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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回应「吸毒记录封存」、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等问题,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将有哪些新举措?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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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提一件同样是修改法律条款的往事。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但在这部宪法中,没有规定工人的罢工权利。此前,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工会法,也没有对罢工问题作出规定。

于是,教员在1956年11月15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

1958年12月20日,中央政法小组给党中央、毛泽东的报告中提出:刑法、民法、诉讼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已经没有必要制定了。

此种形势下,“罢工自由”入宪,自然也成了空谈。

直到1975年,该年1月13日至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大会最重要的一项议程即修改宪法,此次修宪,在教员的坚持下,“罢工自由”才首次写入了宪法。

此时,距离1956年教员提议“罢工自由”入宪,已过去了整整20年。

但是,仅仅7年之后的1982年,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四部宪法。此次修宪,“罢工自由”这一条款被从宪法中取消了。

1982年6月1日,《工人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新宪法为什么没有规定罢工自由呢?》的文章,向广大工人详细解释为何新宪法取消了“罢工自由”。文章说:

“我们的国家是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在通常情况下,工人群众为了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某些合理的要求,不宜于,也不需要采取罢工的手段。因为罢工必然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是属于资本家所有,国家政权是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的,是统治劳动人民的工具。在这样的社会里,工人阶级组织罢工,是争取工人的福利和权利,反抗资本主义剥削,直至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政权代表着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国营企业生产资料属于全社会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罢工,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既有害于整个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也有害于工人的切身利益。我们在讨论罢工问题时,不能不考虑两种社会制度存在着根本区别这一基本事实。”


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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