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很多答案,包括几位法律优秀答主的答案令人瞠目结舌。说回正题,“法理”本身是一个很含混和容易引发理解分歧的概念,不过题主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 绝大多数“法理”已经以成文法律的形式被固定下来了。
比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里的示例都是各个部门法中最基本的“法理”。一个学生哪怕没有读过民法典,只要学习过几个月民法理论,都会理解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个受过中国民法教育的学生,也有理由相信荷兰民法典或者意大利民法典中存在大致相同的原则。反过来也可以说,所有特定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文背后也存在或大或小的对应法律理论作为支持。
进一步说,所有的法律也只有在掌握背后的“法律理论”的情况下才可以被理解和运用。把民法典一个字不错的背诵下来并不意味着完成了民法学习,因为民法典背后有极其庞大的理论作为支持。为什么物权法一直被认为是民法中比较困难的部分,显然不是因为物权法的规定使用了生僻字,而读者不认识这些字;而是因为物权法背后的理论特别复杂难懂,需要花大功夫学习。同样的,为什么有经验的法官或律师更受到尊重,不是因为他们可以流利的背诵某些法律条文,而是因为他们对于法律条文背后的理论有更深刻和充分的理解和认识。
所以“按照法理判案”其实是最普通和平常的情况,所有的法律从业者在日常使用法律的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在使用法理,也无时无刻不在加深自己对于法理的理解。法理和法条对不上才是值得拿出来讨论的个别情况。
2 法律理论本身存在大量学术争议和待发展之处。
中学学习和大学学习的本质区别之一,是中学学习是有给定的学习范围和唯一正确的标准答案,所以中学学习可以做到完全按照课本答题、按照考纲答题。但是大学学习不仅不一定存在标准答案,甚至可能连答案都没有,需要学习者自己去寻找答案。这个也是学习的一般性规律,简单基础的问题已经被研究透彻了,所以有共识、有正确答案;而复杂疑难的问题仍然处于研究之中,当然就会存在分歧和争议。在法学领域同样如此,所有受过法律学习的人肯定都见过以下这样的论文写作套路:“就XX问题,存在以下几种学说,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笔者持XX观点。”这种套路固然令人讨厌,但所有人都会同意在法律领域存在太多仍然待讨论的、充满争议的话题和问题。
更不用说,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会出现大量全新的事物。这些事物可能是历史上那些立法者和法律理论提出者闻所未闻,也从未设想过的事物。举个最简单粗暴的例子,法国民法典是1804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是1900年生效的,两部法律的立法者显然都没有听说过比特币,那么如果在法国或者德国出现一个涉及比特币的民事争议,法国和德国法官应该怎么办呢,法国和德国的法官可以拒绝判案吗?这时候就需要理论的发展来填补法律和现实之间的缝隙,但是理论不是一蹴而就的,更没有人有权规定某个理论是绝对正确的。
所以“完全按照法理判案”本身就是一个无视司法实际、也无视法律理论发展和研究规律的目标,自然也是一个不可能被实现的目标。但反过来说,“完全无视法理判案”在现实中同样是无法实现的。
3 在中国,法官往往才是更掌握法律理论的人
说完上面这些,大家就能明白,每一个具体适用法律条文的场合都不可避免的包含了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对于法律理论的运用。而法官在每天的工作中需要处理海量的、具体的司法诉讼。所以法官才是受到各方面规则的约束,需要更加频繁地解释法律、研究法律理论,并且为一个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令人信服答案的群体。
我不妨说得更直白点,理论界当然有优秀的学者、也会在某些特定领域有深入的认识,而实务界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低劣的法官当然也不少。但你要问中国的法学专家、特别是有关诉讼和审判的法学专家在哪里?中国的法官才是题主设想的、按照法律理论判案的专家啊。
最后,之前有好几位答主认为“法理”就是脱离现实的理论,甚至有一位为了反驳“法理”,举出了明显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案例。你们真的没有为了解决某个现实问题,进行过法律理论学习和研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