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游到底算不算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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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alun - 1882 个点赞 👍
只有底层一次性交易,叫卖淫,其他的,保养,伴游,秘书,文员,歌舞团,都不算,因为那是上层的,私生子都能合法继承了,你还说啥,打击底层合法轻松获取性资源,这样你才会买房,上班,找媳妇,如果你能轻松获取性资源,30万彩礼够用二十年了,很多底层就不做牛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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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priver - 1499 个点赞 👍
疫情后第一年,给一个甲方领导的公子(项目总负责人)安排过,顺利拿下项目。
为了安全,和几个江湖法律朋友反复推敲细节,确认避开绝大部分风险。
总不能你给公子安排一场旅游,完了公子被捞进去了。
流程大概是这样的。
先让公子选定一个有意的女孩子(当然,是自愿的那种),但公子觉得一个不够……毕竟年轻火力大,又刚过疫情,想放纵一下很正常。
OK,接下来,安排他们找一天去做婚前检查,然后双方就去民宿里把酒言欢。
第二天检查出来,都是健康的。让他们分开订同一班机票,登机后换座。
到达目的地后,这边安排远程预定民宿,提供入住人身份证就可以拿到指纹锁密码的那种。
他们去玩了一个月4个城市。所有开支记在公子指定的朋友头上,那朋友给我公司提供了一些咨询服务,费用含税17万。那个月里这位朋友每天会给一个身在不同城市的女孩转3k-5k元钱,我们的意见是:备注为帮买N盒茶叶/蓝龙(香烟)/手串给XX(虚构人物)。
由于全程没有提供女孩的身份证号,入住民宿的记录从头到尾只有我公司一个早年辞职的员工。
好了,现在有竞争对手掌握了这个情况,试图用组织卖银的罪名举报我。
我想问,他能掌握什么证据呢?凭一个未实名认证的账号在知乎上的一篇答复吗?
本回答的目的是想告诉观众:
真要有想法,大把多方法可以规避风险。毕竟这种事远远达不到值得动用公安机关以侦破大案要案的态度全力以赴。
算不算呢?就上面那个例子,两个人婚检都做了,你说算不算呢?
但是谁说做了婚检,就必须领证?
所以,谈恋爱、相亲……以及更多类型的交换式短期关系,算不算呢?
别私信了,我这点小伎俩,哪个小企业主没有三万六千个手段?
女孩自始至终不知道我的存在,因为她只是在摄影群里认识了一个玩摄影的A,恰好A认识公子,介绍给她想讨杯喜酒拿个媒人红包。而公子和女孩出去旅游买单的那个朋友,和A完全不认识。他们之间但凡能搭上关系,我的风险就大了。
现在问题是,我和A是什么关系?要不猜一下?猜中了,我就可能存在你们眼中的风险。
然而答案揭晓,我在现实中不认识A,也没有QQ聊天之外的任何联系方式。毕竟互联网时代,谁都不知道电脑前面是不是一条狗。
所以,你们猜猜A是什么职业?但凡用过十年八年QQ,谁没收到过A这种职业发来的群内私聊?
一觉醒来,好多评论认为“一定能查出来,只是不值得”。
别把某机构想得太厉害了。
红通人员程慕阳十几年都没处理好,在他成为红通身份之前,还大摇大摆的在国内风光了那么多年。现在他54了,再过几年,连他骨头都收不回来。
他都弄不回来,指望每个城市都有而且就靠这提升结婚比例和人口出生率的相亲活动能抓出几个组织卖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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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ushin - 1227 个点赞 👍
我看过一个欧美商务伴游的采访纪录片
以我的眼光来看,那个女伴游也不能算很好看。
访谈进行到后半部的时候,记者问了性的问题,那个女伴游说了一句话。
“they paid for company,sex is free”
欧美的讼棍那么多,他们的法条执行应该是更接近法律本意的,以欧美的司法环境完全没办法把伴游定义成卖淫。
换到国内的话,只要不是一见面先来一发,但凡客户和伴游一起出去玩了一天或者吃了个饭,那再发生什么你真的就很难定义。
我看好多人拿强奸说事。
其实现在版本性交易你还可以拉扯一下要求提供证据,有相当概率能脱身。
强奸口供就可以定罪了。
我之前看一个暴论,当前司法环境下任何性行为都可以上升到强奸。只不过看女方愿不愿意告罢了。
我自己觉得这执行情况已经超越政治和经济范畴呈现宗教化态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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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中猛汉 - 1117 个点赞 👍
某公司要拿工程。
先把某领导的公子招进来。发工资。
然后把公子看中的妞高薪(高薪的幌子)招进来。然后安排两人出去公干。
公干一个月。结束。女子因不符合情况。实习期没过。88
下一次继续。
请问这算卖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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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者木木 - 896 个点赞 👍
十一我碰到一个很好的女生
姑娘花钱省的很,最大爱好就是薅羊毛
喝杯奶茶都要点半天,是比我省钱但是时间也花很多
但是,能坐公交就绝不打车,我说给你报销,人家说不用
吃饭,我说吃大餐,火锅,人家不用,随便一家小店吃面条更自在
两三公里,我说大热天,我们打车吧,人家说不用,这么短的路走过去
我说请喝奶茶咖啡,人家不用,凑了半天券,结果只给我点了一杯,自己不喝
最后一毛钱都跟我多要,我看还少了时间
说实在的,在没碰到过这个女性的时候,我真不认为中国还存在这种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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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boy至尊版 - 792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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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d - 666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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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神论 - 292 个点赞 👍
其实帽子叔叔心知肚明,但是抓人是需要线索、定罪需要证据。伴游少则三五天,多的一个月的都有。这个时候证据就会很模糊。和漂亮女导演在一起看对眼了心生暧昧两情相悦很正常吧。
伴游的出现也是扫黄扫的结果,黄会一直存在。只是更贵更隐蔽罢了。
法律上肯定风险。但是你招聘漂亮女导游没错啊,女导游和顾客出去两个人好上了,开房去了,那是他们的自由,也是人家的隐私。
当老板只能劝告女导游要有职业操守。但不能干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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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人间 - 26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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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斯特帕列 - 246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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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想 - 117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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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吉 - 85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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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鬼Ghost Won - 73 个点赞 👍
不算,其实小王已经给我们做示范了。小王从来不给现金,也不转账,就是买礼物,从衣服到包的奢侈品,几十万几百万的买。曾经有爆出那些女伴,转手就把那些奢侈品卖了,小王听了,一笑了之,说礼物送给女伴,怎么处理就是女伴的事儿了。你以为老王那些天团的法务都是吃干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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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 - 49 个点赞 👍
1,在广义定义层面,除法定婚姻或事实婚姻关系之外,发生交媾行为的一方,对交媾行为的合意,主要是基于从另一方获取利益的支付或承诺,即为卖淫。
所以一方以获得商业机会、升迁为主要目的,而建立起交媾的合意,也是卖淫。
2,更狭义一些的定义层面,1的广义定义中,“获取利益” 的约定,越是定价、定量和现付,即越符合卖淫的属性。
所以明确的包养,除非其呈现在社会共同体的普遍评价看来,确实已经明显属于 “基于感情的事实婚姻/恋爱”,否则妥妥属于卖淫。
3,再狭义一步的定义层面,2的狭义定义中,“定价、定量和现付” 的程度,明确达到了类似 “一次交媾的价格” 或 “短期包时随意交媾的价格”,即最核心层的卖淫之定性。
所以妓院(包括一切可以提供交媾服务的妓院、会所、洗浴、按摩、商K......等场所)、楼凤、事实层面默认必然有交媾服务的伴游,皆属于最典型的卖淫行为。
3.1,在3的基础上的有限让步即,对 “交媾” 之具体事实的分级认定,如是否区分插入式性行为和非插入式性行为,是否区分只有起飞和也有降落,等等。
典型例子即不同国家的立法和执法层面,可能会对插入式性交、口交、手交、带有性亲密行为的陪伴等,进行区分对待。
4,在实然执法层面,我国主要执法对象,确实仅有3中所定义的卖淫行为。且执法的程度和力度非常有限,有限至3中所定义的卖淫行为长期普遍存在的程度。
5,回到题主的问题本身,以我对 “伴游” 一词最典型的语义理解,“伴游” 属于最典型和狭义的卖淫行为,且在实然执法层面,在我国会被普遍执法打击。
若和典型的妓院或楼凤有区分,区分属性顶多在于,因没有固定场所,而在执法层面有更高的困难。或者说,在执法层面,“伴游” 的属性,和 “外送/上门” 基本上是完全彻底一致的。
6,若题主问的并非是立法定义或执法尺度,而仅是说朴素语义层面的定性的话,那还是直接回到1中所述就是了:
只要一个人的交媾决策,主要是基于交媾对象对其的利益支付或承诺,那么这种交媾行为,即卖淫,且完全没有比喻意味。除非,两人确实存在法定或实质婚姻关系。
7,于是显然,由6所述,一定存在相当一部分婚姻关系,一方的婚内交媾之长期同意,主要是基于另一方的广义利益转移支付的(请注意 “主要” 二字)。
所以类似 “婚姻即长期卖淫” 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海量个案而言,确实是有合理性的。
仅是,婚姻制度本身,本就是一种在定义级的刻意免责机制。
至于这个被刻意设计出来的免责机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未来还是否应该或可以延续,那就是另一个大话题了,不再展开。
(典型子话题如,为何说,“婚内强奸” 的概念,和 “婚姻” 的概念本身,就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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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9-20 12:37・中国香港查看全文>>
FanFanFan - 2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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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西西 - 12 个点赞 👍
疫情初期的时候我在非洲等货等得百无聊赖,就打算研究一下二战时期的小型舰艇技术脉络。
比如护航驱逐舰——Escort Destroyer。
然后我就在谷歌上搜索了Escort这个关键词。
从此打开了一个新世界的大门。
发布于 2025-09-19 14:25・尼日利亚查看全文>>
非洲群星Charney - 1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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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文 - 1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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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夹更开心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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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的陌生人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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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沙 - 0 个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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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渡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