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江苏两少年射瞎女童左眼逃离,警方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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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人大代表,主要是官员,企业家,知识分子,娱乐明星等有权有钱有势有话语权的人,他们的孩子就是传说中的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什么的,这帮人什么形象不用我说。
我问一个问题,如果你是李天一他爸,你会给严惩少年强奸犯的提案投赞成票吗?
我再问一个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你家孩子吗?
这就是为什么我管这个法律,叫做《未成年人渣保护法》
编辑于 2023-07-28 20:17・IP 属地广西查看全文>>
第三体校校长 - 20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你难道没上过学么?课本上可是写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持统治的工具,而不是为了什么所谓的正义。
如果是为了正义,你觉得为什么取消了经济犯罪?
发布于 2023-07-28 20:57・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疯狂哞子 - 0 个点赞 👍被审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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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说你 - 1 个点赞 👍
千万别让小畜生有机会长大,否则,长大了祸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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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妞 - 43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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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 - 185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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擎天柱 - 69 个点赞 👍
我又要把这话说一次了:
刑事犯罪年龄限制不调整,早晚这会成为一门生意。
那些大山里的孤儿,你觉得培养他们去给人一刀需要多大成本?
历史一再告诉我们,法律不能实现某种人民群众期待的秩序的时候,人民群众总有自己的办法实现这种秩序。
西西里如是,禁酒令如是,律贼亦如是。
假如现在有人跟小女孩父亲说,10w,俩小➗生一人一刀,你说他会不会选?
发布于 2023-07-27 15:17・IP 属地江苏查看全文>>
戴老师 - 45 个点赞 👍
大家知道当年的“新疆小偷”么。
那些孩子大部分是被拐卖的儿童,年纪比较大的是以介绍工作,甚至送到内地读书的名义骗出来的,可不是我们民族选派到内地的代表。人贩子和不法分子强迫孩子们行窃,也是利用了法律或执法上的这漏洞,不是我们全族施压胁迫不许法办,简单就是当地懒政不作为不想管而已。
这事儿当时内地同胞们忙着骂民族,从民校性和语言文化找出现小偷的原因,变成了mz特权喝优待的案例,成为民族如何自带原罪邪恶的铁证。最后是新疆那边各行各业上书施压,这才有了新疆和内地合作办案解救孩子们。
编辑于 2023-07-28 16:57・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看戏中 - 34 个点赞 👍
我现在终于明白电视上那些报仇的人为什么了。。 。法律无情 而人也没有情吗 这件事情若发生在咱们的身上 咱们的孩子被人砸瞎 她还是个小孩子 那她以后怎么办 可能会收到异样的眼光或80吧 也会对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方面有冲突吧 这个小男孩的一个举动可能就会毁掉小女孩的一生
发布于 2023-07-27 07:21・IP 属地山西查看全文>>
祖渐皇 - 3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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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own - 13 个点赞 👍
家长要求少年当面给女童道歉。
因为两少年拒不道歉,所以家长强行两少年带到女童面前迫使他们道歉。
结果,女童趁家长上厕所不注意,用偷偷藏起来的水果刀将两个少年刺死。
最终,女童故意杀人,但未满12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家长虽然强行带走少年,但非法拘禁时间未超过8小时,且未发现有教唆女童杀人的证据决定拘留7天。
民事方面,两少年丧葬费共11万。女童残疾,医疗费,补偿费共120万。
发布于 2023-07-28 11:05・IP 属地河南查看全文>>
一二四五 - 10 个点赞 👍
刑事责任年龄这个问题,大家其实已经不满很久了,很多网友凭借朴素的价值观,一直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攻击,但其实根本的锅还是在《刑法》这里。
我能理解立法者的本意,是考虑到小孩子的三观尚未成形,没有罪大恶极,做错了事可以被原谅,这是一个符合传统儒家观念“人性本善”的立法思想。如果是二十年前,我觉得这个立法本意没有问题,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没有问题,因为从我个人的经历、我能接触到的以及我所见到、听到的社会来看,孩子就是单纯的,是天真善良的,他们会经常犯错、会冲动,但绝没有恶意。
当然,我在这篇回答里的所有描述都是基于大多数人、大多数情况来讲,少数的例外在这里没有讨论的价值。
然而在我成长到直接接触社会之后的近十几年来,我越来越发现现在的孩子和我们那个时候确实开始变得不一样了,他们太早接触了我们那个时候成年人才能接触到的信息、事件、物品,他们的心智成熟得要比我们那一代人早得多,在我们那一代人还懵懵懂懂的年纪,现在的孩子已经看得比什么都清楚了。
他们完全明白什么是善,什么是恶;
他们完全懂得做什么样的事情可以得到什么样的结果;
他们甚至完全清楚即使自己犯罪也不会受到任何实质性的惩罚,并且利用这一点肆无忌惮地去犯罪。
时代变了,孩子也变了,但是立法还没有变。
所以在近年来你能搜索到的一系列未成年涉刑事的案件中,警方不予立案的做法基本上都完全合法,而且警方也只能这么做,这没法怪他们。
仅仅是批捕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就达到4.6万人,可想而知无法立案的有多少 刑法修正案十二要来了,最近网上讨论的热度也很高,我看到很多人都在呼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我个人完全同意,如果不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合理的下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任何立法都将成为笑话。
编辑于 2023-07-27 17:46・IP 属地四川查看全文>>
不万能的S律师 - 10 个点赞 👍
法律已经无法为人伸张正义了。
不是执法者,司法机关不去伸张。
而是法律本身的漏洞,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实给未成年人犯罪做好了保护。
可谁去保护受害者呢?
一个孩子一辈子眼睛失明,这又该谁对此负责呢?
发布于 2023-07-28 10:12・IP 属地浙江查看全文>>
秋水 - 10 个点赞 👍
有望看到一个喜剧的画面。
有一天诸位流血牺牲一哄而上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干爆了然后空气中洋溢着欢快的胜利气息。
然后Ops…发现《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本没有涉及刑事年龄的法条,刑事年龄一点改变没有。唯一的变化就是根本没有看过内容,完全不知道有什么内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被干爆了。
发布于 2023-07-28 20:41・IP 属地广东查看全文>>
天奇 - 9 个点赞 👍
很奇怪,经常听说未成年人欺凌、伤害其他未成年人,结果不予立案,批评教育了事
但是,未成年人破坏他人大额财产的新闻,却不大会听说过不予立案,批评教育,通常监护人得赔偿
这算人不如物吗?
发布于 2023-07-28 10:25・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M3小蘑菇 - 7 个点赞 👍
由于涉案两男孩为13岁左右,且被害女孩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未达到重伤程度,因此公安机关以“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为由,不予刑事立案,是合法的。
如果被害女童父母对伤情鉴定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如果重新鉴定为重伤,则涉案两男孩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但个人认为希望不大。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重新鉴定为重伤,要追究两男孩的刑事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致人重伤的手段特别残忍且造成严重残疾;
2、情节恶劣;
3、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根据新闻报道,“这两名男孩称,当时用弹弓打安安,是想吓吓她。”
由此可见,涉案两男孩是否达到“手段特别残忍”有待商榷,况且还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无论涉案两男孩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毋庸置疑的。
涉案两男孩属于共同侵权,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两男孩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两男孩的父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若涉案两男孩的父母不主动赔偿,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女孩为原告,被害女孩父母为法定代理人,两男孩以及两男孩的父母均为共同被告。
发布于 2023-07-24 16:58・IP 属地湖南查看全文>>
张律普法 - 5 个点赞 👍
既然法律有局限,做不到为女童主持公道,那至少相关部门要做好女童家长一时冲动去那两个少年学校无差别攻击的预案。
前车之鉴教训惨烈,所有的后果事实上都是合情合理存在。
编辑于 2023-07-28 12:25・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bach0 - 2 个点赞 👍
轻伤二级
这级别一般都是机能损伤性的
什么视力听力受损,什么肋骨腿骨骨折,什么手指断裂之类
但题中是“失明”
一眼致盲是“重伤三级”的标准
所以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到底是“受损”还是“致盲”
如果题中所写都是真实的,那么最好的方法是尽快对眼睛的受损程度再做一份鉴定报告
以下为瞎猜
可能眼睛伤的不轻但没到完全失明状态,介于轻伤和重伤之间
对方未满14岁,本着一贯和稀泥的操作,希望双方自行解决
所以才有了该问题
发布于 2023-07-28 09:50・IP 属地上海查看全文>>
素心的猫妖 - 2 个点赞 👍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害。其中,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丧失听觉是指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丧失视觉是指损伤后一眼盲,或者两眼视力低,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或者眼损伤或颅脑损伤致使视力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是指除上述伤害之外的损伤,如严重的烧伤、烫伤等。
为什么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安安左眼部的损伤,初评构成轻伤二级?司法鉴定结果不用负责可以乱来吗?
发布于 2023-07-28 15:50・IP 属地四川查看全文>>
姚昊 - 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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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的大黄 - 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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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elo - 2 个点赞 👍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朴素的人类道德,按传统这孩子的必要受到惩罚。法律如果不能代替受害者惩罚加害者,那么执法者如果不补偿受害者,就有违公平正义。
而且即使青少年因为年龄问题无法承担刑事责任,也应该走刑事审判流程,最多最后免于处罚或者暂免处罚。以达到教育的目的。
还有个题外话,因为各种原因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提前释放的人员,如果再次犯罪,为何不把减轻和减刑的量补回来?减轻或者减刑或者免于处罚的目的是期望他能改过,既然改过失败,就该按原刑罚处理啊。
未成年人犯罪也一样,即使免于处罚,那么下次犯罪也该一并把前罪给执行了。
发布于 2023-07-28 22:27・IP 属地江苏查看全文>>
qi yang - 2 个点赞 👍
这也是古今中外的奇闻,《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施暴者,由于他是未成年人,所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而被害人同样也是未成年人,却没有任何法律去保护她。这咄咄怪事却是真实发生的事情。将来历史上应该有着浓墨重彩的一笔,就像当初的《儒林外史》一样,对官场充满了辛辣的讽刺和挖苦。
很久之前就传闻要修改这部不得人心的法律,但由于利益关系最后不了了之,致使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却没有法律去对施暴者实施制裁。
还有一个原因,执法者只机械理解为对施暴者未成年人的保护,却忘了对未成年人受害者的保护。
发布于 2023-07-28 21:56・IP 属地重庆查看全文>>
知知为知知 - 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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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热泪盈眶 - 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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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兔 - 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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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二的倒立金字塔 - 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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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 - 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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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火流萤 - 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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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龙 - 1 个点赞 👍
1、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形同虚设,且没有救济条款。
2、刑法中关于未成年畜生犯罪的条款,非常详实,且能落到实处,有效保护了一个又一个的未成年畜生。
发布于 2023-07-28 19:03・IP 属地江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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