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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大爷劝离摇晃遮阳伞的女人,被指猥亵一事?

未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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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对撞吧。

说笑归说笑,回到题目,根据问题描述,很明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须同时具备“性刺激或满足性欲”的主观动机与“淫秽性”的客观表现,才能构成猥亵。老人仅拉衣袖劝离,未触碰该女敏感部位,亦无性暗示言辞,显然未达猥亵法定门槛。如将日常肢体接触一概升格为猥亵,既稀释法律严肃性,也易诱发滥诉。

但现在,我们可以认定老人没有猥亵,却不能贸然认定该女是诬告。

要构成诬告,该女要满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3项“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或治安处罚”的成立要件:主观故意+虚假事实+足以启动司法程序。若女子明知无猥亵而坚持指控,即符合该当性。

但是,该女如果只是过于敏感呢?或者是对猥亵的认定存在误解呢?

《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行为人若非明知虚假仍故意告发,仅属“错告”,不构成犯罪,这个原则也适用于治安案件。

错告或检举失实的常见情形包括:

  • 认知偏差:如将拉扯衣袖误认为猥亵动作;
  • 情绪影响:因醉酒、受惊或心理创伤导致判断失真;
  • 信息不完整:未能目睹事件全貌,仅凭局部信息作出指控。

如何区分错告和诬告,主观方面的认定要点:

客观方面的认定要点:

结果与情节方面的认定要点:

所以对号入座一下,我们有什么扎实的证据可以证明该女是诬告吗?没有嘛。

法律既保护女性免受性骚扰,也捍卫老年人免于诬告。

无法认定该女是诬告,她就没事了?

错!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据,若无猥亵之实,女子的指控便可能从维权滑向违法。

首先她已经侵犯了老人的名誉权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24条、第1165条;

她是存在过错的,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即公开指控;

她已造成损害了,导致被指认人社会评价降低;

而且她造成的损害与不实指控直接相关,存在因果关系。老人如果较真的话,她应该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老人甚至还可向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常见数额为1万—5万元)的合理要求。

这就完了?这才哪到哪啊,她还有扰乱公共秩序该负的行政责任呢。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

她主观方面是否有明知不实仍故意报警或公开传播的故意呢?

客观方面是否已造成秩序混乱?如引发群众聚集、浪费警力资源等。

如果都是肯定的,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当然,她如属认知偏差并及时澄清,基于情节轻微且真诚悔过的前提,倒是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从轻或免予处罚。但她是认知偏差吗?有真诚悔过吗?

反正我是不知道。

至于这里面是不是还有人性的扭曲和道德的沦丧,那就看大家怎么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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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察哈尔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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