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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江苏两少年射瞎女童左眼逃离,警方不予立案?

地狱前线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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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案两男孩为13岁左右,且被害女孩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未达到重伤程度,因此公安机关以“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为由,不予刑事立案,是合法的。



如果被害女童父母对伤情鉴定结果不服,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如果重新鉴定为重伤,则涉案两男孩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但个人认为希望不大。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重新鉴定为重伤,要追究两男孩的刑事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致人重伤的手段特别残忍且造成严重残疾;

2、情节恶劣;

3、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根据新闻报道,“这两名男孩称,当时用弹弓打安安,是想吓吓她。”

由此可见,涉案两男孩是否达到“手段特别残忍”有待商榷,况且还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无论涉案两男孩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毋庸置疑的。

涉案两男孩属于共同侵权,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两男孩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两男孩的父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若涉案两男孩的父母不主动赔偿,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女孩为原告,被害女孩父母为法定代理人,两男孩以及两男孩的父母均为共同被告

发布于 2023-07-24 16:58・IP 属地湖南
张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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