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未满 12 岁男孩杀害女童父亲提起申诉,案发后男孩父母也没跟被害女童家道歉,事件后续将如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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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个12岁杀人恶魔的“先例”,后面才会发生邯郸三名初中生虐杀同学的惨绝人寰案件!
未成年的免死金牌,还有免责铁卷!极大的“鼓舞”了恶魔们的嚣张气焰。
2004年,13岁男孩赵力宝,强奸同村女孩。免责,只赔偿9000元。赵家人四处散播女孩的谣言。赵力宝更是冲到女孩家里,当着女孩的面,活活砍死了女孩的母亲。最后恶魔仅仅是一年半的劳教。
2010年,13岁男孩韦某掐死同村一名4岁男童,因为未满14岁,不承担刑事责任。2011年韦某又重伤同村一名6岁女童,被判入狱6年,2015年韦某减刑出狱。奸杀一名11岁女童。
血淋淋的教训告诉人们,对恶魔的一点点“仁慈”,就是对罪恶的“放纵”!
杀无赦!斩立决!就是恶魔应有的下场!
文明社会的“文明”馈赠的是真正的文明人和可以幡然醒悟的有悔改之心的罪人。把“文明”给予恶魔,无异于给恶魔手里赠送屠刀,让恶魔继续屠戮无辜良善。
发布于 2024-03-18 21:08・IP 属地山西查看全文>>
红尘破劫 - 13 个点赞 👍
其实这个问题造成这么大影响,本质上不是让我们愤恨,而是让我们恐惧、害怕了。
我们恐惧、害怕在未来,遇到一个披着和我们一样人皮,内在却“不可知、不可测”的“非人”。
我觉得这个问题的核心:
从不是未成年人犯罪到底要不要轻判,而是:
这3名初中生,到底应不应该被看成“人”。
——因为我们在他们身上看到了,如果成长下去,可能长出一种和人相近,但“非人“的生物。——这是我们的天敌。
1个成年人,到底要做到什么程度,才会让我们这群同样是成年的人,相信“人性本恶”的人,觉得恐惧?
1个成年人,杀害另一个成年人,并埋尸?这个其实不会让我们恐惧。
甚至,袁崇焕被凌迟,方孝儒被诛十族,都不会让我们恐惧。
“现在看到任何案件都不再感到震惊,因为人的幽暗没有止境,常常骂人猪狗不如,猪和狗会有人那么坏吗?”——罗翔
但,我们仍然认为,”人“是要有底线的。过了这个底线,就不能称之为人。
比如:前段时间,重庆张X为了讨好叶X,把自己2个亲生孩子扔下楼?
——这种,我们不认为是”人“,所以我们恐惧——我们怎么能容忍,一个外表跟我们一样的,但本质却跟我们不一样的生物,和我们同称为”人“;
如果这类”非人“不被灭杀,我们以后身边会不会有更多的这样的”非人“出现?——我们将其视为天敌,因为我们面对这种生物,那怕以”人“的最恶意去防备,却发现依然无力抵抗。
我们对未成年的保护,是出于这是我们”人“这一种群的未来,所以我们对其宽容。
那怕再恶,我们也相信,他长大后,还会是个”人“。
所以,1个成年人杀害另一个成年人,跟”1个成年人,杀害1个未成年人。“受到的刑罚绝对不应该相同。
1个对未成年人施以毒手的罪犯,那怕在监狱里,都被其它罪犯所歧视——因为他在破坏我们”人“这一族群的未来。
当这3个初中生,勒索1个未成年人时(190元还是几百来的?),那怕勒索了几千,我们可以宽容;——没有超越我对未成年人的想象。
当这3个初中生,杀害的是一个成年人时,我认为也。。。还没越线;
当这3个初中生,杀害了一个未成年人时,我其实也认为,还没越过底线;
甚至比个成年人,杀害了一个未成年人,然后埋尸;我愤恨,但我觉得也没过底线。
但:
当这3个初中生,杀害了一个未成年人后,没有第一时间想到回家告家长或自首,而是若无其事地埋尸回家的时候——我不寒而栗。
就如日本那位11岁的少年,上门杀死一个母亲并侵犯的时候,同时将碍事的1岁婴儿也随手杀害。
这3个初中生,3个未成年人,这位11岁的少年。。。已经超越了我对“未成年人”的想象。生而为“人”,怎么可以、可能做出这种行为。
我无法想象,这样的孩子,长大后,会是怎样的“人”。这让我恐惧,害怕。那怕他们可能被教化,依然让我本能的对未知的可能感到恐惧、害怕。
我们保护未成年人,是因为在我们想象中,这些孩子会长大成“人”;
在我们想象中,我们对孩子的戒心,可以远低于"成年人“。
但面对这3个孩子,你敢在他们面前放下戒心吗?你有把握和他们3个关在一间屋子,最后走出来的一定是你吗?
我不敢,我害怕。因为我恐惧,我恐惧这类人的外表下,那已经超越我认知的”恶“。
回到核心。
1.我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应该减轻或免于判罚的。
就如古代,死刑之上还有腰斩,凌迟。所以犯了凌迟的罪,降等也是死刑。
2.但我们顶格只有死刑,而且那怕对成年人也越来越慎重。
——这个我也认同。
这2条交织下,就出现了现在的情况:从法理上来说,他们3个最多也就是在监狱呆个十几年。
其实,从评论里也可以看出,大家都觉得应该重罚。
但怎么个罚法,却大多不确定。
死刑?终身监禁?好像都太重了。
但关个十几年?本身已经是这样的了,再在监狱的环境下关个十几年等成年了放出来?你害不害怕?我害怕。
教育一顿,啥事没有?又完全不甘心——会不会让未成年人中,又多出一些这类人呢?
我们也都纠结,为什么纠结,因为我们的法律是为人服务的,我们和法律制定者,在”人“的角度,也可能没设想到,出现这种”非人“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这就是”非人“者的优势,可以轻易游离在被我们认可的社会规则里面。
我不知道应该如何判,希望有大智慧的人可以解惑。
发布于 2024-03-19 09:45・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星音情绪日记 - 7 个点赞 👍
6个月专业机构的强制心理矫治,已经是极限。
但受害者付出的是生命代价。
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未满12岁,这样的“惩罚”已经是极限。
女童父亲的刑事申诉,对结果,不会有什么改变了。
保护未成年人,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就行了。
为什么还要保护未成年施暴者?
是因为被西方那套所谓“人权”洗脑了吧。
关键,这么多年过去,西方人丑恶的嘴脸显露无疑,这种脑袋抽风了的保护“人权”的方式,为什么还能够在中国大行其道?
发布于 2024-03-18 16:11・IP 属地浙江查看全文>>
俗人不俗 - 5 个点赞 👍
14-16岁仅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类行为负责。
12-14岁只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者致人死亡这两类行为负责。
如果说14-16岁贩卖毒品很少见,而放火爆炸等行为若造成人员死亡也可以用故意杀人罪追究的话,显而易见得出的结论就是:
12-14岁的强奸行为将不受刑法惩罚,
12岁以下的杀人行为将不受刑法惩罚。
最近爆料的邯郸杀人案虽然手段残忍,但三被告人尚且具有判刑坐牢而且无期徒刑的可能,至少能够部分实现正义。
但本案,以及13岁男童性侵8岁女童案,
可以预见,
这两个犯罪行为人将不可能受到任何刑罚惩罚,无论舆论多么沸腾,无论民意多么一致。
即便立法机关因此修改了刑法,取消或者进一步下调了这几类恶性犯罪的年龄限制。
法不溯及既往
这两个犯罪行为人也最多就是送去专门学校“治疗”几个月或者几年就出来了,不会因为修法而受到不利。
那么,刑事责任年龄究竟是否应该继续下调或者取消了?
反对者的理由无非三点:
其一,年龄过小孩子并不懂,不具有足够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应处罚。
其二,即便发生恶性案件,这类恶性案件的数量相比16岁以上的人犯罪也过于稀少,刑法不应该为特例而设置普遍条款。
其三,将这些小孩子送入监狱会使其被“交叉感染”,“彻底变坏”,未来出狱了也不会过上正常生活,不利于特殊预防。第一点理由其实不再能站得住脚,因为随着网络的发达已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孩子也很容易拥有“高体格”与“足够多的至少对于什么是恶性犯罪的认识”。
第二点理由其实本人也并不认同。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行为发生的次数难道很多吗?至少绝没有低龄未成年人(14岁以下)杀人强奸的案件多。
第三点理由其实才是最关键的。即立法者认为:
“要给小孩子机会”。
这其实是全世界最大的政治正确。因此如果说下调甚至取消刑事责任年龄尚且具有可能的话,取消判处未成年人死刑的法律限制我个人认为发生概率几近于无。
但是,如此行为的弊端大家也看得很明显。
“要给小孩子机会”往往在实践中会演变成“要给坏的小孩子机会”。
因为不坏的孩子不需要给机会,“闹”的孩子才有糖吃。
更别说不坏的孩子甚至有可能直接被杀了,想给机会也给不了。
我个人当然赞同刑罚要考虑特殊预防,也无比支持要给小孩子机会。
但其前提是:不能以剥夺其他无辜孩子的机会为代价。
此时,我们可以借用我国古代的智慧来处理这一问题。
我国古代存在存留养亲制度,原因在于皇朝对孝的重视,因此允许家里有行动不便的父母要照顾的杀人犯申请“存留养亲”,不执行徒刑或者流刑,而是在家照顾自己的父母。
然而,若这个杀人犯杀的正是那个家里有老母老父需要照顾的人,使得别人的父母没有孩子照顾了,则他本人不能以“照顾自己的父母”为由申请存留养亲。
“可是人各有亲,亲皆待养,如死者之父母因其独子被杀,而致侍奉无人,则犯亲自不得独享晨昏之奉。”
引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77页。“则犯亲自不得独享晨昏之奉”。
同理,如死者系未成年人,而致未来无望,则未成年犯亦不得独享“正常社会生活”之利。
即便依然不判死刑,但也应当取消犯罪年龄之限制。
顺便一提,唐朝刑事责任年龄是10岁,且10岁以下还可以上请。
发布于 2024-03-19 17:45・IP 属地重庆查看全文>>
董灿宁 - 4 个点赞 👍
非常同情孩子父亲,作为父亲我曾经对孩子说过:豁出命也要保护你,我想这也是很多为父者的想法吧。
回到问题,刑事申诉严格来说意义不大,因为法律规定就在那里,在没有修改法律以前,只能按照现行的法律处理。再降低入罪年龄困难也大,也不太现实;那么,对这样恶性犯罪法律就真没办法了吗?
在英美法系一些国家,有一个法律规则叫“恶意补足年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什么意思呢?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是指法律原本推定某一年龄段内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时未成年人存在“恶意”,即该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具备相当程度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就得以推翻法律上之推定,认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最近的几个未成年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冷血、残酷、可怕已经远超他那个年龄段的孩子,因此很有必要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发布于 2024-03-19 10:20・IP 属地云南查看全文>>
随性微语 - 2 个点赞 👍
暴徒都回来过年了,作为父亲你虽然一辈子无法理解无法接受,但还是选择相信发绿尊重发绿。可是你爱塔,塔爱你么?塔会让杀害你女儿的恶魔付出应有的代价么?
就当是为了女儿,对小恶魔使用炎拳吧
塔不给你一个说法,你就给塔一个说法
发布于 2024-03-19 08:29・IP 属地福建查看全文>>
颜暮雪 - 1 个点赞 👍
如何处理三位嫌疑人是法律的事,如何从这件事中汲取教训,保护更多的孩子才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面对敌众我寡的局面,害怕是很正常的,打不过也是在所难免的,但如果失去了逢敌亮剑、死战到底的精神,那么下一个被欺负的还会是你
当然亮剑也不是蛮干,而是要讲究方式方法。面对这种群体性霸凌,应该采取的手段就是照着其中一个往死里打。让一个人受重伤的威慑力绝对比让三个人都受轻伤强,因为那一个肯定会有心理阴影,剩下那两个也不敢确定下次会不会轮到自己
而且既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导致那种恶人无法受到制裁,不如让自己成为被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那个人。如果班里有小混混一样的同学屡次三番地欺负你,建议你在书包里准备一些鱼死网破专用法宝。少管所总比火葬场值得,也是没办法的办法
发布于 2024-03-18 15:16・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郑云潇 - 1 个点赞 👍
刑事申诉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刑法明确规定,未满十二周岁的,无论什么犯罪,不管什么情节,都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唯一能做的就是把杀人男孩送到专门的矫治机构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并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
被杀害女童父亲现在可以做两件事情:
一是向公安机关申请司法救助,应该可以得到5万元左右的司法救助金。
二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男孩父母赔礼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于 2024-03-18 22:15・IP 属地四川查看全文>>
大杨说法 - 1 个点赞 👍
后续不会有什么结果。
不满十二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换句话说,就是十二岁以下,杀人放火,十恶不赦,都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申诉到最高检也不会改变。虽然,并不合理。
可能最近回答这类问题多了,一直给我推送相同类的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这一点真的让人无奈,是真的无奈,即使因此推动立法了,这起案件也赶不上适用,因为从旧兼从轻也是刑法的大原则。
女童家里可以提前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民事赔偿,虽然不能解恨,但好歹是点慰籍。
发布于 2024-03-19 08:50・IP 属地河北查看全文>>
法律人元如意 - 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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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 0 个点赞 👍
能说啥呢?刑事法律法规关于犯罪年龄的规定是死的,但是生活中的案例远比法律规定的复杂。现如今这些12岁、14岁的未成年人可远比我们十年前、二十年前的同龄孩子凶猛,营养过剩,信息传播快速,啥都懂一点,加上家里父母不会严格要求,导致很多孩子打着自己是未成年人的名义,将任性本恶的地方发挥到极致。只能说,法律要修改,或者增加相应的司法解释也可以。不然的话,类似的案件还会有很多。
发布于 2024-03-19 16:51・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严源202208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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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 0 个点赞 👍
惨呐!太惨了!受害者父母每天都会活在痛苦之中!这不光是对犯罪者的纵容,更是对受害者的惩罚。
如果死者父母报复犯罪者我毫不意外,虽然他会受到法律制裁甚至是死刑,至少可以解脱了,无非又一个《彷徨之刃》罢了。
发布于 2024-03-19 08:19・IP 属地河北查看全文>>
我妹叫小污 - 0 个点赞 👍
女童父亲从公安机关了解到,事发后,男孩被送到湖北武汉一所专业机构接受心理矫治,时间是6个月,“他们说,这个时间已经是规定期限里最长了。”按时间,今年春节,男孩回来过年,过完年后,开始正常上学……
发布于 2024-03-18 15:35・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啦卟啦咔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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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辣年糕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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陨落 - 4 个点赞 👍
为了“人权”,法律堂而皇之的保护了一个不到12岁的未成年人,却要一个四岁女童付出生命代价。
发布于 2024-03-18 15:21・IP 属地浙江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韩子说 - 3 个点赞 👍
这样的未成年保护措施真是有点匪夷所思,一个更强壮的未成年人讲一个更弱小的未成年人杀害了,居然还受到法律的保护。
那个4岁就丧失了生命的未成年人的权利,该如何得到保护,就这样被漠视吗?
如果法律认为未满12岁不应该受到追究,那应该追究监护人的责任,该坐牢的坐牢,该赔偿的赔偿,应该严惩。
他已经把一个12岁的未成年人培养了一个杀人魔王,难道没有责任吗?他不应该付出代价吗?
发布于 2024-03-19 15:44・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健康呼吸被动房 - 2 个点赞 👍
“当法律给不了受害者公道,
那么私力救济,同态血亲复仇毫无疑问成了正当甚至高尚的行为”。
不共戴天之仇,不死不休啊。
发布于 2024-03-18 15:24・IP 属地广东真诚赞赏,手留余香还没有人赞赏,快来当第一个赞赏的人吧!查看全文>>
休申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