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大爷劝离摇晃遮阳伞的女人,被指猥亵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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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凌毛 - 1338 个点赞 👍
刚开始她的女同伴还在偷笑,她应该也知道什么事。刚开始她本人只是喊叫,人多了就坐地上哭,这期间没有人更进一步伤害她。只能证明表演越来越入戏了。一群女的把手机举到别人脸上拍,这不是违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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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人 - 1075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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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丁 - 104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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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mim - 102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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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睡前 - 961 个点赞 👍
看见条评论: 她哭着哭着就真的相信自己受到了猥亵。
说真的,从来没有过这么具象化的巨婴展现出来。
只要你带过小婴儿,你就会知道婴儿是真的会假哭的,就是你让它以为自己被撞到了它就会真的大哭起来;这女的的行为真的跟婴儿没有区别了。
再加这几个人的面相,啧啧,刻板印象又加深了。
最后年度最好笑段子: 没有女人会拿自己的清白去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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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风无雨也无晴 - 519 个点赞 👍
“性骚扰”界限明确已经刻不容缓,造谣必须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反噬,因为这些事件已经不是个例,而是呈现爆发的态势,如果社会不及时做出反应,如果造谣的成本还是这么低,那么整个社会就会谣言四起,广大民众也会陷入人人自危的状况,社会秩序也会被割裂,甚至这类事件还将成为下一个“扶不扶”事件。(文章最后附有现场视频)
8月28日,山东枣庄吾悦广场,一位七八十岁的老大爷坐在商场外的太阳伞下,这时候走过来三名年轻的女性,其中一名身着白色衣服的女孩子站在了遮阳伞的金属底座上,导致遮阳伞晃动。
大爷看着不安全,好心提醒该女性离开遮阳伞底座,并用手拉了一下该女性,活了一辈子的老大爷肯定没想到,就是这种再正常不过的动作,差点让他万劫不复。

在大爷拉女孩的时候,女孩大声尖叫:“我报警,这里有人碰我,报警打110。”声音之大,瞬间就吸引了一群人,她的另外两个同伴不仅没有劝阻该女孩,还站着旁边偷笑。
女孩仿佛瞬间化身狂战士,极尽嘶哑的怒吼,再加上夺眶而出的眼泪,那模样真的仿佛遭受了巨大的侵犯,承受了巨大的委屈,甚至大声喊出了“他猥亵我”,并不断地对老人进行言语攻击和辱骂。
围观的群众在不明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很多人看到女孩的状态,很自然的站在女孩的立场上指责老人;不过,现场还是有理智的人喊出了“调监控”。
在调取监控的过程中,该女孩还是不停的攻击老人,尤其是部分路人未核实真相便指责大爷、阻拦其离开,甚至拍摄视频扩散,形成“道德审判”氛围;老人虽然一直在解释,但是在女孩狂战士般的战斗力和众多盲目站队的路人的围攻下,显得是那么委屈和无助。
虽然现场监控清晰显示大爷仅轻拉女子手臂示意离开危险区域,无任何猥亵动作,最后还原了老人的清白,这也是洗清老人冤屈的核心证据,然而在整个过程中老人遭受的心理压力和委屈又向谁去诉说,遭受的辱骂和路人的围攻又怎么当作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一样轻轻翻过;这还是在有监控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监控呢?事情又会发展到什么程度?看看现场女生的委屈模样,我相信即便老人有一百张嘴也说不清楚,老人很大可能面临社会性死亡甚至法律纠纷。
这一次的诬告事件和近期“武大诬告案”“北京环球影城指控案”“长沙公交诬陷案”都高度相似,被诬告的对象更是包含8岁小孩和80岁老人,这些案例显示诬告如果不被好好应对,极有可能被效仿或者成为牟利或泄愤的手段,滥用指控不仅会增加大家的维权难度,还会削弱真受害者的可信度。
该事件可以说是另类的“扶不扶”事件,当善良成为风险,冷漠便会蔓延,这是该类事件最该警醒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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琢玉明心 - 504 个点赞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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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谓 - 384 个点赞 👍
“这种碰一下就涉刑的风险,会否造成女性遇险时,男性不敢碰的局面。”
面对相关罪名扩大解释和舆论场失声带来的各种风险,第一时间担心的居然还是“如果以后女孩子有危险了,咱们爷们不敢英雄救美可怎么办”这么体面的事
这说明,各位的境遇还有继续恶劣下去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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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up - 328 个点赞 👍
她们一伙儿至少7人。一个画面4-5人互相搂着肩膀,1人陪着诬陷女坐在地上。周围是否还有一伙的男女,不清楚。
此事很恐怖:
一、诬陷女自己知道在诬陷,而且这种诬陷可能会把老人置于生不如死的社死境地,甚至脑梗去世,但依然毫不犹豫地公开诬陷。
二、最恐怖的是,这伙至少7人,肯定知道事情来龙去脉,但依然集体围攻诬陷老人,置之死地而后快。
三、当地接警后,据说未立案。如此明显而恶毒的诬陷,而且是至少7人的团伙作案,竟不受任何处罚,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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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道 - 121 个点赞 👍
东大还是维稳为主,但是有没有可能纵容诬告更容易不稳定。
看过某城市一个被封锁消息的事件:
一位大哥对着躺在担架准备上救护车的另一位大哥当着条子的面一秒6刀,条子都来不及阻止,然后躺着担架上的人立马健康了,迅速跑到旁边的商场里面躲避。
前因后果我都不知道,只看到这一幕,但是你不仅纵容诬告,甚至连人家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消息都不愿意扩散,那就等着更多的流血事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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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飙的小软 - 88 个点赞 👍
我想到上个月神经内科有个医生被患者告性骚扰。
当时医生给患者做Romberg试验,判断患者是否有闭目难立征,评估人体的本体感觉和平衡功能是否受损。这个体征表现为,双脚并拢时如果睁着眼可以站稳,但是闭上眼就难以保持稳定,出现摇晃、倾斜,以至于跌倒。
人体维持平衡至少有三套系统:视觉系统、本体感觉系统、前庭系统。如果后两者受损,大脑无法感知双腿在什么位置及何种姿态、人体处于什么姿态及哪个方向有多大的加速度、地面在哪个方向,但是可以靠视觉系统代偿,所以睁眼时的病征不明显;闭眼时视觉系统的平衡功能消失,大脑无法看到双脚在什么位置、地面是怎样的起伏情况,所以无法维持平衡。
那个投诉性骚扰的患者就是在闭眼时一下子倒进了医生的怀里。
我想起十多年前上诊断课时,老师特意提醒:我们行医要时刻牢记人文关怀。比如做这个Romberg试验时,你说,来,走一个。患者也说好嘛,走一个,然后一闭上眼就摔倒了。原来的病没治好,又摔出个新毛病。所以我们要预防患者摔倒,在闭眼之前就用手臂在患者周围护着,如果要摔了就立刻扶住,这就是人文关怀。
当时不少同学还浅笑了一下,老师是东北人,就感觉语气有点可乐。现在看来,这个程度的人文关怀还是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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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官竹 - 2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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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zomi Tojo - 1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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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华阳 - 7 个点赞 👍
看了下视频,这个傅首尔连报假警的责任都不敢自己担,一个劲儿忽悠她的同伴报警,明明自己手上就拿着手机,真是喜来乐。
我劝那些正常的女人最好站出来旗帜鲜明的指责这个傅首尔,网暴到她社死,如果此时不切割,不跟这些傅首尔们划清界限,那以后你们如果真遇到猥亵了,也别怪旁边的男人为什么那么冷漠。狼来了听多了,一切猥亵甚至强奸都会自然而然先入为主的定性为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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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paul - 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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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空 - 2 个点赞 👍
这应该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对撞吧。
说笑归说笑,回到题目,根据问题描述,很明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须同时具备“性刺激或满足性欲”的主观动机与“淫秽性”的客观表现,才能构成猥亵。老人仅拉衣袖劝离,未触碰该女敏感部位,亦无性暗示言辞,显然未达猥亵法定门槛。如将日常肢体接触一概升格为猥亵,既稀释法律严肃性,也易诱发滥诉。
但现在,我们可以认定老人没有猥亵,却不能贸然认定该女是诬告。
要构成诬告,该女要满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3项“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或治安处罚”的成立要件:主观故意+虚假事实+足以启动司法程序。若女子明知无猥亵而坚持指控,即符合该当性。
但是,该女如果只是过于敏感呢?或者是对猥亵的认定存在误解呢?
《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行为人若非明知虚假仍故意告发,仅属“错告”,不构成犯罪,这个原则也适用于治安案件。
错告或检举失实的常见情形包括:
- 认知偏差:如将拉扯衣袖误认为猥亵动作;
- 情绪影响:因醉酒、受惊或心理创伤导致判断失真;
- 信息不完整:未能目睹事件全貌,仅凭局部信息作出指控。
如何区分错告和诬告,主观方面的认定要点:

客观方面的认定要点:

结果与情节方面的认定要点:
所以对号入座一下,我们有什么扎实的证据可以证明该女是诬告吗?没有嘛。
法律既保护女性免受性骚扰,也捍卫老年人免于诬告。
无法认定该女是诬告,她就没事了?
错!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若无猥亵之实,女子的指控便可能从维权滑向违法。
首先她已经侵犯了老人的名誉权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第1165条;
她是存在过错的,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即公开指控;
她已造成损害了,导致被指认人社会评价降低;
而且她造成的损害与不实指控直接相关,存在因果关系。老人如果较真的话,她应该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老人甚至还可向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常见数额为1万—5万元)的合理要求。
这就完了?这才哪到哪啊,她还有扰乱公共秩序该负的行政责任呢。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
她主观方面是否有明知不实仍故意报警或公开传播的故意呢?
客观方面是否已造成秩序混乱?如引发群众聚集、浪费警力资源等。
如果都是肯定的,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当然,她如属认知偏差并及时澄清,基于情节轻微且真诚悔过的前提,倒是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从轻或免予处罚。但她是认知偏差吗?有真诚悔过吗?
反正我是不知道。
至于这里面是不是还有人性的扭曲和道德的沦丧,那就看大家怎么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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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察哈尔璨 - 2 个点赞 👍
女性遇到危险时,人家让你救了么你就舔着个大脸去救人家?
人家该你的啊?
好莫名其妙
而且还男性不敢碰?
咋滴,女人不配去救人?
最厌恶你这样的,阴阳怪气的说女人不如男,典型的那种挑拨男女冲突的人
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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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