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和法工委回应中有关立法程序的讨论分析
一、"未收到意见"的实质:程序设计让意见无法送达
法工委将"未收到意见"归因于公众沉默,实际是程序堵塞的必然结果:
时间窗口问题:法律6月27日通过,法工委11月27日才"统计未收到意见",期间公众无法律依据反对已通过的法律
渠道关闭问题:法律通过后,中国人大网的征求意见通道已关闭,民众意见无处可投
知情权缺失:三审稿未公开,民众连反对什么都不知道,何来意见?
这不是"没收到",是程序设计让人民无法有效表达。
二、近期全网沸腾的性质:迟到的正当程序
12月以来的舆论浪潮,正是三审不公开压抑的民意集中爆发。其意义在于:
1. 内容实质:质疑的不仅是第136条吸毒记录封存,更是 三审不公开的程序合法性
2. 时机关键:法律虽通过但尚未施行(2026年1月1日),存在补救空间
3. 性质认定:这不是"事后找茬",而是对违法程序的正当性质疑
三、法工委"不再修订"的回应
法工委态度(实体解释+拒绝程序修正)已构成:
1. 漠视人民呼声:
对全网沸腾的核心诉求("三审为何不公")完全回避,仅用实体合理性搪塞
2. 违反"以人民为中心":
事前:剥夺知情权、参与权
事中:委员长会议秘密决定例外条款
事后:用"没收到意见"自我循环论证,将人民定位为被动接受者而非权利主体
3. 违反"全过程人民民主":
立法法第四十条"应当公布"是强制性民主程序
三审关闭公众参与 = 立法过程的民主链条断裂
事后不补救 = 拒绝弥补民主程序缺陷
4. 违反"科学立法"原则:
立法法第三十九条要求"重大利益调整应听证",三审涉及记录封存却未听证
科学立法需集思广益,三审不公开违反"慎之又慎"的立法精神
5. 违背立法本意:
立法法将"公布"从"可以"改为"应当",强化而非削弱民主参与
法工委的回应将"民主程序"异化为"权力裁量",违背2023年立法法修改的核心精神
四、拒绝修订的看法
法理上:法律通过后、施行前,发现程序重大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也有责任纠正。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对审议过程存在重大分歧的法律案可"终止审议"或"延期审议",虽未明确表决后如何处理,但程序正义是法律效力的基础,程序违法理应纠正。
先例上: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在二审后因争议过大推迟表决,重新征求意见。有争议就应当公开,这是立法惯例。
后果上:若程序违法可通过"法律已生效"一笔勾销,立法法第四十条将彻底沦为具文,任何法律都可三审不公开,民众权利荡然无存。
五、后续应当做法
1. 立即说明:法工委应该单独发布程序性回应,说明三审不公开的法律依据、表决过程、不公开理由
2. 主动纠错: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暂缓施行,启动三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程序,重新审议
3. 制度补正:在立法法中增加:法律通过后、施行前,如发现程序重大违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回并重新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