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吸毒曾要劳教两年废除劳教没啥异议,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提出封存治安记录却有很多人有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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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资料比对,我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程序有如下不解的地方。
根据二审稿,违反治安管理记录的封存对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结果到三审稿已经扩大到了所有人。
而这样的改变,在三审修改意见的报告中并未体现。

在对于整个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也只是提到根据“有的”人士提出,建立治安违法记录的封存制度,并未提及二审到三审的变化。
为了确保自己没漏查,我专门搜索了涉及该立法的合订材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5第四号)》,其中合订了对法案修改的历次修改和审议报告。
结果发现,在审议中出现“封存”的只有两处:
一处是2023年6月司法部贺荣部长的报告,那时间还是对未成年人的记录封存(图5)。
另一处就是2025年6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黄明副主任的报告,和图4表述一致(图6)。
如果还有哪位朋友,有其他能够表现修改的文字,烦请提供,否则这就有修订内容漏报之嫌了。
之前曾提过,法案从二审到三审,意见征集数量是锐减的,其中群众来信只有56封。
同时,也没查到二审到三审变更的细节内容,只看到像赵宏这样的教授提到是他们主张修改的,而我们看不到改后大家对此的讨论。
根据我国的《立法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法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分歧或调整时,要听取基层和群体代表意见,请问当时听取了哪些基层人士意见?而四十条又规定,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要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那么三审稿在将封存范围由未成年人调整至所有人后,又是在何处公示并征集意见的,我确实没有找到相关出处,希望有知道的朋友能告诉我。
另外,就在我们讨论封存的有效性时,赵宏教授作为倡导者之一已经多次宣称封存记录也是过渡,最终将彻底消除。
这是她个人意思表示还是立法考虑,也希望能为我开惑开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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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宇舟 - 98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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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十八 - 96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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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海惊涛 - 66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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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鹏飞 - 54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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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的小弟弟 - 441 个点赞 👍
有的专家跳出来责怪人民群众没有关注法律修改。那我要问:你每天吃饭,你有精力每天关注稻谷怎么生长的吗?如果没有专门提醒,普通人更难以关注到法律修改的具体条文。
作为一名法学生,我真的厌恶你们这种傲慢。尤其是一些专家,自以为懂法就高人一等,口头上标榜追求公平正义,实则从心底把自己置于高高在上的地位。大多数人根本没有精力随时关注法律,也没有这个意识和知识储备。这不是他们的错,而是因为立法修法时宣传不够、平时科普教育不够、社会发展程度不够,也是因为人民群众下意识信任D会当好家,人大会履好责、立“好”法。
法律人,请不要傲慢!更不要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法律归根结底是看人民群众答不答应,如果否认这点,那好意思说为了公平正义吗?无非是把自己置于超然的地位,这恰恰是特权思想和不平等私心作怪!
更不能陷入到迅速打造幻想中的法律世界中去,这样只会适得其反,给社会带来伤害!一些国家禁毒防线从“封存”到迅速全面崩溃,是有教训的。但凡有点良知,就要好好考虑做的事是否符合时代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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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吧 - 364 个点赞 👍
为什么讨论,因为突然发现被骗了啊……
大家以为那个人人吐槽的寻衅滋事总算给稍微松绑了一下,谁知道下面还有个吸毒呢?而且单凡是个正常人,也不会想到会有人给会给吸毒松绑啊……
等反应过来是有人给自家少爷吸毒合理化铺路以后,大家才反应过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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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向东流 - 218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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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投手特普顿 - 215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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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儿558 - 200 个点赞 👍
法律还未生效,现在可以提交意见:
1. 微信搜索“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 打开小程序后搜索“治安管理处罚法”
3. 点击进去后,选择右侧的建议。
4. 封存那条是第一百三十六条,输入自己反对封存的意见,完成后点确认。
嫌编辑麻烦的直接复制
本人实名反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84、85、136条涉毒条款,理由及诉求如下:
136条由84条涉毒记录纳入封存,致吸毒人员可隐瞒历史报考公职、进入央国企,破坏政审机制,违反《禁毒法》《公务员法》。请删除84条与封存的关联内容,明确吸毒记录不纳入封存,向国家各级单位、央国企无条件开放查询,民营企业可依规申请验证。
85条将引诱、教唆、强迫他人吸毒仅作治安处罚,与《刑法》353条的刑事惩戒规定严重脱节,惩戒力度不足。请删除该条,对上述行为统一依照刑法追责。
84条、85条、136条的组合条款导致记录封存还会致缉毒警无法随时调取涉毒信息,增加未来信息时代的执法安全风险,AI将难以被用于系统性打击毒品犯罪;更可能被境外势力利用,威胁民警生命安全,疑该条款存境外干预风险,坚决反对实施。
恳请修订相关条款,堵塞禁毒管控漏洞,维护执法安全。
附法条链接: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506/t20250627_446254.html
我已向国务院公安部实名提交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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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武昌鱼 - 127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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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街的夏天 - 127 个点赞 👍
推进封存制度的北大法学专家,逻辑不通!
因为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事,蛋总心情很糟糕,我们最危险的敌人其实还是在内部,有人在日拱一卒。别小看这个封存,封存只是第一步,他们下一步追求的就是彻底消除。
大家看北大法学院教授赵宏的文章末尾是咋说的:封存与消除并非绝对对立,治安违法记录的封存,也可以作为未来条件成熟时彻底消除此类记录的过渡。

彻底消除还只是他们的下一步。再往后,很可能就是医用大麻合法化,紧接着所有大麻合法化,然后所有毒品合法化,甚至街头设立注射小屋。美国和加拿大都是这么过来的。
这个高市早苗,错了,这个赵宏,是北大法学院的专家,是推进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主要推手之一。这个人有一套非常有迷惑性的方法论,首先是用极端个例道德绑架舆论,然后为绝大多数违法分子推墙。
这种做法又叫作“数据摘樱桃”,也就是用极少数特殊个体的案例,来改变大的政策。举个例子,她曾经在文章中说,疫情期间曾有女孩买不到治抑郁的药,所以海淘了管制药物。
卖家问了她一句:“这个药上瘾你知道吗?”女孩回答说:“知道。”回答了“知道”这两个字,女孩被打上了“吸毒”的标签。
因病服用违禁药物,的确不能贴上吸毒的标签,医院里打吗啡的人多了,为什么都不算吸毒呢?因为人家有处方,属于合法使用。这女孩海淘违禁药物,本身就是违法的。
如果确定是因病服用,确实事出有因,但只需通过医学证明,让执法部门特事特办取消就行,不需要修改大的法规政策。如果因此封存所有违法记录,典型的因噎废食。
蛋总昨天也谈了自己的看法,违法记录也要分级分类,甚至要备注详细的违法事由。《南通文旅爆火的背后,有人在日拱一卒》。
违法记录封不封存,绝对不能一刀切。不是有的可以封存,有的可以多少年以后封存,有的断然不能封存,比如吸毒的。
毒品之所以称之为毒品,主要是对身心残害很大,且有极强的成瘾性,极难戒除。很多毒品几乎是一次就能成瘾的。即便是强制戒毒成功,复吸率也极高。
一旦成瘾,人就成了毒品的奴隶,这辈子就忙两件事:第一件事:吸毒,第二件事:筹集毒资准备下一口。为了筹集毒资,瘾君子已经成了六亲不认的魔鬼,什么事都能干得出来。
但是国家并没有放弃他们,反而建立了一套自愿戒毒、社区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并行的综合救助体系,而社区戒毒是戒毒的主阵地。
在社区戒毒期间,公安部门、社区干部、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和家属会成立一个监护小组,一直要监护三年。对于就业困难、生活困难的吸毒人员,还会进行就业帮扶,甚至会纳入低保。
对于拒绝社区戒毒、戒毒期间复吸或严重违规的瘾君子,国家依然没有放弃,会对他们实行期限为2年的强制隔离戒毒。如果没达到效果,还可以复读一年。
国家对戒毒场所实行分类管理,配备执业医师,开展生理脱瘾、心理康复及职业技能培训。公安部门、社区、民政还会继续帮扶。什么是人文关怀,这才是真正的人文关怀。
有吸毒案底的,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基本不受影响。很少有雇主去查询违法记录或者吸毒史,但是特定的职业,如公务员、警察、军人、教师,以及某些行业如金融、安保等要查询案底。
当然,很多法律工作者说,社会对吸毒人员有偏见。这不是偏见好吗?这是大家本能的趋利避害、自我保护。毕竟复吸率也挺高的,谁也不知道身边这个人会不会重新变成魔鬼。
法律工作者以及涉毒人员,要正确看待大家的“偏见”。正因为对吸毒人员有“偏见”,才能提醒所有人不要沾染毒品。大家的“偏见”是吸毒的代价之一。
其二,对于正戒毒或已戒毒人员来说,大家的“偏见”其实也是督促你坚持戒毒、拒绝复吸的动力之一。没有压力哪有动力,尊严是自己挣来的,不能靠别人施舍。
但是赵宏等法学专家,非要给大家正常的反应扣上“偏见”的帽子。你自己是个斜楞眼,还怪别人有偏见?你自己的儿女愿意找个有吸毒史的人员当另一半吗?
她口口声声地说公平,说人权,都是站在违法犯罪分子的角度。难道遵纪守法的普通人不配有安全感、不配有人权吗?
所以赵宏这种专家,其实就是慷全社会之慨,博取极少数人的欢心,属于典型的西方白左圣母思想。我们来看看她相关言论,简直是歪理邪说。
这个高市早苗,错了,这个赵宏曾经在节目中抱怨,说:他们(有过吸毒史的人)只能去做家政和送外卖,对他们太不公平了。
你看,她给别人扣上偏见的帽子,然后她自己就在这儿偏见了。家政和外卖怎么了,多少大学生、博士生、失业码农都加入了外卖大军,吸过毒送外卖还委屈了?难道让他们去北大当法学教授?
她这么一提我倒是觉得应该提醒大家,请家政的时候,尤其是请照顾老人孩子的保姆时,要留意吸毒史。我见过一个案例,曾有瘾君子戒毒成功了,但他最怕一样东西。
怕啥呢?怕看到针管(注射器),一看到针管心里就奇痒难耐,比兽欲发作都难受。家里要是有老人注射胰岛素,那真得注意了。
赵宏这种人就是典型的白左双标思想,只许我偏见,不许你们偏见。问题是她说得不对,有过吸毒史的,不是说只能找家政或送外卖,是因为她接触的吸毒人员,只能干这个。
你会编程,你会画画,你会电焊,没人拦着你,关键是你得会。拦住你的不是吸毒史,而是你自己的能力。你要是会造EUV光刻机,估计国家还得供着你,吸毒史算啥呀,给你配专门的戒毒团队都成。
赵宏另一个伎俩就是混淆是非,玩数字游戏。比如她说,每年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数,达到了800万。她这已经在偷换概念了。
按她这么说,2024年中国高速铁路的旅客运输量达到32.72亿人次,今年的国庆长假,全国跨区域人员流动量达到24.32亿人次,那中国人口岂不上百亿了?
按照这个趋势,多少年后中国都没人能考公了。她的逻辑很简单,每年800万,10年就是就是8000万,100年就是8亿。
首先,这个数据有问题,800万治安案件,不等于800万人。即便是800万人,那也是人次。实际上,这些违法分子中,很多都是屡教不改的惯犯累犯。
就像赌博,有的赌徒一年能被抓好多次。还有很多小混混,经常打架斗殴,但又没有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往往是抓了放、放了抓,都是派出所的常客。
其实绝大部分人口,都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估计95%的人一辈子都没因治安管理进过派出所。所以她这种说法是危言耸听,还说什么多少年后人均违法分子。
这个逻辑就好比,她自己喜欢吃屎,一年吃了14亿次,她的结论是全国人均都吃了一次。因为她喜欢吃屎,还要求大家不要歧视吃屎的,她吃屎的时候不准捂鼻子,否则就是偏见。
她的结论也十分荒谬,说因为违法记录,导致这些人被排除在社会之外。不让你考公、不让你参军,就算是被排除在社会之外了?全国99%的人也没考公和参军啊。
连纹身的人都不能考公,违反过治安管理法的人凭什么能考公?给他们一个考公的机会,谁给牺牲的缉毒警察一个复活的机会?
她不是一个人,他们是一群人。今天他们要求封存违法记录,明天就会要求彻底消除记录。这不,朱征夫已经要求,禁止面向群众征集犯罪嫌疑人线索了。
公务员、警察、教师、军人等队伍,必须保持高度的纯洁性,其中卡好第一关最为重要。万一卡不好,有瘾君子或者违法惯犯混入了队伍,不仅影响队伍的纯洁性,还可能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
中国的法学界存在很深的问题,受到了西方法学思想和白左思想的渗透和毒害,总是站在违法犯罪分子的角度去考虑问题,而不是站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
他们这样日拱一卒,只会让法律的铁拳变成软弱无力的充气锤,对违法和犯罪分子起不到任何惩戒作用,也对潜在违法犯罪分子起不到警戒作用。
他们为了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代言,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利益,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损害的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序良俗,导致的是世风日下、人心不古,本质上是慷全社会之慨,为极少数人降低违法犯罪的成本。
虽然他们已经暴露了,但是形势不容乐观,斗争将旷日持久。最后,我用“念念不忘,必有回响”与大家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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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定明志 - 105 个点赞 👍
绝大多数人对陌生领域的学术内容都是缺乏了解的,很容易被欺骗。
而这次南通文旅的一句话,一针见血的戳破了某些人的阴谋,让众人知道了真相。得知了真相之后,民众自然会感到愤怒,因为自己被欺骗,更因为将来有可能发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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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雪荒原 - 98 个点赞 👍
今年初马斯克在美国的政府效率部任职,推动使用ai审查各类法案。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
在美国国会,将核心目标与大量其他条款打包进体量巨大、议程紧迫的综合法案,是一种常见的立法策略,目的在于借助法案的“必过性”和审议时间的压缩,降低个别争议条款被单独阻击的概率。典型如2023财年综合拨款法案体量达四千多页,两院在不足一周内完成辩论与表决;议员直言“根本无法仔细审查”,这类“极限操作”使“夹带”与“打包”更易发生。
干了几个月之后,阻力太大,马斯克不干了,部门也没了。
万一——我是说万一,我们这边也有这种情况呢?无论什么程序,都要人来审查的,但人的精力本来就是有限的。一旦通过了,再要追究责任,会有人因为所谓“时间有限精力不足看漏了”为由来担责吗?还是为此找其他合理性解释,表示这是合理的、必要的,你好我好大家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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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粒 - 3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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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 - 24 个点赞 👍
说不定今天还能看到这个问题下面的回答,明天就没有了。离婚冷静期不也是如此吗?多少人反对,但是又有何用呢?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也没有什么神仙皇帝,想好好活,就得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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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思考 - 2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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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 - 13 个点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其中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聚众、组织吸食、注射毒品的,对首要分子、组织者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六个月至一年以内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接触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人员。违反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四条也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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俎上肉 - 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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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哲蛋炒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