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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为救孙砍伤醉汉,服刑后被改判「正当防卫」,获国赔 17.25 万元,从法律角度看,这一赔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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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正义究竟是不是正义?

相信这个案件依旧会引发大家对于这一问题的激烈讨论。

毫无疑问,这个案件属于法律制度司法尺度把握上的“人为冤案”。

但值得欣慰的是,沉睡多年的正当防卫制度逐渐苏醒。

不知道2024年春节期间,有多少朋友去看过《第二十条》这部电影,我觉得这是一部拍的很好的法律题材的电影,电影深刻展现了法律与人性、正义与冲突之间的复杂关系,引发了公众对《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的关注和热烈讨论。

唤醒多年来被束之高阁的正当防卫制度的,是“昆山龙哥反杀案”;

该案意义之重大,堪称唤醒了“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
最终公安机关在听取检察院意见的基础上认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此案案发当年底,最高检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向全国发布,专门阐释了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案发两年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的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图源网络,侵删

是“丽江唐雪反杀案”;

2019年12月30日,云南省检察院通报了“丽江反杀案”的详细情况,认定被不起诉人唐雪在春节期间,家人及住宅多次被李德湘侵犯,特别是在凌晨1时许,家门被砍砸,出门后被李德湘脚踢拳殴情况下,先持削果皮刀反抗,后持水果刀反抗,系为保护本人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自行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2019年12月30日,永胜县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
图源自“红星新闻”,侵删

是“于欢故意伤害案”;

在一审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下,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27日二审开庭审理,6月23日公开宣判,认定于欢系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图源网络,侵删

是福建赵宇案、河北涞源反杀案、河北董民刚案……


回到题涉案件中,

本案最初的错判与后续的改判,核心争议在于正当防卫的边界认定,这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最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前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杨成杰构成故意伤害罪,本质上是陷入了"对等防卫"的误区——认为徒手侵害只能用徒手制止,使用工具就是"防卫过当"。

但这种判断违背了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也忽略了现场的紧急情境。



2020年"两高一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早已明确:"认定正当防卫必须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具体到本案,杨成杰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杨某全酒后滋事,掐住9岁儿童的脖子,已对他人生命权构成紧迫威胁,属于《指导意见》中明确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范畴。

而双方力量对比悬殊,70岁的老人 vs 39岁的青壮年,面对孙子被掐颈的生死瞬间,杨成杰不可能冷静计算防卫力度,使用身边的钩刀属于"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手段。

更关键的是,其砍击部位为四肢,仅造成轻伤一级,未造成重伤、死亡等"重大损害",完全符合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要求 。


杨成杰最终获得的17.25万元国家赔偿,由11.5万余元人身自由赔偿金和5.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

人身自由赔偿金应该没啥太大争议,计算标准和公式都相对客观明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这里的"上年度"指的是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而非侵权行为发生时。

本案中,海南二中院2025年7月作出赔偿决定,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19日公布的计算标准——每日475.52元 。杨成杰实际被限制人身自由243天,计算下来:475.52元/天×243天≈11.5万余元,与法院判决的金额一致。

最具争议的点估计是申请100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只赔了5.7万元。

我相信每一个人如果把自己代入到杨成杰的经历中,都会觉得这5.7万元远不足以弥补被冤枉入狱八个月所带来的精神创伤。

但同样不可能无限扩大,因为即便是给到100万,同样也无法弥补这种创伤。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何为"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的,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杨成杰被羁押243天(约8个月),符合"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依法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该解释第八条同时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50%以上酌定。"

法院最终支持的5.7万元,差不多就是11.5万余元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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