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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未满 12 岁男孩杀害女童父亲提起申诉,案发后男孩父母也没跟被害女童家道歉,事件后续将如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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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岁仅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类行为负责。

12-14岁只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者致人死亡这两类行为负责。

如果说14-16岁贩卖毒品很少见,而放火爆炸等行为若造成人员死亡也可以用故意杀人罪追究的话,显而易见得出的结论就是:

12-14岁的强奸行为将不受刑法惩罚,

12岁以下的杀人行为将不受刑法惩罚。

最近爆料的邯郸杀人案虽然手段残忍,但三被告人尚且具有判刑坐牢而且无期徒刑的可能,至少能够部分实现正义。

但本案,以及13岁男童性侵8岁女童案,

可以预见,

这两个犯罪行为人将不可能受到任何刑罚惩罚,无论舆论多么沸腾,无论民意多么一致。

即便立法机关因此修改了刑法,取消或者进一步下调了这几类恶性犯罪的年龄限制。

法不溯及既往

这两个犯罪行为人也最多就是送去专门学校“治疗”几个月或者几年就出来了,不会因为修法而受到不利

那么,刑事责任年龄究竟是否应该继续下调或者取消了?

反对者的理由无非三点:

其一,年龄过小孩子并不懂,不具有足够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应处罚。
其二,即便发生恶性案件,这类恶性案件的数量相比16岁以上的人犯罪也过于稀少,刑法不应该为特例而设置普遍条款。
其三,将这些小孩子送入监狱会使其被“交叉感染”,“彻底变坏”,未来出狱了也不会过上正常生活,不利于特殊预防

第一点理由其实不再能站得住脚,因为随着网络的发达已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孩子也很容易拥有“高体格”与“足够多的至少对于什么是恶性犯罪的认识”。

第二点理由其实本人也并不认同。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行为发生的次数难道很多吗?至少绝没有低龄未成年人(14岁以下)杀人强奸的案件多。

第三点理由其实才是最关键的。即立法者认为:

“要给小孩子机会”。

这其实是全世界最大的政治正确。因此如果说下调甚至取消刑事责任年龄尚且具有可能的话,取消判处未成年人死刑的法律限制我个人认为发生概率几近于无。

但是,如此行为的弊端大家也看得很明显。

“要给小孩子机会”往往在实践中会演变成“要给坏的小孩子机会”。

因为不坏的孩子不需要给机会,“闹”的孩子才有糖吃。

更别说不坏的孩子甚至有可能直接被杀了,想给机会也给不了。

我个人当然赞同刑罚要考虑特殊预防,也无比支持要给小孩子机会。

但其前提是:不能以剥夺其他无辜孩子的机会为代价。

此时,我们可以借用我国古代的智慧来处理这一问题。

我国古代存在存留养亲制度,原因在于皇朝对的重视,因此允许家里有行动不便的父母要照顾的杀人犯申请“存留养亲”,不执行徒刑或者流刑,而是在家照顾自己的父母。

然而,若这个杀人犯杀的正是那个家里有老母老父需要照顾的人,使得别人的父母没有孩子照顾了,则他本人不能以“照顾自己的父母”为由申请存留养亲。

“可是人各有亲,亲皆待养,如死者之父母因其独子被杀,而致侍奉无人,则犯亲自不得独享晨昏之奉。”
引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77页。

“则犯亲自不得独享晨昏之奉”。

同理,如死者系未成年人,而致未来无望,则未成年犯亦不得独享“正常社会生活”之利。

即便依然不判死刑,但也应当取消犯罪年龄之限制。

顺便一提,唐朝刑事责任年龄是10岁,且10岁以下还可以上请。

发布于 2024-03-19 17:45・IP 属地重庆
董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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