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种案子真是多,本来大同那个案子的时候,就想回答的,但是一直没太理清楚思路。
我想起了我大学时候的刑法老师。
这个女老师和我的婚姻法老师,是我大学时候最尊敬的两位老师,因为他们让我真正意识到法律是可以非常有趣的。
这位女老师非常年轻,即使放在妖孽辈出的现在,她成为硕导发年龄也是相当年轻的那一拔。
可能因为年龄和我们差得不大,加上她的性格很有亲和力,所以她上课的气氛都很轻松,大家都很喜欢她。
可是有一次,对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讲解上,却让我们大多数人对她有了一丝不理解。
她当时的观点有以下几点:
1、强奸罪的刑罚过于严重,起刑点三年以上过高。
2、强奸罪损害的是女性的性的自由决定的法益,不应该和暴力放在一条里。
3、对于暴力强奸的行为,应该和故意伤害数罪并罚,而不是作为强奸罪的组成要件。
她的观点一出,全场哗然。
我们那个时候,男女对立还没有现在这么严重,也没有奸从女出这种观点,也没有“大同强奸案”这种案例的导报,更不用说大多数人是认可“没有女孩会拿清白诬告别人”这种观点的。
在这种社会舆论下,我们默认的是强奸罪是男性对于女性的巨大压迫,女性的性对于女性是很重要的。
所以,当她的观点一提出,不仅女同学不认可,很多男同学也不认可,甚至男同学不认可的比例更高。
我记得当时,那位老师对于我们的哗然,没有一丝慌张和动摇。
淡定中甚至透露出一丝对于时间流逝和历史变迁的轻蔑。
如今看来,可能是别人在德国侵浸在大陆法学源头的时候,已经提前二十年预见到了时代的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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