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挤地铁碰到女的被判刑一年半?
- 3543 个点赞 👍
这是在这个问题下最让我不寒而栗的一幕,
当我还在悠闲地翻看各个回答中的信息与观点,逐渐翻到这里时,
这一刻我仿佛直面了克苏鲁古神,一股无名的恐惧席卷全身。
编辑于 2025-07-17 21:10・中国香港查看全文>>
Corvo - 3242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雲天涯 - 3135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kyuusyou - 2533 个点赞 👍
大家可以去看他的微博,他说了今晚可能会把判决书放出来,到时候是真是假就知道了。就算他没放,大家也不要苛责,他的上一条微博说了,他已经坐完牢出来了,当初发微博上无人问津,现在不知道为什么突然就火了,他得考虑是否跟法院鱼死网破,如果把判决书发出来了,就意味着要投入漫漫长的为自己喊冤之路,这条路很不好走,人对抗体制几乎没有希望,就算有,也要花费大量时间金钱。追风小叶的例子就在眼前,他愿意当勇士固然好,不愿意大家也不该对他横加指责。至于这是不是谣言,很简单,等一段时间后看他有没有被处罚就知道了,并不一定要追着他让他自证。
查看全文>>
古神冰 - 2313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CHONGYON.WU - 2306 个点赞 👍
首先从旁观者角度,
416大同以后没有辩经了
站立场
不站对错
对错那是你阵营打赢以后的事情
这个是广州地铁
这个是广州地铁人次,从客观角度,男子为自己的辩解是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就这个照片就有几个男的属于性骚扰(雾)
根据网友接力统计的
广东省-地域迫害男性案例总结数据统计
2021年-2024年
广东省集中爆发对男性司法不公事件
其中2023年集中爆发3起 广州就爆发2起,顺带一提2021年刀捅男友轻伤的司法不公案例,肇事法院就是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知心大姐姐
同年1个月以前,发生了著名川大张薇广州地铁诬陷工人事件,
当时受害者工人大叔的家属,被当地司法有意诱导和解 ,导致张薇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追责开除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广州市内涉及地下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的民事诉讼,如地下铁路、城市轨道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运营有关的保险合同纠纷等。
也就是说 ,知心大姐姐管地铁的事因此综上所述
广州地区存在多次春风法官冤假错案,和治安系统偏向女诬判案的前科!
广州地区司法可信度及其低,没有被大家维护的资格!
推测这位被判强制猥亵,
就是为了防止事情像张薇事件一样再次被闹大,给广州地铁,司法制造压力。 于是干脆的快速处理
查看全文>>
拒绝房赌毒 - 1758 个点赞 👍
说个我见到的真事
有一天早上坐地铁,突然有人大喊你摸我屁股,一看喊的是个50多的大妈,她旁边是20岁的小姑娘
当时小姑娘都一脸懵逼,说我摸你屁股干啥
那大妈喊的时候估计是不知道后面是小姑娘
然后大妈理直气壮的和小姑娘说,也就是你是女的,摸我屁股也就算了,这要是个男的肯定没完
小姑娘都哭了,说我怎么可能摸你屁股,然后哭着下车了
我就想知道如果后面是个年轻小伙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查看全文>>
Zxcvbnm64 - 1689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白雪染白我的发 - 1657 个点赞 👍
客观说,我建议存疑,因为确实信息不够完整。
主观说,经历了胖猫、小叶、大同、n个知心姐姐之后,这种判决如果真的出现,也是合理的。
但讽刺的是,在“大同案”事件中喊着不能只看物证的女宝们,在这件事情上纷纷要求男方提供口供以外的证据。
查看全文>>
求生小少年 - 1460 个点赞 👍
笑拉了,一帮人为了站队能共情猥亵犯?
这是被判刑的当事人自己发的微博:
右下角的截图,来源于广州中院公众号发的案例:
经审理查明,95后的韩某某与同案人曾某等人(另案处理)相互掩饰、相互配合,通过“先物色、后尾随”的方式与被害人一同进入车厢,故意用性器官触碰被害人臀部,甚至遗留体液在被害人衣服上。
短短几天内,韩某某共计五次在广州地铁某人流量较大的地铁车厢对女性实施猥亵,并拍摄视频上传网盘贩卖给他人牟利。这里面提到了两种客观证据,J液蹭到了被害人衣服,J液可以通过DNA判定是谁的。
拍摄视频上传网盘贩卖,也一定是获取了手机内视频或者网盘内视频,和地铁监控拍摄到的猥亵过程能对应上。
这种证据确凿的案子,还想翻案?共情的人,难道都想在外面猥亵女性?只是自己不敢?
查看全文>>
梦仙忙着在思考 - 1286 个点赞 👍
这个案件,奇怪就奇怪在不是有人报警,而是便衣们直接控制住他带走 ,关键还是三个便衣。
广州警力富裕到这种程度吗?
还有,解释一下什么是“强制”,强制是包含人身控制、暴力等等让人无法反抗,地铁车厢众目睽睽之下,如何强制。把当事人往最坏地步想,那也仅仅是猥亵,而不是强制猥亵,顶格处罚拘留十五天。想搞清案件,结果除了当事人发的判决书截图,文书网上查不到,你倒是放出来啊,看看当事人是否撒谎。
所以,事有反常必有妖。按正常思路理解不了相关人员的动机。
更新:搬运一张评论区的图
更新第二次,放一张知友提供的图片,逻辑是对得上,大家自己分辨
查看全文>>
我任我行 - 1096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荏苒 - 1082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A帆 - 1050 个点赞 👍
说一个身边有朋友的冤案,被单位领导拿去顶包,一直不服判决,监狱里让他认罪可减免,他不认。关了两年放出来,他继续上诉。然后人就被消失了,推测是又抓进去了,但这次不走司法程序了。冤案意味着一堆人丢乌纱帽,所以你懂的。这哥们如果喊冤,估计会很难很难。国情,文化,这些东西小朋友要多学点,无数案例说明关系背景重要性
查看全文>>
槽点满满的老K - 1045 个点赞 👍
现在网上的假新闻多,特意查了一下有案号,(2023)粤0106刑初1230号,是真事!
当事人一审、二审坚决不认罪,羁押了1年半,目前算服完刑期释放出来了。
先不讨论具体案情,抽离出来,分析全局,就要清楚局中各方的核心需求,下面讨论一下无人提及公检法的核心需求:
1、公安机关核心考核指标是破案率,例如,2023 年夏季公安部专项行动破获 1070 起公交猥亵案件,抓获 900 余人,此类数据直接计入年度破案量,提升部门业绩。破强奸案则可评二等功,优先提干。
2、检察机关核心考核指标是案件质量与效果,例如是否能成功抗诉改判更重刑罚,可获加分,成为晋升、评优的依据。
举个案例,王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一审、二审被判无罪。检察院10年抗诉,虽无人证、物证,仅依据继女魏某稳定一致的陈述作为关键证据,认为其细节描述符合未成年人认知特点,非亲身经历难以编造。最终把王某某由无罪改判8年,被纳入“2024年度北京市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件”。
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纠错加分极高(无罪改有罪属纠错),约等于公案机关的破获杀人案的二等功。
这里再说一件真实案件,湖南12岁留守女孩李思思被74岁老头唐冬云性侵怀孕,并供述学校的三名男老师也对她做过同样的事!
唐冬云对此事供认不讳,每次性侵后都给封口费。但三名老师均否认性侵。李思思父母不相信,因为李思思写有日记,记录了三名老师的性侵经过的时间、地点。警方很重视,但调查后发现不少矛盾。在压力下,李思思坦白是自己编的。下面是记者刘楠采访:
思思,那你带着好多记者指认案发现场,你对着摄像机控诉老师的愤怒,那你说指头上的伤口是老师的威胁,还有你那几本厚厚的细节回忆录,还有你和老师的当面对质,你说老师送你的手表、象棋等礼物,难道这些,都是编的?
思思:楠姐姐,手上的伤是我在爷爷家弄的,回忆录是我瞎写的,手表、象棋都是我自己买的。
刘楠:那你为什么要冤枉老师呢?
思思:如果我说跟老头,那怎么好意思,说老师,才有意思。
刘楠:有意思?
思思:反正说老师我觉得大家会信。
类似的案件如果只凭口供,当事人是很难自证的。听说过一件案件,初中女生被老师批评后,第二天告老师猥亵,老师直接被警察带走,女生供述的地点恰好有监控,清晰看到老师全程无接触,才还了老师清白,因女生未成年,批评教育处理。
另一个案件,河北中学的老师王双欢就没这么幸运,被学生孙秋雨指控猥亵,被判4年半。该女生多次违纪,被开除,家长求情无果,当天晚上报案,后找来5个相熟女生作证(均是违纪被处罚过的问题学生)。当地大多数人觉得“那个老师很冤枉”,有同学甚至在社交媒体公开说“孙秋雨是诬告犯”。
同学提供与孙秋雨的聊天记录
有同学直接去问孙秋雨,“王双欢真是被你送进去的吗?”后者回答,“是”。但这些情况均未被警方采纳。
再看王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改判8年,北京检察机关表示,在办案中综合运用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准确理解把握证据审查、判断和证明标准,扎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现了个案公正,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鲜明态度,而且有助于统一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证明标准的认识.
即使缺乏物证,仅依靠单方面口供,按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就可以判定,这个案件最高检作为范例,推广全国,其实能推广到美国,才真的是贡献。
从李思思、王双的案件来看,这种逻辑、经验为标准真能保障公正?
但检察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口号,按新标准可在物理证据不足的案件方便改判重罚,检察管能获得“精准监督”称号,成为晋升依据。
3、法院核心考核指标,包括审理期限、发改率、服判息诉率等。
强制猥亵罪若适用简易程序,需在 20 日内审结,超期审理可能扣分,发回就很可超时,因此避免扣分的选择往往是........
若案件因事实不清被发回重审(如马某案从强奸罪改判强制猥亵罪),也影响发改率指标,所以认罪认罚率100%对法院而言很完美了,走过场就行了。怪不得某院以此为先进业绩宣传,从工作方便性与业绩考核标准,的确都可以嘉奖,至于“你不是也是” ,均只有一种可能性,逻辑上的是否合理就另说。
胜判息诉,如这个地铁案,男方二审时律师劝其认罪减刑,男方拒认罪,二审无辩护律师出庭。认罪息诉最佳,毕竟信访影响业绩考核。
以古照今,红楼梦中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是真糊涂吗?糊涂背后全是“精明”的利益交换结果。贾雨村初闻薛蟠打死冯渊案时大怒,欲秉公执法。
但一想四大家族(贾、史、王、薛)盘根错节,贾政对自己有举荐之恩,薛蟠是贾政外甥,人情债要还。
依法判案必得罪四大家,恐再次罢免,这次背叛恩“主”,恐再无起复机会,需得保全自身。
薛家再以“珍珠如土金如铁”的财富贿赂,水至清则无鱼,银子打点各级,皆大欢喜。
反而是苦主的冯家在其中最是没话语权。
贾雨村相对前任拖了一年不作为,看似糊涂的判决,能让薛家赔偿“烧埋银子”给冯家,让冯家罢诉,已是各方利益平衡后的最优解。
伟人说过,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所有缘故都在于利益的不同。
当代各方面都进步很大,但公检法也是由人组成的部门,毕竟无法至人无己,因此了解各部门的核心利益的需求在那里,这非常重要,否则像做数学题缺少了重要条件,永远就无法算出正常答案。
当然公检法相互制衡与监督,证据充分(非主观认定),程序正义,都是要保障的红线,不能动,也是法律人的操守。
但操守不能由个人决定,一定要社会制约,以最简单的钓鱼执法看利益的驱动下的操守表现:
公司员工伪装成客户诱导同事违反竞业协议,无赔偿开除员工。
美国有交警为完成业绩指标,调高测速仪读数或故意诱导司机违规。
山东平度交通局雇佣社会人员假扮乘客,以“微信余额不足”为由要求网约车司机收现金,待交易完成时执法人员突袭,以“非法营运”罚没车辆并处罚款5000元。钓钩”每单200元酬劳,执法部门按周结账。上海闵行区太久远就不说了。
广西南宁孕妇吴良彩先被警员 “钓鱼” 为他人信用卡套现,继而又被逼再钓 “下家”,直至她向警方缴纳了 1.9 万余元 “罚款” 后才获释放。
失去制约的公权力,操守并不能保障个别人的知法犯法。
操守必是靠全社会的公共认知监督,一旦违反付出大代价,才能更有效保障个体的操守。
谈一下房洪彪案,被妻子为离婚控告他强奸亲生女儿阿欣,入狱10年,阿欣说出真相,才被平反。而一直嫌弃房洪彪穷的前妻,跟了几个男人后都很不如意,得知阿欣承认被母亲胁迫诬陷父亲,前妻自杀。
平反后,法院指出了当年的证据瑕疵
1、2008 年第一次指控,阿欣 2008 年三次正规医院检查均无异常。2009年医生检查阿欣处女膜裂口为 “新鲜伤”,房洪彪当时在外打工已两个月,有不在场证据,但被无视。
3、指控中提到的作案工具(如捆绑绳索)、现场痕迹(精斑、体液)均未提取或鉴定。唯一物证毛毯的血迹鉴定仅确认属于阿欣,但未检出精斑,无法直接指向强奸行为,且出血量非常大,不似是强奸所留。物证缺失。
4、阿欣在侦查阶段的多次陈述存在矛盾,反而以“符合年龄认知”为由采信。(PS:对比一下黄某某继女案的检察院的说法)
5、指述的“狼窝水池”缺乏物证或现场痕迹支持,描述真实性存疑。
6、一审中称遭受刑讯逼供,预先写好供词要求其照读,承诺释放后却未履行,未被法院采纳。
7、公安人员张某明承认提讯证记录的 “看守所” 与实际讯问地点 “刑警队” 不一致,首次有罪供述无文字记录,录像与笔录时间矛盾,涉嫌非法取证。
8、报案时间与夫妻矛盾激化期高度重合,合理考虑其报复动机。
面对诸多疑点,普通人也不敢就断定房洪彪是罪犯吧?何况金睛火眼,终日与狡猾大胆的各式罪犯打交道的公检法人员?
但从案情发展,在嫌疑人有不在场证据、指控方供述前后矛盾、物证与现场证据缺失、无目击证人、指控存在报复的高度可能性,笔录涉嫌非法取证、一审房洪彪喊冤称刑讯逼供、都被“合理的理由”否定,一审判6年,不服上诉,二审再加重判11年,办成铁案。
对照一下上面公检法的核心考核指标,此案是不是都吻合重大指标?
当然这只是巧合,并无任何直接逻辑关系。
房洪彪的幸运在于,阿欣长大后,自己有翻案的想法,更幸运的是阿欣当时未成年做伪证不担刑事责任,否则翻案的代价是父亲出来、女儿又进去,就不敢翻案了。别外前妻自杀是关键点,否则作为重要证人被推到前台,咬定不改口供,不一定能平反。毕竟涉及国家赔偿,某些人的考评可能扣分,阻力不少。
当下中国,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也不轻松,说行业内卷,公务员更卷,国考、省考卷,通过了也不再是铁饭碗,中国近十年都推动减少事业编,2023 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人员编制统一按照 5% 的比例进行精减。以前不上进还可以躺平,现在说不定什么时候也与市场接轨来个被优化。
不进则退,但进步难,领导延退,基层人员多,24年刑事案还下降25%,即使有“伯乐”赏识也缺业绩、立功机会,有些人一辈子可能就幸运蹭个集体三等功,个人三等功连遇都遇不上。
大家对诬陷很反感,的确数据不会骗人,24年全国强奸案件逆势上升,有3.8万件,恋人与夫妻关系约1.9万件,这种亲密关系强奸约5200人被定罪,有13000多男性无罪,只有2200名男性选择反诉诬陷,约110名女性被临时拘捕,不足20人定罪(0.1%,行政处罚为主)。
在此类恋人与夫妻关系的强奸诉讼中,数据对比如下:
男:5200人(27.5%机率三年起刑期)VS 女:20人(0.1%机率行政处罚),这大概就是国内大多数男性愤慨的原因。
这根源于中国的强奸定罪只限定于男性,而不是像英美一样无性别。所以中国的强奸案中只有男性具备重大刑事案件价值。
谈一下南昌锜振东案件,如果参照美国的强奸罪不分男女。女方有男友的情况下,发暴露私密照勾引锜振东,主动去男方宿舍发生关系,在男方累了要求停止,女方强行女上位继续,按性同意原则,这种关系算强奸,怎么看都是女方在强奸男方吧?
其实这个问题也好解决,推动相关法律规定改变,把恋人与夫妻关系的强奸诉讼不再作重大刑事案件处理,不计入立功体系,估计就会大量减少。
再加强对诬陷的惩治,强奸罪无性别,此类案件就会基本绝迹。
当猎物身上的皮毛与肉不值一文时,就会减少99%的猎杀。
再谈一下中国的婚姻保护,你敢相信当下法律可允许妻子出轨刑事不担责,而妻子可轻易以“强奸”罪把丈夫送进牢里,事后公开与小三生活,法律上也不能制裁这种公开出轨。很离谱吧?但合法!
参考美国对婚内出轨的处理
1、如果结婚超过十年,出轨方需要终身向对方支付赡养费。过错方可能净身出户。
2、有22个州将出轨定义为犯罪,马萨诸塞州、密西根州和威斯康辛州,出轨方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的监禁。
3、很多州还规定,如果小三通过诱惑等方式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受害的配偶有权向小三索赔。
4、出轨的证据不需要捉奸在床。两人频繁吃饭、通话或亲密行为也可以作为出轨的证据。像上面案件,录音的证据就可以作为出轨证据提交。
5、在子女抚养争夺上,法官可认定出轨方不适抚养。
内蒙古刘某的妻子带男子回家中卧室,刘某质问出轨时动手打妻子,当天夫妻又发生了性关系,当时没异常,第二次被妻子告强奸,然后收监至今。
如果用美国法律,刘某凭录音内容已可控告妻子出轨。一旦出轨确定,妻子将面临入狱(在一些州),净身出户+终身向丈夫支付抚养费(大机率),失去子女抚养权(大机率),可以向男小三索赔。
如此沉重的出轨代价,出轨双方很难不顾忌,减少当下中国95%的出轨。即使妻子控告强奸,从控告与出轨的时间关系,会被认定为诬陷。
这才是保卫婚姻的法律,而不是混进“法奸”被扭曲的法律,拔乱反正,放眼看古今中外,吸收长处,不受“法奸”愚弄。
当下世界,坚信中国才是人类的未来,欧美文明更烂,烂在于根子,中国只是烂在表皮。
讲个小故事,父亲一位故去的长辈,当年是地级市的劳动局长,只安排了子女干服务员工作。父亲有50年党龄的觉悟,仍为他的子女抱不平,但前辈他觉得自己是很幸运的,现在是代替当年的战友、同志而活着,行使手中的权力唯恐不够称职、不够公正,而子女当年耽误了学习,就只能做与自己能力相符的工作。
这些就是中国的根。或许一时被“你为什么要扶”,污染了“仁”,现在又用性诬陷斩断夫妻的“义”(传统中“夫义妇听”),但“仁、义”依然存在于文明基因中,只要环境改善,就会生根发芽,撑天而起,这就是国外、国内一些文明背叛者最恐惧的。
再回看本案件,查了一下《刑法》第 237 条规定,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1、“暴力” 指对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等有形力强制手段;
2、“胁迫” 是以威胁、恫吓等精神强制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
3、“其他方法” 涵盖利用药物麻醉、趁被害人熟睡等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
4、需证明主观上故意寻求性刺激等猥亵目的,过失是不构成犯罪
5、 猥亵行为达到严重才构成犯罪,一般是不认定为犯罪。
查看全文>>
未睡前 - 1030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米布米宝 - 907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水去花开 - 882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逍遥自在小公子 - 875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小虎 - 874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四郊未宁 - 869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May Mouse - 853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伽凯伽 - 846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7EJck - 837 个点赞 👍
只能说是老传统了,但凡这位没有这个buff,你看他今天跑不跑得了。就这样帽子们也一点没意识到,抓错人了该道歉,还要给你警告一下。
法律风险敬告书,不用来警告不良行为的人,而是成为了帽子们的挽尊工具,什么玩意儿
查看全文>>
二手熊猫馆馆长 - 824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赢了 - 726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BSK-lyayakym - 718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 709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顽皮的林叔叔 - 697 个点赞 👍
我理解,即使真的是在地铁上故意蹭了别人,也就是个猥亵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强制猥亵,是刑法里的条款。区别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猥亵,在于强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受害人无法反抗。 这 tm 在地铁里,人挤人,受害人觉得不对劲,说一声「你在干什么」,周围人就都看过来了,行为就无法继续了。 这叫强制? 这无法反抗?
即使事实如判决书所说,无论如何够不上强制猥亵。
查看全文>>
知乎用户xysburc - 647 个点赞 👍
查看全文>>
定序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