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第一人民医院酿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女子胃病转心脏手术身亡,可能是哪些环节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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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春秋笔法让人觉得,医院把一个原本来看胃病的病人骗上心脏手术台,结果出事把人做死了。
实际上这类病人在门诊非常常见。远的不说,就在今天早上,我就又碰到一个。女儿的爸爸上周刚被我查出急性心梗给他手术做完,出于信任,她把她妈妈今早也带过来让我瞧瞧。她妈妈的主诉是“右侧颈部疼痛一月,加重一天”,想让我推荐个骨科医生,我一查,又是一个心梗,比她爸还重,直接急诊把支架给放了。如果人不幸死了,按这群记者的写法,就是“女子因为看颈椎病住院,结果做心脏 手术去世”。
这人血馒头真好吃。
实际上看了一些相关的材料,这个病人频发室性早搏,动态心电图提示24小时大于3万次,从次数上说有明确的射频消融指征,因为这个早搏不解决,人家内镜室也不是傻瓜,不会给你做胃镜的。
这里有个扯皮的点是估计这份动态心电图报告是其它医院的,涉事医院病历里没保存,那就拿不到这份初始的报告,现在出事了家属就更不可能拿出来当证据了。但是我私底下相信这份报告的存在。其实要查也很简单,帽子叔叔把死者在各大医院的就诊记录查一查,肯定有结果,就看帽子肯不肯了。
术中标测提示室早起源于左冠窦,这个位置其实同时是左冠脉的起源点,如果不经造影确认冠脉开口的位置,贸然消融很容易损伤到冠脉,人为造成急性心梗,可能一下子心脏就骤停或者室颤了。
算是比较糟糕的并发症,既然出现死亡,那就乖乖立正,挨打,该追责追责,该判刑判刑。
这也再次提醒我们这些从业者:心脏问题都不是小问题,诊疗过程中一定要如履薄冰,妖怪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来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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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格凝 - 63 个点赞 👍
一位平平常常的胃病患者,走进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原本就只是想做个胃镜
那结果
人没治好,命还丢在心脏手术台上了
这哪里是治病救人,简直就是在给阎王爷凑业绩
我们常说医疗意外不容易避免,但南通这事情, 根本就不是意外,而是人为的灾祸,是赤裸裸的制度崩塌,
这六个字在医疗鉴定里有多重要

它就意味着这就是最高级别的医疗致死责任, 意味着医院得把脑袋低到尘埃里去认错才行,
可当我们剥开这血淋淋的真相,去查看那个所谓的手术审批流程时, 你就会发现这并不只是手术刀偏了几毫米的事情。
这是整个医院管理系统的“心脏停止跳动
先不要先来聊聊这个让家属痛苦得不行的心脏射频消融术
这在江苏省属于限制类医疗技术
那什么叫做限制类
也就是说这技术有门槛,有风险,不是随便哪个医生拿着刀就能够弄两下的
正因为风险高,所以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必须一层层把关,必须有人对这条命负责,
然而在南通一院,这个审批流程走得就跟玩闹似的随便
调查结果显示,给宋女士做手术审批的那个账号,属于一位姓郑的医生
可那个时候点,郑医生本人在什么地方
他在门诊看病,正在给别的病人看病, 根本没办法同时做别的事去系统里点那个同意,
那么问题就出来了
到底是谁用了他的号
到底是谁用了他的密码,在那个决定生死的按钮上轻轻点了一下
这在法律上叫个什么
这,就是冒用别人身份,这,就是伪造电子签名,这,就是程序违法
一所三甲医院,电子病历系统的账号密码管理居然混乱成这样子
谁都可以登录,谁都可以点击,那这个审批制度存在有什么意义
难道是出了人命之后,才跟家属说我们走了流程吗
这种幽灵审批,让本来应该是最后一道安全阀的审核机制,完全变成一张废纸
要是审批人不是本人, 那他有没有核实患者病情,他有没有评估医生的手术资质,他有没有考虑这个手术的必要性,答案明显是没有的。
这背后所反映的, 是医院内部管理非常傲慢且懒散,他们把制度当作应付检查的摆设,把流程当作阻碍效率的麻烦。
在他们看来,或许就觉得要赶快把病人推上手术台,赶快把费用收了, 那才是正经事,
更让人生气的事情还在后面
这个手术的起因,也就是那个所谓的手术指征,竟然还是一团乱麻
医生说,宋女士有频发室性早搏,一天有三万多次
三万多次,这确实挺吓人的
但是,证据
那张能证明这三万多次早搏的动态心电图报告在哪里
没有
把所有病历资料翻了个遍,都找不着这张关键的检查单
南通市卫健委的调查也证实了,这个数据仅仅是主刀医生赵某在死亡病例讨论时口头说的,
一张嘴,上下嘴唇一碰,三万次早搏就凭空出现了
记录员连核实都没去核实,就把它写到病历里了
凭什么,
凭你是主任,凭你是专家
在法律面前,没有证据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的事实
要是没有那张心电图,这个手术的必要性就直接没有了
一位因为胃疼来看病的阿姨, 仅仅因为一个拿不出证据的心脏病,就被推上了要把导管插进心脏的高风险手术台。
这简直是把患者的生命当成玩耍、当成赌博的筹码了
要是连手术的理由都有可能是编出来的, 那么后面的所有操作,不管技术有多厉害,本质上都是一种伤害,
再看看那个致命的操作
尸检报告明明白白地写着,死因是「术中发生急性左冠状动脉损伤、心脏骤停」,
专家鉴定说,消融靶点和冠状动脉开口之间没有保持安全距离
这在医学上是个什么样的情况
这就好像你在悬崖边上跳舞,连个栏杆都不注意一样
更离谱的是,术前医生根本没跟家属说左冠窦消融的风险
他们都没做冠状动脉造影来确认那个安全距离
这就是典型的无知的人不害怕,要不就是自大的人不害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清清楚楚写着,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得跟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要是需要做手术,一定要有书面同意
这个同意,是要建立在充分知道情况的基础上的
你连风险都藏着掖着,你连关键的检查都不做,你让患者家属同意什么
同意你瞎猜
同意你拿命尝试错误
这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为,不只是职业道德的败坏,更是法律责任的铁证,
当下家属质疑医院伪造证据,质疑手术必要性,这完全是合情合理の
全因整个链条全部是断的
口头说的是指征,冒名顶替的是审批,违规操作的是过程,隐瞒起来的是风险
这一环接一环的失守,最后就把宋女士推向了死亡的深渊
医院事后也许又会拿医学局限性当作借口
不要胡扯了
医学确实存在局限性,可是医学的局限性绝不是你管理混乱的遮羞布
这不是技术方面的难题,而是管理上的黑洞
当一家医院的电子系统账号能随便互相使用,当重要的检查报告能凭空消失, 当手术审批能由幽灵来做,这家医院已经失去了作为生命守护者的资格。
它成了一个庞大、精密却失控的赚钱机器
在这个机器当中,患者不再是有血有肉的个体, 而是一个个待处理的数据,一个个走动着的KPI,
我们生气,不只是因为一条生命的消逝
生气,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可能发生在任何人身上
今天因为胃疼进去的是宋女士,明天因为头疼进去的就有可能是我李先生
只要这种不把规章制度当回事的风气不改变,只要这种不敬畏生命的态度不消除, 下一个受害者就在拐角那儿等着。
法律在这时候要展现它的厉害点
不能就这么赔点钱就算了
赔钱对于一家三甲医院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不过是每年的维稳预算
必须有人为这事情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里有医疗事故罪
当医务人员非常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时候,是要判刑的
这种连手术指征都拿不出证据、连审批流程都敢造假的行为, 难道不算是非常不负责任
要是这都不算,那什么算
非要医生拿着刀在手术室里杀人通过才算吗
南通一院的这起事故,实在就是一面照妖镜
它照出了某些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有很多问题, 照出了某些医务人员职业操守完全崩塌,
我们希望后续的司法程序能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不为别的,只为告诉那些高高在上的医院管理者
规矩,是用血写成的,如果有人跨越过去,那个人就要付出血的代价
就算你是三甲医院,就算你是专家
在生命和法律面前,没人有豁免权
手术刀是用来救人的,不是当作掩盖管理无能的凶器
不要让白大褂,沾上洗不掉的污垢
不要让老百姓对医院的信任,跟着那一声心跳停止的警报,完全归零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查看全文>>
暖暖 - 58 个点赞 👍
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1 月 9 日发布情况说明:近日,在我院就诊的宋女士医疗事件,受到社会关注。我院对患者离去深感痛惜,向家属深表歉意。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患者宋女士,60 岁,2025 年 4 月 18 日因「上腹痛 7 天」至我院消化内科门诊就诊,后自行回家。4 月 27 日患者因「心悸 1 年」至我院心血管内科门诊就诊,以「室性期前收缩」收住心血管内科治疗,4 月 29 日行电生理检查+射频消融术。术中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我院高度重视,积极协助完成尸检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省、市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医方行心脏射频消融术有手术适应证,但风险沟通告知不到位、手术操作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术中出现了可以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存在过失。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我院尊重事实,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前期双方就医疗损害民事赔偿问题已进行多轮协商,因患方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未能达成一致。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加强与患方沟通协商,争取尽早依法妥善解决。同时以此为鉴,不断强化医疗安全管理,努力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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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可以表现为上腹症状没错,但该患者上腹症状是否跟心脏病有关没有定论。我不太同意有个回答。消息报道是说全麻时发现心律失常做不了(也可能是麻了发现心脏承受不来),全麻监测心律也是常规操作,怎么能说因为表现为胃病的心脏病多所以专门查心电?
然后还是微创那个事,最近言论好像有个倾向,大意是“微创”是医院要骗患者去做手术,好像微创就比“大手术”安全、伤害小。首先微创(minimally invasive)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切口小,不是手术核心操作或者损伤小;然后很多时候微创反而疗效差,不说技术难度的问题,就单策略上,比如心脏搭桥取材有个内镜取隐静脉方案,腿上开几个孔比划拉一道长刀疤好看,但这种桥血管通常率是实打实比常规取要差的;最后具体到这个患者,大多数心内科手术都是介入方案,外科你说微创还有个开口大小的比较,内科基本全都是微创,意义不大,心律失常外科也有消融,但一般是有其他心脏大手术时候开胸顺手做掉,专门为了心律失常去开胸也很少这么搞,这个跟水平不行硬上小切口还不一样。微创这事我刷到一篇医生写的公众号文章说好像医生/学生很推崇,我印象里这事最初还是患者比较看好,以前也一直有说“里头开刀好不如皮肤缝得好”,如果最近有关微创的事可以给患者加深对微创的认识,起码这方面是积极的。
关于事故鉴定,主观做恶、存在过错、符合规范,这三者引发的后果和纠纷理论上是有责任区别的。符合规范的后果算“医疗意外”,存在过错的后果算“医疗事故”,主观做恶的后果算故意伤害。一甲评级的依据是导致了死亡,但首先被定性为事故是因为存在过错,具体是“风险沟通告知不到位、手术操作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这句话。
这个具体针对什么事情可大可小,因为适应证是说没问题,后果也说是不能完全避免,风险沟通怎么样算到位,审慎注意怎么样算尽到,不清楚怎么定的。我能想到的角度就是说,如果第2次入院是由于第1次入院心律失常做不来胃镜才去(不论她主动还是医生建议/要求),那如果胃镜实在不行就不做了,换个诊疗思路,不知患者自己或医生会否最终决定找心内科,可能会改变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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