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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挤地铁碰到女的被判刑一年半?

面面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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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拉了,一帮人为了站队能共情猥亵犯?

这是被判刑的当事人自己发的微博:

右下角的截图,来源于广州中院公众号发的案例:

经审理查明,95后的韩某某与同案人曾某等人(另案处理)相互掩饰、相互配合,通过“先物色、后尾随”的方式与被害人一同进入车厢,故意用性器官触碰被害人臀部,甚至遗留体液在被害人衣服上。
短短几天内,韩某某共计五次在广州地铁某人流量较大的地铁车厢对女性实施猥亵,并拍摄视频上传网盘贩卖给他人牟利

这里面提到了两种客观证据,J液蹭到了被害人衣服,J液可以通过DNA判定是谁的。

拍摄视频上传网盘贩卖,也一定是获取了手机内视频或者网盘内视频,和地铁监控拍摄到的猥亵过程能对应上。

这种证据确凿的案子,还想翻案?共情的人,难道都想在外面猥亵女性?只是自己不敢?

梦仙忙着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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