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0 日昆明五华区发生机动车撞人事件,警方称正在调查中,具体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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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下事情。
昨天晚上,昆明五华区的金马碧鸡坊一带的益珑大厦的门口车道上,一辆轿车,高速行使中,连续撞击行人和外卖骑手。警察据说是在距离事发地点很远的地方,将肇事司机控制住了。事发地就是下面这个地方(警察不是在这里控制肇事者的)。

现在具体情况知道不多。比如到底多少人受伤、严重情况,肇事司机的动机等等,还在调查。就下面这个车。

而且,估计大概率肇事车辆是在不少警车围追堵截的情况下,被逼停的。因为根据一些不一定可靠的说法(大家注意鉴别),车辆是在普吉路被逼停的,看下图,普吉路距离肇事地点的距离挺远的。
即便我们假设肇事者能活下来,那么后面量刑的话,也是难逃一死。从轻到重来看:
第一个是危险驾驶罪,这个肯定有,无论有没有酒驾或者醉驾。
如果醉驾,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就是危险驾驶罪。
即便不是醉驾,但是司机在市区显然严重超速了,像这种位置的限速一般是40或者50公里每小时,他超过了估计几倍限速,那也是危险驾驶罪。
第二个,是交通肇事罪。有可能可以排除过失这类原因,比如操作失误这种,因为车速太快,不太可能是过失导致的,很有可能有主观恶意。但是也不能太绝对,也有可能是过失,比如开车技术不行等等。但是大概率所以交通肇事罪跑不了。
然后第三个,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更重。
类似车辆撞人这种事情,如果肇事者存在故意撞击的行为,比如报复社会、蓄意制造事故,等等,那基本就会被定这个罪。
还有一个可能性比较小的,如果被害者是肇事者故意报复的对象,比如两人认识,结了仇等等,那就是故意杀人罪。但是这个可能性比较小。
然后量刑。
他这个后果很严重,所以危险驾驶罪,会竞合处理,按上面的交通肇事罪处罚,因为后者适用更重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话,对于逃逸且致人死亡的(注意这里的限定)量刑起步是七年。
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死亡的,量刑起步是十年,特别严重的,是无期和死刑。
我们可以参考浙江宁波报复撞车案,这个案子,在车流密集路段故意撞车,威胁了公共安全。但是因为没有造成死亡,所以判了十年。
还有一个,就是前几年的广州醉驾冲撞案。
醉驾司机在步行街冲撞人群,5死13伤。那个最后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了死刑,已经执行了。
所以也是难逃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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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君良 - 353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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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沢 - 298 个点赞 👍
为什么最近这种事越来越多了,整理下了,今年就发声好几次了!到底是怎么了!

光天化日,闹市中心,一辆车对着人群冲过去。
这不是电影,是 7 月 20 号发生在昆明的真事。
每次看到这种新闻,都感觉一股火冲上头顶,
网上视频传得飞快,一辆坦克 300,在金马碧鸡坊附近横冲直撞。
倒下的人,散落的电动车,哭喊声警笛声交织在一起。
这种场面,你跟我说是交通事故,
别开玩笑了,
交通事故是意外,是过失是驾驶员不小心违反了交通规则。
这个司机,油门踩到底,方向盘对着人堆里打,这是蓄意,是谋杀。
所以别再问什么责任划分了,也别扯什么保险赔不赔。
这个人,要面对的不是交通法,是刑法,
他的行为,法律上有一个罪名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个罪名,听着有些绕口,直白地说呢,就是利用放火、爆炸、投毒之外的那些方式,在干着与这些事相同性质的行为。
把汽车当成武器,在市中心这种人流密集的地方,无差别地冲撞行人,这就是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他的目标不是某一个人,是在场的所有人,
他要毁灭的是整个社会的安全感,
他想让每一个人走在街上都提心吊胆,
这种行为,倘若一旦造成了重伤,以及死亡,亦或是重大财产损失,其起点便是十年有期徒刑。
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那就是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看看现场,伤者躺了一地,这种后果还不严重吗?
人心惶惶,这种影响还不恶劣吗,
警方通报说正在调查,肇事司机已经被控制,
我们等着官方的结果,但有些事,用眼睛就能判断。
别跟我说什么“一时冲动”,
成年人的世界里,你要为你的每一个行为负责,尤其是这种毁灭性的行为。
也别扯什么“精神问题”,
精神病鉴定不是免死金牌,也不是你滥杀无辜的借口。
这些年,这种事还少吗,
大连、南京,再到今天的昆明,
总有些懦夫,自己活得不如意,就选择向更弱者挥刀,或者说踩下油门。
他们不敢找造成自己困境的根源,却有胆子去碾压手无寸铁的路人。
这是人性的扭曲,是彻头彻尾的懦弱和残忍,
你的生意失败了,你的感情破裂了,你的生活一团糟。
这都不是你剥夺别人生命的理由,
这世界上的苦人多了,谁不是在负重前行,
凭什么你的痛苦,要让无辜的人用生命来买单?
那个被撞倒的外卖小哥,或许正十分着急地送着下一单,仅仅是为了那几块钱的配送费。
那个骑着电动车的母亲,或许正要去接孩子放学。
他们有什么错,
他们只是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了错误的地点,遇上了一个从内心烂掉的人。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是惩罚犯罪,是震慑潜在的犯罪,是保护我们这些普普通通、只想安稳过日子的老百姓。
对于这种人,法律就应该亮出最锋利的牙齿,
任何的同情和谅解,都是对逝者和伤者的二次伤害,是对社会正义的亵渎。
我们愤怒,我们发声,不是为了宣泄情绪,
我们是希望法律能给予最公正、最严厉的判决,告诉所有人,这条红线,谁也碰不得。
车,是工具,是延伸我们双脚的铁皮盒子,
但方向盘在人手里,人心坏了,车就成了杀人的凶器。
所以,问题从来不在于车,而在于人,
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严密的法网,更是对人性的警惕和对生命的敬畏。
希望伤者能早日康复,
希望逝者能得以安息,
更希望那个司机,能在审判席上,听到他应得的结局。
那将是对所有受害者最好的告慰,
那也将是对社会公众安全感最有力的一次修复。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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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那么多平台我还是最喜欢知乎
昨天刚在**看到这新闻就立马在小红书和微博搜
结果毛都没搜到
没想到今天在知乎居然刷到了
黑暗中的一丝烛光

更一下,现在应该是不屏蔽这个话题了,官方公告都有了,当然仁者见仁,不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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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改名都違規 - 39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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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泡泡 - 34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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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 - 3 个点赞 👍
一场悲剧,不过提及100+的就不要信了。珠海那次人流量大+密集,上限是30+,估计是车战服上限了,100+完全无法想象,肯定是假的。
这种苦难案件不能造谣化,更不能跃跃欲试化,平时大家聊天讲话的时候注意点,不要口嗨啊,万一请喝茶,或者有人上头了怎么办。。。?希望大家都好好的
可怜,一路走好,我的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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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可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