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回应「吸毒记录封存」、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等问题,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将有哪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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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和法工委回应中有关立法程序的讨论分析
一、"未收到意见"的实质:程序设计让意见无法送达
法工委将"未收到意见"归因于公众沉默,实际是程序堵塞的必然结果:
时间窗口问题:法律6月27日通过,法工委11月27日才"统计未收到意见",期间公众无法律依据反对已通过的法律
渠道关闭问题:法律通过后,中国人大网的征求意见通道已关闭,民众意见无处可投
知情权缺失:三审稿未公开,民众连反对什么都不知道,何来意见?
这不是"没收到",是程序设计让人民无法有效表达。
二、近期全网沸腾的性质:迟到的正当程序
12月以来的舆论浪潮,正是三审不公开压抑的民意集中爆发。其意义在于:
1. 内容实质:质疑的不仅是第136条吸毒记录封存,更是 三审不公开的程序合法性
2. 时机关键:法律虽通过但尚未施行(2026年1月1日),存在补救空间
3. 性质认定:这不是"事后找茬",而是对违法程序的正当性质疑
三、法工委"不再修订"的回应
法工委态度(实体解释+拒绝程序修正)已构成:
1. 漠视人民呼声:
对全网沸腾的核心诉求("三审为何不公")完全回避,仅用实体合理性搪塞
2. 违反"以人民为中心":
事前:剥夺知情权、参与权
事中:委员长会议秘密决定例外条款
事后:用"没收到意见"自我循环论证,将人民定位为被动接受者而非权利主体
3. 违反"全过程人民民主":
立法法第四十条"应当公布"是强制性民主程序
三审关闭公众参与 = 立法过程的民主链条断裂
事后不补救 = 拒绝弥补民主程序缺陷
4. 违反"科学立法"原则:
立法法第三十九条要求"重大利益调整应听证",三审涉及记录封存却未听证
科学立法需集思广益,三审不公开违反"慎之又慎"的立法精神
5. 违背立法本意:
立法法将"公布"从"可以"改为"应当",强化而非削弱民主参与
法工委的回应将"民主程序"异化为"权力裁量",违背2023年立法法修改的核心精神
四、拒绝修订的看法
法理上:法律通过后、施行前,发现程序重大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也有责任纠正。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对审议过程存在重大分歧的法律案可"终止审议"或"延期审议",虽未明确表决后如何处理,但程序正义是法律效力的基础,程序违法理应纠正。
先例上: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在二审后因争议过大推迟表决,重新征求意见。有争议就应当公开,这是立法惯例。
后果上:若程序违法可通过"法律已生效"一笔勾销,立法法第四十条将彻底沦为具文,任何法律都可三审不公开,民众权利荡然无存。
五、后续应当做法
1. 立即说明:法工委应该单独发布程序性回应,说明三审不公开的法律依据、表决过程、不公开理由
2. 主动纠错: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暂缓施行,启动三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程序,重新审议
3. 制度补正:在立法法中增加:法律通过后、施行前,如发现程序重大违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回并重新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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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闪烁 - 55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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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zing 啊 - 357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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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 194 个点赞 👍
我想提一件同样是修改法律条款的往事。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但在这部宪法中,没有规定工人的罢工权利。此前,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工会法,也没有对罢工问题作出规定。
于是,教员在1956年11月15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
1958年12月20日,中央政法小组给党中央、毛泽东的报告中提出:刑法、民法、诉讼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
此种形势下,“罢工自由”入宪,自然也成了空谈。
直到1975年,该年1月13日至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最重要的一项议程即修改宪法,此次修宪,在教员的坚持下,“罢工自由”才首次写入了宪法。
此时,距离1956年教员提议“罢工自由”入宪,已过去了整整20年。
但是,仅仅7年之后的1982年,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四部宪法。此次修宪,“罢工自由”这一条款被从宪法中取消了。
1982年6月1日,《工人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新宪法为什么没有规定罢工自由呢?》的文章,向广大工人详细解释为何新宪法取消了“罢工自由”。文章说:
“我们的国家是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通常情况下,工人群众为了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某些合理的要求,不宜于,也不需要采取罢工的手段。因为罢工必然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是属于资本家所有,国家政权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的,是统治劳动人民的工具。在这样的社会里,工人阶级组织罢工,是争取工人的福利和权利,反抗资本主义剥削,直至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政权代表着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国营企业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罢工,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既有害于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也有害于工人的切身利益。我们在讨论罢工问题时,不能不考虑两种社会制度存在着根本区别这一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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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 - 188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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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lar - 152 个点赞 👍
这里的吸毒指有预谋的,且自愿的,不包含被迫或者被骗这种类型。
吸毒不是罪恶,贩毒是罪恶?
那贩毒为谁而贩,吸毒不是助长罪恶,与之同罪吗?
这世界的荒诞,就在于此。
如果吸毒能够被封存,首先不是治安问题,也不是考公考编的问题。
问题是吸毒的恶没有被惩戒,随之而来的是一种放纵。
当强大的欲望不靠社会牵制,而仅仅靠他(她)薄弱的意志力,能坚守底线的人,微乎其微。
你可能说我把吸毒人员看得太软弱了,看得太没有底线了,看得太邪恶了。
但是我这里讲的是人性,人性如此。
当他们的认知里不认为这个事情对他们的人生或者世界会产生巨大改变。它仅仅是伤害他们的身体,伤害他们的钱财,伤害他们的家人。
但是这些都是可以弥补的,他们的身体可以靠医疗,钱财他们也能赚。家人的伤害,他们真的在乎吗?
(注意∶毒品会消磨人的意志,而且伤害巨大。我这里只是举出一个错误的认知例子,是心智不成熟的认知可能产生的一种想法,当然我的思路可能有局限。)
人是一种自私的动物,吸毒者因为缉毒警察的去世留下的泪水比不上为了自己被社会冷眼的遭遇所留下的泪水。
社会为什么谴责吸毒者,恰恰是太多人看到,太多人知晓,人性的自私与贪婪。
当一部分人站在吸毒者的立场,去看待他们的经历和苦难。又有谁替那些声张正义的人落泪呢?
当吸毒者的钱财,变成正义者的催命符。那些站在吸毒者立场的人,还能堂而皇之的说出吸毒不是罪恶吗?
不辩是否,不明善恶,荒诞如此。
助恶者必会自食恶果。
这个回答旨在表达我自己的观点,不在煽动情绪。大家理性看待这个事件,世界有个体差异性,所以观点不一样很正常,没必要激烈的去抨击或者反驳。情绪并不能解决问题,大家理性分析就好。
事情已经存在了,我们能做的就是不去成为那样的恶,也不成为助长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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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梨 - 13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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