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为救孙砍伤醉汉,服刑后被改判「正当防卫」,获国赔 17.25 万元,从法律角度看,这一赔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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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最可怕的是什么吗?
2017年8月31日,事发时间。
2020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8个月。
2022年6月,对该案作出再审决定。
2023年5月1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拖了6年时间,请问这六年时间,该老人处于什么状态?取保候审?拘留?指定地点监视居住?
想象一下如果你不是一个在家里看孙子的老人,而是30岁,结婚三五年,孩子才出生,事业也是蒸蒸日上的时候,你需要工作养家,需要还房贷车贷。这时候你因为打伤了伤害你孩子的醉汉,被拘留/取保/监视居住6年,中间还要不停的开庭,服刑,上诉。
人生的30岁到36岁被这种事缠住,你的人生就已经毁掉了,妻离子散,丢掉工作,卖房卖车。
迟到的正义根本不是正义,是邪恶。
有些人丝毫不在意自己的工作能轻易毁掉别人的人生,麻木不仁的照本宣科,按部就班,KPI和流程是他们的最爱,自诩受过高等教育,是国家工作人员,高高在上,结果工作时候跟流水线上打螺丝的工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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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觉得判决的很傲慢,法律也傲慢。
十七万两千五百块钱,买断一个七旬老人八个月的牢狱之灾和全家九年的担惊受怕,在法律的算盘里,这叫“依法赔偿”,但在老百姓的心里叫“寒心”。
每天四百七十五块五毛二。这是按照国家公布的最新日赔偿标准算的,法律把老人的两百四十三天自由,明码标价了。
然后是那五万七的精神损失费。
法律规定,这笔钱一般不能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的一半,所以,法院给老人打了个“五折”,在法官眼里,老人在看守所里的惶恐,孙子被掐脖子的噩梦,邻里乡亲背地里的指指点点,通通只值这五万多块。
从条文上看,每一分钱都有出处,程序走得极其标准。
但标准并不代表公道。
一个七十岁的老头,为了救孙子,豁出命去跟醉汉搏斗,他是英雄,结果英雄被当成罪犯关了八个月,这八个月里,他想过自己能活着出来吗?
这种算法最荒唐的地方在于,它把一个人的尊严和时间,完全量化成了体力劳动的价格,它默认了你的自由只值这么多钱。
这种逻辑背后,其实是一种傲慢,一种掌握了判决权的机器对普通人命运的俯视。
杨成杰老人要的是一百二十八万,他真的贪钱吗?
一个在农村种地一辈子的老汉,他可能这辈子都没见过一百万,他报这个数,其实是在喊冤,他是在用一个夸张的数字,去试探正义的重量,他想知道,一个老百姓的清白到底值多少钱。
结果,法院给了他一个“标准答案”,这个答案告诉他,你的清白是有上限的,你的痛苦是受比例限制的。
这种赔偿,更像是一种事后的“打发”。
更让人憋屈的是那个“消除影响”,法院说,他们在村里贴了通告,开了座谈会,还当面道了歉,听起来已经仁至义尽了。
可是在农村,一个人被警车带走,被判了刑,进了监狱,这种烙印是几张纸、一个会就能揭掉的吗?
为什么不能登报道歉?
老百姓心里有杆秤,你判错的时候,是公之于众的,你认错的时候,却想关起门来悄悄解决,这种不对等,让所谓的“恢复名誉”变成了一场走秀。
再说那个让老人最耿耿于怀的“追责”。
海南高院说,追责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这话在法律程序上没错,赔偿是赔偿,追责是追责,两码事,但对杨成杰来说,这就是一码事。
没有追责的赔偿,就像是撞了人只给医药费,却不扣司机的分,也不吊销司机的执照。
当年是谁经办的案子?是谁无视了“正当防卫”的证据?是谁在两审判决中坚持认定老人有罪?
这些坐在审判席上、掌握着别人命运的人,难道不该为自己的平庸和傲慢付出代价吗?如果制造冤案的成本,仅仅是国家掏出一笔公款来赔偿,而办案人员依然稳坐钓鱼台,甚至步步高升,那这种错误永远会重复。
国家赔偿的钱,是纳税人的钱。
凭什么办案人员犯的错,要让全体纳税人买单,而他们自己却能躲在“程序”后面毫发无伤?
我们要搞清楚一个逻辑,这十七万块钱,不是老人的“收入”,这是他原本就拥有的生活的碎片,他是用生命,换回了这么一小堆碎片。
这种赔偿,其实是对“正当防卫”权利的一种迟到的、微弱的承认。
在海南,面对掐住孙子脖子的醉汉,杨成杰没有别的选择,如果他不动手,孙子可能就没命了,如果他不动手,他就不配做一个爷爷。
法律本该是这种勇气的后盾。
可现实是,这种勇气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法律成了那个醉汉的帮凶,去惩罚一个见义勇为的老人。
现在,笼子打开了,给了点钱,这叫合理吗?
如果合理意味着“符合现有条文”,那它是合理的,但如果合理意味着“匹配人性的正义”,那它离及格线还远得很。
我们要的不仅仅是那几万块钱。
我们要的是一种态度。
是一种让每一个普通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敢于拿起武器,而不用担心被法律反噬的态度,是一种让每一个办案人员在落笔判决时,感到如履薄冰、心存敬畏的态度。
杨昌武说他父亲还要申诉。
很多人不理解,都拿到钱了,都七十多了,算了吧。
但这种“不罢休”,恰恰是一个普通公民对法治底线的最后坚持,他不是在嫌钱少,他是在跟那种“和稀泥”的结案方式较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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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体现正当防卫司法政策转向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对保护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防卫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充分支持的法律立场。
从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分析,老人在孙子遭受醉汉掐脖、人身安全面临现实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致施暴者轻伤,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有罪判决,后经再审改判无罪,由此对老人因刑事羁押所受损害予以国家赔偿,符合司法纠错的制度宗旨。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25年每日赔偿标准为475.52元,老人实际被羁押243天,故人身自由赔偿金约为11.5万元,于法有据。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无罪被羁押六个月以上即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本案法院酌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7万元,约为前项金额的50%,未超出司法解释的裁量幅度。至于老人所主张的100万元精神抚慰金,因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赔礼道歉及恢复名誉的责任履行方式,当地法院已通过召开座谈会、张贴通告等适当途径公开进行,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形式要求。
错案责任追究问题,属于司法责任制及纪检监察程序的范畴,并非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事项,应由有权机关另行依法处理。
综上,海南高院维持的17.25万元国家赔偿决定,在计算标准与裁量范围上均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可继续关注并推动相关追责程序,但其超出法定范围的赔偿诉求在诉讼中获支持的可能性较低。若实际生活确有困难,亦可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通过司法救助等其他合法途径寻求相应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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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正义究竟是不是正义?
相信这个案件依旧会引发大家对于这一问题的激烈讨论。
毫无疑问,这个案件属于法律制度司法尺度把握上的“人为冤案”。
但值得欣慰的是,沉睡多年的正当防卫制度逐渐苏醒。
不知道2024年春节期间,有多少朋友去看过《第二十条》这部电影,我觉得这是一部拍的很好的法律题材的电影,电影深刻展现了法律与人性、正义与冲突之间的复杂关系,引发了公众对《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的关注和热烈讨论。
唤醒多年来被束之高阁的正当防卫制度的,是“昆山龙哥反杀案”;
该案意义之重大,堪称唤醒了“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
最终公安机关在听取检察院意见的基础上认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此案案发当年底,最高检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向全国发布,专门阐释了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案发两年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的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图源网络,侵删 是“丽江唐雪反杀案”;
2019年12月30日,云南省检察院通报了“丽江反杀案”的详细情况,认定被不起诉人唐雪在春节期间,家人及住宅多次被李德湘侵犯,特别是在凌晨1时许,家门被砍砸,出门后被李德湘脚踢拳殴情况下,先持削果皮刀反抗,后持水果刀反抗,系为保护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自行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9年12月30日,永胜县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图源自“红星新闻”,侵删 是“于欢故意伤害案”;
在一审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下,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27日二审开庭审理,6月23日公开宣判,认定于欢系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图源网络,侵删 是福建赵宇案、河北涞源反杀案、河北董民刚案……
回到题涉案件中,
本案最初的错判与后续的改判,核心争议在于正当防卫的边界认定,这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最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前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杨成杰构成故意伤害罪,本质上是陷入了"对等防卫"的误区——认为徒手侵害只能用徒手制止,使用工具就是"防卫过当"。
但这种判断违背了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也忽略了现场的紧急情境。
2020年"两高一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早已明确:"认定正当防卫必须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具体到本案,杨成杰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杨某全酒后滋事,掐住9岁儿童的脖子,已对他人生命权构成紧迫威胁,属于《指导意见》中明确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范畴。
而双方力量对比悬殊,70岁的老人 vs 39岁的青壮年,面对孙子被掐颈的生死瞬间,杨成杰不可能冷静计算防卫力度,使用身边的钩刀属于"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手段。
更关键的是,其砍击部位为四肢,仅造成轻伤一级,未造成重伤、死亡等"重大损害",完全符合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要求 。
杨成杰最终获得的17.25万元国家赔偿,由11.5万余元人身自由赔偿金和5.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
人身自由赔偿金应该没啥太大争议,计算标准和公式都相对客观明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这里的"上年度"指的是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而非侵权行为发生时。
本案中,海南二中院2025年7月作出赔偿决定,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19日公布的计算标准——每日475.52元 。杨成杰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243天,计算下来:475.52元/天×243天≈11.5万余元,与法院判决的金额一致。
最具争议的点估计是申请100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只赔了5.7万元。
我相信每一个人如果把自己代入到杨成杰的经历中,都会觉得这5.7万元远不足以弥补被冤枉入狱八个月所带来的精神创伤。
但同样不可能无限扩大,因为即便是给到100万,同样也无法弥补这种创伤。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何为"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的,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杨成杰被羁押243天(约8个月),符合"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依法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该解释第八条同时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50%以上酌定。"
法院最终支持的5.7万元,差不多就是11.5万余元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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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