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首日致同事死亡并自称很冤,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这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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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操作,公司也没有给他培训,他自己硬操作,误操作撞死同事,不呼救,接着干活。
听着挺窒息的。
感觉这个男的要不天生有点反社会,缺乏基本的人性;要不就是天生的智力有点缺陷。
这个商场的后勤部的安全流程真的是一点都不到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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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嘿嘿嘿嘿 - 1142 个点赞 👍
不知道大伙有没有在电子厂干过,这种人真不少,又蠢又迟钝,跟他说啥都没反应,又喊他几遍才有点反应,干活也糙的要命,打螺丝都打不明白,一时间没盯住准出事,把设备搞坏了也不吱声,简直要气死人。
后来人事那边整了套题,召流水线的时候让他们做一下,10道题答对8道就行,就是类似公司全称、老板叫啥这种,先给你看答案,再把答案收上去让你做,非常简单,有的看两分钟就过了,有的看了10分钟第一遍没过,再看10分钟一模一样的题还是考不过,这种电子厂都不敢要的。我看这人也差不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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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得一胜 - 899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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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RONAut - 678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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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AIR - 335 个点赞 👍
武汉有有个市场,里面卖些干货,虾米红枣这些,还有一些服装作坊。有一年请了一个保安A,很底层的一个人。上了一个月班后,市场的人觉得这个保安A不太聪明的样子,性格也有问题,就把他辞退了。这个保安A很生气,一把火把市场烧了。
遇到这种既蠢又坏的,还真把他没办法。A男老家山里,是最穷的那类人。坐牢了,但是没钱赔。老板只能认亏,商户被烧掉的货也只能自己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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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微的百尺楼 - 23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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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梨梨OvO - 8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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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斗力衰退的伯爵 - 15 个点赞 👍
上班第一天,就把同事给整没了,自己还觉得冤。
事件经过不复杂。
一个姓张的男人,去一家商场应聘保洁员。
早上7点面试,当场录用。
8点钟,他就已经上岗开始干活了。
速度快得令人惊叹,然而这速度的背后存在着致命的省略,

公司没给他做任何岗前培训。
他同样不会驾驶那辆清洁车,原因是他不具备相应的操作资质
可他还是开着车在商场3楼作业了。
彼时他的同事尉某正处于他前面不远处的电梯口
张某本欲踩刹车,怎料因紧张,竟将油门当作刹车踩了
清洁车突然向前冲去,竟将尉某及其车辆一同撞入电梯井内
那并非普通的电梯,其井道从3楼一直延伸到地下2层
尉某当场死亡。
整个过程,从上岗到出事,也就10分钟。
事情发生后,张某干了什么,
他未留在现场,未呼救也未检查同事的状况
他的上司吩咐他前往商场二层继续打扫卫生,他便依言前去
仿佛刚才那致命一撞,与他毫无关系。
后来面对调查,张某觉得自己很冤。
法院回应简洁明了:你若自认含冤,那逝去的同事岂不比你更冤
此句话并非情绪宣泄,而是对法理人情颇为清楚,
现在我们不谈感情,只讲法律,
很多人或许会认为,这不过是一场意外事故,赔些钱便罢了,
从事后处理来看,钱确实赔了,
商场赔了140万,张某自行拿出8万,与死者家属达成民事和解
依常规逻辑,拿到赔偿并签了谅解书,事情似乎就应当告终了,
但法律的逻辑,不止于此,
民事赔偿属于“赔钱”范畴但无法改变“犯罪”这一事实,
张某很快便被提起公诉,这意味着他将面临刑事责任
不少人不清楚,为何赔钱了还要入狱?
因为他涉嫌的罪名,叫“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个罪名简单来说就是:你本应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却因马虎未意识到;要不就是意识到了还觉得能避免,最终造成了死亡。
我们来套一套张某的行为,
他没有经过培训,不会熟练操作清洁车。
此刻他驾驶着一台自己尚不能完全掌控的机器,于人员众多的公共场所作业
具备正常认知能力的人,理应能预见此处暗藏的大风险,
法律上所谓的“过失”指的是他要么没有预见,要么虽有预见却未加重视,
尉某的死亡与这种失误存在直接的因果关联,
因此他所言“并非故意”之语句于过失犯罪判定期间,不可被视作脱罪之依据,
你心里不想,但实际行动是放任,法律惩处的正是这种足以致命的放任,
再看他事后的行为,更是让人心寒,
他撞人下电梯井后,未进行任何施救,还听从主管安排去其他地方工作了
这种对生命极不重视的情形,虽非单独罪名,但量刑时会是颇为不利的情节
它体现出行为人主观上的恶劣程度,以及对他人生命的不重视程度,
一个连基本人性中的怜悯与惊慌都未展现的人,还谈什么“冤枉”?
当然,这口锅不能让张某一个人背,
那起悲剧的起因乃是让他“闪电上岗”的那家保洁公司
《安全生产法》清晰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知晓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可上岗作业
这家公司情况却很糟糕,七点开始招人,八点就安排上岗,完全不把法律规定放在眼里
因为想要节省那一点培训成本以及时间,竟然让一个“外行”驾驶着机器在商场里胡乱闯荡,
这并非是在招聘员工,这恰似在商场中放置了一枚移动的炸弹
从民事侵权角度而言,张某是于工作期间弄伤他人,依据《民法典》规定当属用人单位即保洁公司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为这家公司的严重失职所付出的代价,其实就是商场赔出的那140万,
然而法律同样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之后,可向存在重大过失的员工进行追偿
因为张某有重大过失是既定事实,所以他自行赔付了8万,
这起事故,是公司方面整体未尽责任以及个人不将规则当回事共同导致的后果,
最终,张某喊冤,冤吗,
从某一角度而言,他亦是公司违规操作链条中的一枚棋子,
然而这个冤情,绝无法抵消他作为一名成年人、一个行为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你可以不懂,但不能拿别人的生命去试错,
叫尉某的普通劳动者才是真正冤枉的,他像平常一样在等电梯,却因别人一连串的失职与侥幸,失去了性命
这起事件,给所有人都上了一课,
于企业而言,安全生产的投入,并非成本,而是底线,任何的侥幸心态,最终都必将以生命作为代价。
每一位打工人遇到不懂不会的危险操作时,应当敢于说“不”工作失去了还能再找,生命没了便一切皆无。
法律不会因谁哭泣就有所偏袒,也不会因一条生命消逝,便轻易相信那轻飘的“我很冤枉”,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查看全文>>
暖暖 - 4 个点赞 👍
法律只讲证据和基本事实,非故意但致他人死亡就叫“过失杀人”,追究肇事者的责任理所当然。即使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害人想法,但客观上违反规则操作设备,主体责任同样不可避免。比如穿高跟鞋开车,造成重大伤亡车祸事故,女司机也喊冤但为啥路人都说她该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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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之宏图 - 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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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美的胖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