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觉得判决的很傲慢,法律也傲慢。
十七万两千五百块钱,买断一个七旬老人八个月的牢狱之灾和全家九年的担惊受怕,在法律的算盘里,这叫“依法赔偿”,但在老百姓的心里叫“寒心”。
每天四百七十五块五毛二。这是按照国家公布的最新日赔偿标准算的,法律把老人的两百四十三天自由,明码标价了。
然后是那五万七的精神损失费。
法律规定,这笔钱一般不能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的一半,所以,法院给老人打了个“五折”,在法官眼里,老人在看守所里的惶恐,孙子被掐脖子的噩梦,邻里乡亲背地里的指指点点,通通只值这五万多块。
从条文上看,每一分钱都有出处,程序走得极其标准。
但标准并不代表公道。
一个七十岁的老头,为了救孙子,豁出命去跟醉汉搏斗,他是英雄,结果英雄被当成罪犯关了八个月,这八个月里,他想过自己能活着出来吗?
这种算法最荒唐的地方在于,它把一个人的尊严和时间,完全量化成了体力劳动的价格,它默认了你的自由只值这么多钱。
这种逻辑背后,其实是一种傲慢,一种掌握了判决权的机器对普通人命运的俯视。
杨成杰老人要的是一百二十八万,他真的贪钱吗?
一个在农村种地一辈子的老汉,他可能这辈子都没见过一百万,他报这个数,其实是在喊冤,他是在用一个夸张的数字,去试探正义的重量,他想知道,一个老百姓的清白到底值多少钱。
结果,法院给了他一个“标准答案”,这个答案告诉他,你的清白是有上限的,你的痛苦是受比例限制的。
这种赔偿,更像是一种事后的“打发”。
更让人憋屈的是那个“消除影响”,法院说,他们在村里贴了通告,开了座谈会,还当面道了歉,听起来已经仁至义尽了。
可是在农村,一个人被警车带走,被判了刑,进了监狱,这种烙印是几张纸、一个会就能揭掉的吗?
为什么不能登报道歉?
老百姓心里有杆秤,你判错的时候,是公之于众的,你认错的时候,却想关起门来悄悄解决,这种不对等,让所谓的“恢复名誉”变成了一场走秀。
再说那个让老人最耿耿于怀的“追责”。
海南高院说,追责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这话在法律程序上没错,赔偿是赔偿,追责是追责,两码事,但对杨成杰来说,这就是一码事。
没有追责的赔偿,就像是撞了人只给医药费,却不扣司机的分,也不吊销司机的执照。
当年是谁经办的案子?是谁无视了“正当防卫”的证据?是谁在两审判决中坚持认定老人有罪?
这些坐在审判席上、掌握着别人命运的人,难道不该为自己的平庸和傲慢付出代价吗?如果制造冤案的成本,仅仅是国家掏出一笔公款来赔偿,而办案人员依然稳坐钓鱼台,甚至步步高升,那这种错误永远会重复。
国家赔偿的钱,是纳税人的钱。
凭什么办案人员犯的错,要让全体纳税人买单,而他们自己却能躲在“程序”后面毫发无伤?
我们要搞清楚一个逻辑,这十七万块钱,不是老人的“收入”,这是他原本就拥有的生活的碎片,他是用生命,换回了这么一小堆碎片。
这种赔偿,其实是对“正当防卫”权利的一种迟到的、微弱的承认。
在海南,面对掐住孙子脖子的醉汉,杨成杰没有别的选择,如果他不动手,孙子可能就没命了,如果他不动手,他就不配做一个爷爷。
法律本该是这种勇气的后盾。
可现实是,这种勇气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法律成了那个醉汉的帮凶,去惩罚一个见义勇为的老人。
现在,笼子打开了,给了点钱,这叫合理吗?
如果合理意味着“符合现有条文”,那它是合理的,但如果合理意味着“匹配人性的正义”,那它离及格线还远得很。
我们要的不仅仅是那几万块钱。
我们要的是一种态度。
是一种让每一个普通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敢于拿起武器,而不用担心被法律反噬的态度,是一种让每一个办案人员在落笔判决时,感到如履薄冰、心存敬畏的态度。
杨昌武说他父亲还要申诉。
很多人不理解,都拿到钱了,都七十多了,算了吧。
但这种“不罢休”,恰恰是一个普通公民对法治底线的最后坚持,他不是在嫌钱少,他是在跟那种“和稀泥”的结案方式较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