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院不招聘法学专家当法官,完全按照法理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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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因为判案不仅仅只有“按照法理判”这一步骤。
大部分案件的难点并不在于“如何按照法理判”。
按照逻辑学,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在审判中,就是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判决
即使法学家熟知法律规定,但还要有案件事实需要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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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甫洛夫的狗 - 0 个点赞 👍
因为情与法是并行的,说的外延一点,其实本质是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二者缺一不可。
举个例子:张三犯盗窃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处以两年有期徒刑,但是张三的奶奶没有其他亲属照料,如果判处张三实刑,他的奶奶谁来照料?法律从没有规定说,有亲属需要抚养/赡养/扶养时,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但是真让张三的奶奶饿死,那不是逼着张三报复社会吗?
于是,一般会考虑特殊情况判处缓刑。
再举个例子:李四和王五是情侣,两人相处了十年,并生育了孩子。李四骗王五说自己是黑户,不能办结婚证。两人分工是李四主挣钱,王五主内料理家务。后李四出轨,王五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法律上认定婚姻关系以登记为准,两人没有登记,就没有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但王五这些年的婚姻就因为差一个本,无了?这明显不符合世俗观点。
再比如说:泸州继承案,富翁抛家弃子找了小三,并写下遗嘱把财产留给小三。富翁死后,小三拿着遗嘱要求分割遗产。后来法院也是搬出了民法总则的公序良俗原则驳回了请求。
徒法不足以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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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拿钱买命 - 0 个点赞 👍
有一类香名昭著的军转法官的存在,没用朴素正义和对上绝对服从判已经算是宽大仁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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徜岺 - 0 个点赞 👍
中国法院第一属性是政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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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兰纳尔 - 0 个点赞 👍
就没有想过,法理何来吗?
经过人口口相传,就有利益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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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与 - 4018 个点赞 👍
我说一个参阅案例,告诉大家为什么不能完全按照法理判案。
2004年8月11日,浙江临海市渔民陈某等11人驾驶5310渔船出海捕捞。当晚,他们获知台风即将来袭,于是他们马上返航。8月12日,在他们快到港的时候,台海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江某的电话,说他们的5176渔船出现故障机舱进水。
因为台风天救援困难,搜救中心命令5310船尽力救助5176船。陈某接到命令后,毅然决定前往救援。
由于风浪太大,5310船无法靠近5176船,于是通过对讲机指导5176船自救。此后,5176船脱险,但是由于台风增强至17级,5310船遇险,他们向5176船求救,但是没有回应。
8月12日下午5310船因为缺少救援沉没,船员在水中熬过了20个小时,其中4人死亡,3人失踪,法院应家属的申请,宣告这3人也死亡。
换句话说,为了救援5176船,5310船付出了7名船员死亡的惨痛代价。
2009年2月23日,7名死者的家属向法院起诉称,江某等5176船的船员至今没有向他们表达过慰问与感谢,还到处宣称自己的船没出故障,5310船也没有救过5176船。他们要求基于无因管理的规定,5176船船东江某等人赔偿123万元。
江某等人的一条抗辩意见是,事故发生在2004年,原告5年后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他们也否认5310船救援5176船。
事实上,江某等人的抗辩意见是有效的,因为按照当时有效的《民法通则》,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时效就是1年,各原告在五年以后起诉,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法律不再保护他们的权利。通俗地说,在被告提出有效的诉讼时效抗辩后,原告只有败诉一条路。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事实上,当时的一审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就是这么判的,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了1年诉讼时效,所以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败诉了。
之所以家属在事故发生后,五年都没有起诉,原因是,他们一直在寻求政府方面的说法。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向政府申报7人为烈士,但被民政部门否决了。此后,家属提起行政诉讼,也败诉了。此后,这些家属不断上访。
但是,在法理上说,向政府申报、行政诉讼、信访,都不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理由。换句话说,诉讼时效确实是经过了。
一审败诉后,原告不服,向二审法院,也就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二审中,江某还是坚持5310船没有救援他们,审判长当庭训斥说,如果不是救你们,5310船在台风天掉头是为了观光吗?为了救你们,5310船死了7个人,做人要讲良心。
江某因此哑口无言。
二审法院没有机械地办案,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判决,而是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此后这个案子以双方调解结束,江某等人筹集5万多元补偿款,当场交付各原告。
调解书第一条就是:江某等人对5310船在台风中对5176船的救援予以肯定和感谢。
这个案子能够调解,还有个背景,死者家属在二审时已经收到社会捐款、保险理赔款、政府救助金共计300余万元,死者7人被评为烈士。此外,被告一直否认被救,也是因为家庭困难,无力赔偿。
二审结案后,23名死者家属代表感谢二审法院主持了公道。当地政府和渔民也对这个结果点赞。江某等人表示也解脱了。
由此,这个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当事人不断信访,涉及情理法冲突的复杂疑难案件,终于平息了。
但是反过来说,如果二审法院还坚持按照诉讼时效规则处理,那这个矛盾估计会持续下去,甚至死者家属在绝望之下,作出极端举动。
到了那时候,这个案子就可以称得上是严格依据法理、法规裁决的失败案件。
参考文献:
《涉及情理与法理冲突的案件应当尽量调解解决》,《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2011.2
编辑于 2023-11-01 06:16・IP 属地江苏查看全文>>
猴子老湿 - 398 个点赞 👍
中国刑法界当年的一等一专家,政法大学的陈兴良教授,他撰写的《刑法疏议》是九七年新刑法实施前后,配发给各级法官阅读的教科书。
2003年,东北黑社会头目刘涌判决前后,陈教授牵头,找了十几个刑法专家撰写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各种为黑社会头目洗白。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
这就是中国法律专家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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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胖子 - 124 个点赞 👍
之前很多答案,包括几位法律优秀答主的答案令人瞠目结舌。说回正题,“法理”本身是一个很含混和容易引发理解分歧的概念,不过题主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 绝大多数“法理”已经以成文法律的形式被固定下来了。
比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里的示例都是各个部门法中最基本的“法理”。一个学生哪怕没有读过民法典,只要学习过几个月民法理论,都会理解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个受过中国民法教育的学生,也有理由相信荷兰民法典或者意大利民法典中存在大致相同的原则。反过来也可以说,所有特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背后也存在或大或小的对应法律理论作为支持。
进一步说,所有的法律也只有在掌握背后的“法律理论”的情况下才可以被理解和运用。把民法典一个字不错的背诵下来并不意味着完成了民法学习,因为民法典背后有极其庞大的理论作为支持。为什么物权法一直被认为是民法中比较困难的部分,显然不是因为物权法的规定使用了生僻字,而读者不认识这些字;而是因为物权法背后的理论特别复杂难懂,需要花大功夫学习。同样的,为什么有经验的法官或律师更受到尊重,不是因为他们可以流利的背诵某些法律条文,而是因为他们对于法律条文背后的理论有更深刻和充分的理解和认识。
所以“按照法理判案”其实是最普通和平常的情况,所有的法律从业者在日常使用法律的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在使用法理,也无时无刻不在加深自己对于法理的理解。法理和法条对不上才是值得拿出来讨论的个别情况。
2 法律理论本身存在大量学术争议和待发展之处。
中学学习和大学学习的本质区别之一,是中学学习是有给定的学习范围和唯一正确的标准答案,所以中学学习可以做到完全按照课本答题、按照考纲答题。但是大学学习不仅不一定存在标准答案,甚至可能连答案都没有,需要学习者自己去寻找答案。这个也是学习的一般性规律,简单基础的问题已经被研究透彻了,所以有共识、有正确答案;而复杂疑难的问题仍然处于研究之中,当然就会存在分歧和争议。在法学领域同样如此,所有受过法律学习的人肯定都见过以下这样的论文写作套路:“就XX问题,存在以下几种学说,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笔者持XX观点。”这种套路固然令人讨厌,但所有人都会同意在法律领域存在太多仍然待讨论的、充满争议的话题和问题。
更不用说,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会出现大量全新的事物。这些事物可能是历史上那些立法者和法律理论提出者闻所未闻,也从未设想过的事物。举个最简单粗暴的例子,法国民法典是1804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是1900年生效的,两部法律的立法者显然都没有听说过比特币,那么如果在法国或者德国出现一个涉及比特币的民事争议,法国和德国法官应该怎么办呢,法国和德国的法官可以拒绝判案吗?这时候就需要理论的发展来填补法律和现实之间的缝隙,但是理论不是一蹴而就的,更没有人有权规定某个理论是绝对正确的。
所以“完全按照法理判案”本身就是一个无视司法实际、也无视法律理论发展和研究规律的目标,自然也是一个不可能被实现的目标。但反过来说,“完全无视法理判案”在现实中同样是无法实现的。
3 在中国,法官往往才是更掌握法律理论的人
说完上面这些,大家就能明白,每一个具体适用法律条文的场合都不可避免的包含了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对于法律理论的运用。而法官在每天的工作中需要处理海量的、具体的司法诉讼。所以法官才是受到各方面规则的约束,需要更加频繁地解释法律、研究法律理论,并且为一个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令人信服答案的群体。
我不妨说得更直白点,理论界当然有优秀的学者、也会在某些特定领域有深入的认识,而实务界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低劣的法官当然也不少。但你要问中国的法学专家、特别是有关诉讼和审判的法学专家在哪里?中国的法官才是题主设想的、按照法律理论判案的专家啊。
最后,之前有好几位答主认为“法理”就是脱离现实的理论,甚至有一位为了反驳“法理”,举出了明显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案例。你们真的没有为了解决某个现实问题,进行过法律理论学习和研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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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源 - 1 个点赞 👍
法理个屁。
诗无达诂。十个法学家能搞出十一种法理来,而且都有道理。
比如说,一个工人要辞职,法学家完全可以判他向资本家交纳培训费。
你当时什么也不懂来到厂里,干了五年学会了技术,你还不想交培训费?有天理吗?
编辑于 2022-08-10 20:03・IP 属地北京查看全文>>
昌哥红茶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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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吃瓜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