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上海宽娱(B站)前女员工自称2023年出差期间遭受性侵,检方认定男方没有犯罪事实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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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过程大致如下:
这女的接待这男的,接待当天就搞在一起,但因为男的有事,只是接触,没实际发生关系。
女的此时没报案,但保留了留有男方体液的内裤,第二天接着正常接待男的。
随后,两人发生了关系,而且是两次,男方留有录像。
次日,女的依旧正常接待男的,而且表现的很亲密,两人还互相照相留念。
但等接待结束,女的突然报案男的QJ。
这事其实很可怕,男的见到女的第一天,恐怕就已经掉入女方毂中,一旦不能满足对方要求,就会吃牢饭。
男的之所以能躲过一劫,并不是他录像,实际上,他的录像非常不清楚,女方一直否认录的是她。
男的没被抓是因为遇到了贵人。
有重要证人能证明女的是想拿捏男方,再结合女方的操作,完全可以说明女方的用心。
这才是关键。
但即便如此,此案结果也只是男的没被抓,女的还是一点事没有,照样正常过日子。
发布于 2025-11-03 08:36・澳大利亚查看全文>>
天天向上 - 168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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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了 - 116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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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生小少年 - 1025 个点赞 👍
这个哥们算是很幸运了,这个案子有一个最关键的反转在于,最重要的证人韦某口供不仅没有支持刘女士而且向检方证实是想要拿捏邵某某,而且案件整体过程中女方得行为存在许多疑点,其他暴力或者胁迫方面的物证也不存在,仅有受害者单方面的口供,所以最后检方并没有认定罪名。
不过从这个案子的整体表现来看,也是一种很典型的一步步诬告做局拿捏男方,幸好是手段并不高明,如果是在女方的主场有其他人证,并且留下了明显的身体痕迹,估计男方难逃一劫。现在这个阶段最好的办法还是警惕任何陌生女性的主动靠近,物理上的安全隔离才是最好的保护。
结合相关新闻报道的内容与检察机关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强奸案的认定严格要求上来说要结合双方事前、事中与事后的表现等来综合认定。
从事前来看:这是最精彩的部分,客观能证明的事实上,刘女士与邵某某两人是在同一天到达三亚的,还一起逛了免税商店,还一同出席了饭局,认识了其他的女性。
检察机关所出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邵某某用手搭在了刘女士肩膀上并且是由刘女士送邵回自己房间,之后邵欲与刘发生关系,但是因为第三人得打电话发酒疯而没有成功,邵之后离开房间处理事情。
刘女士之后猜测可能是第三人意识到不对想要“救”她,可是最精彩的反转就是在于,第三人韦某回答检察机关的证言是刘女士想要拿捏邵某某,并且对于最终的不起诉决定非常认同。
大概率这个发疯的第三人韦某目的是要警告这个男生邵某某不要被人下套了,还是女人的直觉最懂女人,但是可惜这个男的最终还是没有控制住自己,虽然留了心眼录像了,还是逃不掉被做局的命运。
从事中来看:《通知书》里面显示邵某某是在凌晨两点左右重新进入了刘女士的房间,并且是在闲聊了一段时间之后,再发生了关系。首先这里就有一个悖论,一个独身的女性是出于什么样的想法才会在凌晨让一个曾经对自己图谋不轨的男性第二次进入自己的房间。
在此期间两人是发生了两次性关系,而且两次性关系均没有发现证据能够证明刘女士有遭受暴力或者被胁迫的痕迹,而且期间邵某某还拍摄了一段视频,可以证实女方是有主动的行为。
两次发生之后女方还主动提出了要求邵某某购买避孕药,之后通过外卖平台购买刘女士服用之后,两人还共同休息了一下,邵某某才离开。
那么这里其实就会有容易被忽视的关键性证据,外卖平台的配送记录与外卖小哥的证言,如果是真的发生了强奸为什么会如此清醒的要求买药,而且外卖小哥派送的时候是否听到了什么动静,为什么有第三人介入派送的时候没有呼救。
从事后来看:二人第二天还共同出席了活动,期间两人之后还存在友好的互动沟通,不仅互相为上台领奖拍照,而且还把照片互相发送了,肯定是还存在友好沟通的聊天记录的。
然后女方是在活动结束后得第二天才像警方报的案。如此间隔是否发生了两人之间的沟通,不得而知。
结合事件前中后的表现与证据来看均不能证实邵某某采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刘女士发生了关系,检察机关最后得认定结论合情合理,倒是女方前后得很多反常行为更加符合精心准备的诬告陷害罪,建议男方安定之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附上新闻报道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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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江阿东 - 86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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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很硬 - 825 个点赞 👍
这世道已经魔幻到,没犯罪事实不起诉,都成了天大的好消息了。
当然这确实是天大的好消息。
没人注意到女方依然一丁点代价都没有。
就像人被老虎咬,大多数都是一口咬死,有几个没死的,普天同庆,甚至拉着老虎庆祝,没人还记得一个简单的常识,老虎下山伤人需要处理老虎。
做一件事,要么对方进去,要么赔偿巨款和解,都不成我还能全身而退继续找下一个冤大头,这样的游戏规则,我不干我是不是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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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d - 78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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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蓝河绿 - 71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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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灵无忌 - 61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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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磊 - 578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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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cjac - 530 个点赞 👍
结合大同案这样的历史案件,女方膜完整且相关衣物未检测出男方精液和DNA,都能判QJ。
这次都检测出来有精液了,怎么会不予起诉呢?这个点我没想通,懂的请赐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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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ng - 417 个点赞 👍
这个案子从检察的态度看,他们倾向于是诬告,否则不会以没有犯罪事实唯有不诉。这样一个案子,公安不仅立案刑拘,还移送了,我之前就说,强奸案高发,公安是主要因素。公检法,责任是依次递减的。
很多警察相对于检法人员,本来法律素养就不够,他们面对哭的所谓“被害”女性又容易“怜香惜玉”。态度上自然就偏向女方了,警方的办案部门还有办案压力,有的警员想进步就得拿出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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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悠悠是冠军 - 40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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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珍惜账号 - 127 个点赞 👍
最近这种案子真是多,本来大同那个案子的时候,就想回答的,但是一直没太理清楚思路。
我想起了我大学时候的刑法老师。
这个女老师和我的婚姻法老师,是我大学时候最尊敬的两位老师,因为他们让我真正意识到法律是可以非常有趣的。
这位女老师非常年轻,即使放在妖孽辈出的现在,她成为硕导发年龄也是相当年轻的那一拔。
可能因为年龄和我们差得不大,加上她的性格很有亲和力,所以她上课的气氛都很轻松,大家都很喜欢她。
可是有一次,对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讲解上,却让我们大多数人对她有了一丝不理解。
她当时的观点有以下几点:
1、强奸罪的刑罚过于严重,起刑点三年以上过高。
2、强奸罪损害的是女性的性的自由决定的法益,不应该和暴力放在一条里。
3、对于暴力强奸的行为,应该和故意伤害数罪并罚,而不是作为强奸罪的组成要件。
她的观点一出,全场哗然。
我们那个时候,男女对立还没有现在这么严重,也没有奸从女出这种观点,也没有“大同强奸案”这种案例的导报,更不用说大多数人是认可“没有女孩会拿清白诬告别人”这种观点的。
在这种社会舆论下,我们默认的是强奸罪是男性对于女性的巨大压迫,女性的性对于女性是很重要的。
所以,当她的观点一提出,不仅女同学不认可,很多男同学也不认可,甚至男同学不认可的比例更高。
我记得当时,那位老师对于我们的哗然,没有一丝慌张和动摇。
淡定中甚至透露出一丝对于时间流逝和历史变迁的轻蔑。
如今看来,可能是别人在德国侵浸在大陆法学源头的时候,已经提前二十年预见到了时代的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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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煮面包鱼 - 44 个点赞 👍
这简直和阿里强奸案如出一辙,女的写小作文状告同事W强奸,引起轩然大波导致一众高管辞职。
结果W没进去(警方说你特么被强迫,你给人啃个草莓印?),反而供应商Z被判了猥亵关进去了。
这事儿最搞笑的是女的本来只想搞W,结果事情越闹越大控不住了才把Z给弄进去了。而原本山呼海啸的舆论在警方通报出来后瞬间安静了,毕竟根据通报你三更半夜的分别叫两个男的多次来酒店实在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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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小油 - 8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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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一 - 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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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磺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