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最近这种事越来越多了,整理下了,今年就发声好几次了!到底是怎么了!

光天化日,闹市中心,一辆车对着人群冲过去。
这不是电影,是 7 月 20 号发生在昆明的真事。
每次看到这种新闻,都感觉一股火冲上头顶,
网上视频传得飞快,一辆坦克 300,在金马碧鸡坊附近横冲直撞。
倒下的人,散落的电动车,哭喊声警笛声交织在一起。
这种场面,你跟我说是交通事故,
别开玩笑了,
交通事故是意外,是过失是驾驶员不小心违反了交通规则。
这个司机,油门踩到底,方向盘对着人堆里打,这是蓄意,是谋杀。
所以别再问什么责任划分了,也别扯什么保险赔不赔。
这个人,要面对的不是交通法,是刑法,
他的行为,法律上有一个罪名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个罪名,听着有些绕口,直白地说呢,就是利用放火、爆炸、投毒之外的那些方式,在干着与这些事相同性质的行为。
把汽车当成武器,在市中心这种人流密集的地方,无差别地冲撞行人,这就是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他的目标不是某一个人,是在场的所有人,

他要毁灭的是整个社会的安全感,
他想让每一个人走在街上都提心吊胆,
这种行为,倘若一旦造成了重伤,以及死亡,亦或是重大财产损失,其起点便是十年有期徒刑。
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那就是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看看现场,伤者躺了一地,这种后果还不严重吗?
人心惶惶,这种影响还不恶劣吗,
警方通报说正在调查,肇事司机已经被控制,
我们等着官方的结果,但有些事,用眼睛就能判断。
别跟我说什么“一时冲动”,
成年人的世界里,你要为你的每一个行为负责,尤其是这种毁灭性的行为。
也别扯什么“精神问题”,
精神病鉴定不是免死金牌,也不是你滥杀无辜的借口。
这些年,这种事还少吗,
大连、南京,再到今天的昆明,
总有些懦夫,自己活得不如意,就选择向更弱者挥刀,或者说踩下油门。
他们不敢找造成自己困境的根源,却有胆子去碾压手无寸铁的路人。
这是人性的扭曲,是彻头彻尾的懦弱和残忍,
你的生意失败了,你的感情破裂了,你的生活一团糟。
这都不是你剥夺别人生命的理由,
这世界上的苦人多了,谁不是在负重前行,
凭什么你的痛苦,要让无辜的人用生命来买单?
那个被撞倒的外卖小哥,或许正十分着急地送着下一单,仅仅是为了那几块钱的配送费。
那个骑着电动车的母亲,或许正要去接孩子放学。
他们有什么错,
他们只是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了错误的地点,遇上了一个从内心烂掉的人。
法律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是惩罚犯罪,是震慑潜在的犯罪,是保护我们这些普普通通、只想安稳过日子的老百姓。
对于这种人,法律就应该亮出最锋利的牙齿,
任何的同情和谅解,都是对逝者和伤者的二次伤害,是对社会正义的亵渎。
我们愤怒,我们发声,不是为了宣泄情绪,
我们是希望法律能给予最公正、最严厉的判决,告诉所有人,这条红线,谁也碰不得。
车,是工具,是延伸我们双脚的铁皮盒子,
但方向盘在人手里,人心坏了,车就成了杀人的凶器。
所以,问题从来不在于车,而在于人,
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严密的法网,更是对人性的警惕和对生命的敬畏。
希望伤者能早日康复,

希望逝者能得以安息,
更希望那个司机,能在审判席上,听到他应得的结局。
那将是对所有受害者最好的告慰,
那也将是对社会公众安全感最有力的一次修复。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