失致人死亡,但是法律上肯定不会给他定罪,毕竟上海浦东那个把4岁女童丢在海滩边十几分钟,最后导致女童溺亡,遗体漂到宁波的父亲都没有被判刑。
只能希望这个被车碾压身亡的孩子下辈子投个好胎,别再摊上这种自以为是,我行我素,毫无安全意识的熊家长。
这场惨案对某些不遵守规则的骑行团来说不是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
《民法典》第1176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