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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一高中生继承上亿遗产,结婚当天坠亡,其婚姻被判无效,如何看待此事?

li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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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版《消失的她》,但看完这个新闻,我只想说一句:这剧情写得电影都不敢这么拍。

    这新闻每个字都认识,但真要看懂这件事,我硬是反复读了三遍,才理出个大概。

    不是我理解力差,而是这个故事的每一层,都让人怀疑自己是不是走错了现实频道。

    先把事儿从头到尾讲清楚。

    主角是一名台湾台中市的高中男生,赖某,年满18岁,刚成年不久,法律上来说已经可以结婚。

    这事就得先科普一下:台湾法律规定,男女只要年满18岁,结婚就合法,不需要父母同意,不管你还在不在上学,只要身份证一摆,登记处的人管不了你是不是高中生。

    赖某的父亲去世得早,在世时名下有一大笔房产。

    人还没下葬,遗产已经过户,30笔不动产,市值5亿新台币,差不多人民币1.2亿元,全都给了这个刚成年的儿子。

    再强调一次:5亿新台币,30套房,全都过到这个孩子头上,独生子,继承权无争议。

    你以为这事就完了?

    没有,故事真正的离谱才刚开始。

    就在赖父举行完遗体告别式的第二天,2023年5月4日,赖某突然和一个26岁的成年男子夏某登记结婚了。

    对,你没看错,一个刚满18岁的高中生,和一个比他大8岁的成年男子,在毫无公开恋爱记录、无亲友证实、无朋友圈痕迹的前提下,突然领证了。

    整个结婚过程,就像是快递取件,迅速、无感情、无通知。

    你问赖母知不知道?

    不知道。

    你问他有没有和朋友透露结婚的想法?

    没有。

    更扯的是,这个夏某自称是赖父生前找来“帮忙处理房地产”的人,也就是说,是个打着“朋友”名号的外人。

    而结婚的当天上午,夏某找上赖某,说带他去“了解怎么处理房子”,非要赖某带上身份证,说是手续需要。

    结果直接把人带去了户政事务所。

    到了那儿也不说清楚,就让人签字登记,两个小时后,婚姻关系成立。

    再两个小时后,赖某从夏某家的阳台上摔下去,当场死亡。

    你听明白了吗?

    上午登记结婚,下午坠楼身亡,遗产继承人刚刚变成“配偶”。

    这操作流程,整得像流水线。

    最诡异的,是死亡过程查不出任何实质证据。

    尸检显示:无毒物反应、无酒精成分、无勒痕、无挣扎。

    现场也没有打斗迹象,看上去就像赖某自己走上阳台,不小心摔下去了。

    警方第一时间没有立案,检方因“证据不足”对夏某和他父亲都作出不起诉处理。

    但是,死者家属可不信这套。

    赖母一看儿子刚刚继承遗产就死了,尸体还在“新婚老公”家里摔下来的,这不是谁杀的都写脸上了嘛?

    她马上委托案外法医高大成进行鉴定,结果是:不排除被人下药、再从高处抛下的可能。

    但法医的说法,法律上不能当成直接证据。

    除非查到实质的毒物反应,或者有视频监控、有第三人证言,不然这就是“推论”。

    所以你就看到一个特别荒谬的局面:所有人都怀疑这里面有谋杀,但谁也拿不出一个能把人定罪的硬证据。

    台湾法律这一点特别僵硬:你再怀疑也好,再合理推断也好,没有实证、没有录像、没有DNA,就是“不起诉”。

    可这事真就这么过去了?

    并没有。

    赖母又出手了,另起一桩民事诉讼,打的不是“谋杀”,而是“婚姻无效”。

    她说我儿子从头到尾都没想过结婚,是你把他骗去的,是你伪造了感情基础、制造了结婚假象,整个过程是非法操作。

    台中地方法院的态度这次相当明确。

    法院调出结婚当天的所有监控、对话记录、现场资料、朋友圈记录、微信聊天、社交平台,发现这两人不仅没有任何正常情侣之间的互动,连“基本的感情交流都没有”。

    法院原话是:两人“无亲密关系”,即大陆法讲的“无感情基础”;两人“无结婚真实意愿”,即大陆法所谓“未达到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更进一步,法院还指出:“该案背离结婚自由原则”,“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简单讲,这段婚姻就是一个套壳,是为了达到“继承配偶身份”而设计出来的假婚姻。

    所以法院一审判决婚姻无效。

    注意,这跟离婚是两回事。

    离婚是默认你们曾经确实结过婚,而“婚姻无效”是告诉你:你们这段关系,从头到尾在法律上都不成立。

    等这判决落地,赖母终于保住了儿子的遗产。

    夏某也因为“伪造文书罪”被判刑1年6个月,目前在监狱服刑。

    你以为这就结束了?

    还没。

    这个案子其实揭露了一整个体系性的漏洞:

    第一,台湾对成年人的定义过于绝对。

    你18岁,你就可以自己决定结婚、继承、买卖、办证,没有人能替你把关。

    但实际上,高中生就算成年了,也缺乏社会经验和防范意识,非常容易被操控。

    第二,台湾的“证据主义”近乎冷酷。

    哪怕整个社会都怀疑你是凶手,只要你现场干净、没有人证物证,你就能全身而退。

    第三,台湾长期存在一类灰色人群,专门利用“结婚”搞事情。

    你以为这起案子是特例?

    之前还有个案子,一个19岁的年轻男生和一个年近八旬的老太结婚,婚后不到半年,老太过世,年轻人顺利继承上千万保险金。

    家属闹上法庭,但因为找不到具体证据说“是诈婚”,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还有个更离谱的,某位“网红营养师”,号称恋爱脑,五年内跟三位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的人结婚,离婚赔付三次。

    法院每次都认定她“感情真实”,结果她成了合法地从婚姻里套利的人。

    你说这制度到底是保护谁的?

    再说回来,赖某案从头到尾最大的问题其实是,我们能理解这是个局,但却抓不到布局的人。

    而布局的人,还大摇大摆说着“我只是帮忙处理房产”。

    这句话,到底讽刺到什么程度?

    一个高中生,刚失去父亲,刚继承遗产,还没来得及长大,就被一整套成人世界的规则碾压致死。

    法律无法给出答案,道德说得再响也没用。

    可我们都知道:这就是谋财害命,只是做得比过去的“杀人夺财”高明、合法了一点。

    台湾这个地方,说它是庙小妖风大,不是骂街,是事实。

    庙太小,制度再完善也经不起有心人的反复测试。

    他们不靠刀枪,不靠暴力,就靠一张嘴、一份证、一纸操作,就能从一个18岁孩子手上拿走亿级遗产。

    这不是戏,这是制度背后的漏洞被玩到极致。

    最后,只能说一句:

    这起案子没能追责到底,死者得不到真正的公道,但起码有一点保住了,那一纸婚姻,被法院撕了。

    也许这就是仅剩的一点正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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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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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在讲法律问题,我来补充一下背后的狗血剧情吧(网上信息很乱,说法众多,可能有误)

    故事的核心人物是这个赖姓高中生的生父,我们叫他老赖好了

    老赖是一名商人,和原配育有两子三女,其中小儿子有智力障碍,只能由老赖为其安排婚姻

    1999年,老赖小儿子和一个印尼女人有了第一段婚姻,由于老赖的不断骚扰,印尼女人选择离开

    2002年,老赖安排小儿子和从大陆来的陈姨结婚(时年30岁),随后与其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2004年,小赖也就是赖姓高中生出生

    2006年,老赖原配发现老赖和陈姨不正当关系,通过亲子鉴定确认了小赖身份,家庭矛盾爆发,老赖把原配及其子女全部扫地出门,与陈姨小赖一起生活,并把财产不断过户到小赖名下

    2007年3月,老赖小儿子酗酒去世,其遗产由陈姨和小赖继承

    2007年6月,老赖原配以“妨害家庭罪”起诉老赖与陈姨,台中地方法院裁决两人通奸事实成立,各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缓刑2年

    2007年12月,老赖通过收养程序把小赖变为自己儿子及第一继承人,操作人为其代书老夏也就是后来诱骗小赖的小夏的父亲

    2008年,老赖原配联合其子女向台中地方法院申请撤销收养关系,主张老赖“已有其他子女,不符合收养条件”。老赖通过控制户籍信息,伪造“其他子女已放弃继承权”的证明,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申请

    2009年,老赖原配向台中高等法院上诉,提交老赖与陈姨通奸的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强调收养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仍以“收养程序合法”维持原判,但暗示“若后续发现新证据可再议”

    2010年1月,老赖通过代书老夏,将名下15处房产(价值约2亿新台币)以“赠与”名义过户至小赖名下。原配及其他子女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主张老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但因未举证老赖存在未清偿债务,法院未支持

    2010年5月:原配向台中市社会局举报老赖“伪造收养文件”,社会局调查后认定收养程序存在瑕疵,但因老赖已通过户籍系统掩盖真相,未采取进一步行动

    2011年,老赖再次将10处房产(价值约1.5亿新台币)赠与小赖。老赖原配及其子女联合老赖债权人(某银行)提起诉讼,主张赠与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经审理认定,老赖当时无未清偿债务,驳回诉讼请求

    2012年,老赖原配因经济困难向法院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免费律师协助。律师团队开始收集老赖转移财产的证据,包括银行流水、房产过户记录及代书老夏的交易明细。

    2013年,老赖原配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确认收养无效”诉讼,首次引入DNA鉴定报告,证明小赖与老赖存在亲子关系。老赖通过代书老夏伪造“收养时已明知血缘关系”的文件,法院以“收养时未违反强制规定”驳回诉讼

    2014年,老赖原配向台湾高等法院上诉,主张老赖“通过收养掩盖乱伦生子,构成法律欺诈”。法院维持原判,但指出“若后续发现收养时存在欺诈,可另行起诉”

    2015年,老赖原配因长期诉讼导致经济崩溃,向媒体公开案件细节,引发社会对“乱伦生子合法化”的广泛讨论。舆论压力下,台中地检署启动对老赖收养程序的刑事调查,但因证据不足未起诉

    2016年,老赖将剩余5处房产(价值约1.5亿新台币)赠与小赖,至此完成全部财产转移。老赖原配及其他子女向法院申请撤销赠与,主张老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以“赠与行为已完成,且无证据证明损害债权人利益”驳回申请

    2018年,老赖原配向台湾“司法院”陈情,要求修正《收养法》以防止类似事件。“司法院”回应称“需立法机构审议”,但未启动修法程序

    2020年,老赖因肺癌住院,老赖原配及其子女前往医院探视遭拒。老赖通过律师发布声明,重申“财产已全部由小赖继承,其他子女无权主张”

    2023年4月,老赖病逝,遗嘱明确剩余存款及股权由小赖继承。老赖原配及其他子女向法院申请确认遗嘱无效,主张老赖“订立遗嘱时已丧失意思能力”。法院委托精神鉴定,认定老赖“意识清醒,遗嘱有效”

    然后就是小赖继承遗产、闪婚、坠亡,老赖原配向警方报案,指控夏某“谋财害命”,并申请冻结小赖遗产。

    2023年6月:原配联合其他子女向法院申请撤销小赖的收养关系,主张“老赖已死亡,收养关系自动终止”。法院以“收养关系不因收养人死亡而终止”驳回申请,但允许重新审理收养合法性

    ……

    整个事件就是一场黑色幽默

    老赖为了保护小赖费尽心机,结果为其惹来杀身之祸

    陈姨顶着小三的骂名过了20年,结果儿子没了,钱也没了(大陆籍最多只能获得200万新台币)(更新:我重新查了一下,200万的继承上限出自《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不过2009年该规定已经取消,陈姨损失可能会小一点?但由于赖家的特殊情况,遗产的争夺会非常复杂,估计要那边的律师来解答一下了)

    小夏在贪欲的驱使下杀人越货,结果除了牢饭什么也没拿到

    反倒是已经在法律上快要陷入绝境的老赖原配及其子女,突然就柳暗花明又一村了,成功笑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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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能当个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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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事并没有多么复杂。

    骗婚者夏某还有个爸爸,这个夏爸爸从十多年前起,就一直都是受害者爸爸的代理人,帮受害者爸爸处理各种法律事务。

    受害者为什么相信夏某,就是因为这一点。老爸信任并认定的代理人的孩子,平时来来往往的,总不会骗自己吧?

    说辞也可以很简单。“小赖,我和你爸爸是朋友,我们也都很熟了,受人之托,帮助你规避法律风险,通过特殊手段避税,你同意吗?”

    普通人当然会说同意,谁也不会想到,好大哥原来擅长背刺啊。

    所以很简单,就是代理人监守自盗的故事。

    参考前些年的信托案,信托经理通过操纵和修改法律文书的便利,成功把死者的遗产收益权变成自己。

    教训是代理人要多找几个。当然,多个代理人说不定也会串通。

    成熟的做法是由外人代理,再由血亲在一旁监督。外人没有利益冲突,可以做到秉公办事。血亲最好是为人正派的表兄弟之类。是血亲但不能太近,兄弟也不行,因为太近了也会有利益冲突,可能会给他自己谋取额外利益。

    最理想的办法就是表亲,律师,这两个角色可以和你的遗产受益人(妻儿)形成三角关系,互相牵制,才能达到死者的遗嘱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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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光飞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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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关系超级省流版:爷爷乱伦儿媳生了“孙子”,东窗事发就把老婆和子女都赶走了,只留下了儿媳和“孙子”,然后通过手段收养了“孙子”,变成“养子”,家产准备全部转移给“养子(孙子/私生子)”,老婆和子女自然不认,就这样争家产


    好复杂啊。

    死者的父亲是智障,富豪爷爷给智障儿子找了个老婆,但是和儿媳扒灰生出死者,事情败露后和原配闹翻,把包括智障在内的所有子女和原配一块赶走了,自己和儿媳孙子一块过。然后富豪通过收养程序收养了死者,法律上就从孙子变儿子了,之后再将财产转移到死者身上,一点财产不打算给其他子女留,操作人就是骗婚人(男)的父亲,最后富豪病逝,操作人的儿子假称办理手续和死者结婚,然后下午就弄死了死者,但原配和子女都盯着呢,干得这么糙自然立马事发。

    现在我很好奇的是遗产继承的事,亲妈因为是大陆人只能拿200万台币,余下财产是给哥哥姐姐分了?从法律上讲,他是养子就是富豪的儿子,这下子争了20年的家产,本来都快灯枯油尽申请法律援助了,结果现在又重回自己手上了。但如果还是富豪的孙子的话,印象里伯父姑姑好像都不算继承人,这钱就充公?


    想起来了,还有奶奶呢,所以不管死者是算富豪的儿子还是孙子,最后都会落回原配和子女手上,算儿子就是母亲和兄弟姐妹继承;算孙子就是母亲和奶奶(原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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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雪所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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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世豪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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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惬意柔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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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回答一个如何完美无罪杀人,这就是了。

    两个人爬山,一个把另一个推下去摔死了,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者,法律如何判断是失足掉下去,还是推下去的?

    全台湾都知道高中生是夏姓男子杀的,目的是假结婚继承遗产,但是没有人证物证,台湾根本无法起诉谋杀。

    • 爷爷死了。
    • 夏男是爷爷律师的儿子,通过遗嘱,得知高中生继承遗产。
    • 但高中生当时还不知道,所以夏男骗他说遗嘱是哪个孙子先结婚,遗产给谁,叫高中生赶快跟他结婚。
    • 夏男和高中生同性结婚,2小时后回住所,高中生坠楼。(正常人都会猜是被推下楼)
    • 夏男咬定高中生自杀。
    • 高中生遗体没有打斗痕迹(有针孔,没查出毒素),屋里没有人证。依照中国台湾法律,连提告都不行。

    完美无罪杀人。台湾只能从假结婚这里告夏男。

    最劲爆的是,高中生其实是爷爷的亲生儿子,爷爷和儿媳妇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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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旁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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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上刷到了,6月18日的判决只是判处婚姻无效,但针对遗产继承分配还没有进入诉讼阶段。

    这家的财产继承一团乱麻——

    死亡的高中生是他的妈妈和他的爷爷乱伦所生

    他妈妈是大陆人,2008年他爸爸死了以后,妈妈以照顾他为由去台湾。他奶奶当年拿着他的口水去做DNA鉴定,把这个乱伦行径揭发,随后和他爷爷上了法庭,他爷爷打离婚官司,把他奶奶赶走,随后在儿子死后把孙子(也是儿子)收养为养子。

    然后高中生的父亲(他爷爷)这些年来身体不好,提前在安排后事,陆续赠予了30多笔不动产给他。

    夏家涉案的是一对父子,父亲做地政士(又稱土地登記專業代人,搞房地产、土地相关法律文书的),和高中生的爷爷认识十几年了。夏家儿子26岁,小夏和高中生不熟悉,只是跟他说要处理文书,带他出门,随后在街上找了俩人说要不要见证同性婚姻,这俩人后来跟警方说“小夏说自己搞男同不被家里人祝福,因此他们心生同情愿意证婚”,随后去户政所办了同性结婚。

    几小时后高中生坠楼而死。6月18民事庭判处婚姻无效,高中生的妈妈要求地检署起诉夏家父子,但地检署解剖了两次,8次勘验现场,始终找不到足够的证据。

    高中生的母亲现在可以选择自己刑事起诉夏家父子。

    以下是2023年台中地检署的侦察终结说明[1]

    一、被告夏○源與死者有無結婚真意?

    經查:據本案所查得之數位鑑識、通聯紀錄、行車紀錄等分析, 被告夏○源與死者,雙方幾乎毫無交集。且據死者之高中輔導紀錄,其曾因追求同班女同學遭拒而有情緒困擾而接受輔導。另檢察官亦查得被告夏○源與死者之結婚證人係隨機任意找尋,該2位證人甚而不清楚係何人欲結婚及雙方家長亦無不知悉兩者結婚之情事,認定夏姓被告與死者顯無同性結婚之真意。

    二、死者墜樓前有無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

    經查:死者經檢察官會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進行解剖鑑定,其報告指出:死者體內並未檢出酒精、葡萄催芽劑、氰化物或足以導致昏迷、死亡的烈性毒藥物(共驗2551種);另臺灣大學法醫研究所亦函文鑑定說明,人體如被注射高劑量之氯化鉀或磷酸鉀,血液中鉀離子濃度不可能驗出正常值,而依死者於急救時,就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所出具之死者體內血液鉀離子濃度為正常等意見,是死者於生前尚無遭短時間注射高劑量氯化鉀或磷酸鉀之可能。從而,本件查無死者於墜樓前有遭施打或服用毒藥物之事證。

    三、死者係自何處墜樓身亡?

    經查:根據夏姓被告居住之10樓陽臺欄杆所遺留手掌痕、手抓握痕及陽臺外側前緣平臺上亦有擦狀抹痕,並在欄杆外側檢出死者DNA等情,比對現場勘查採證之墜樓路徑及身上之致命傷(外觀呈平行2條傷痕狀,左後背部鈍挫傷,引起左側多處肋骨骨折、兩側血胸、胸腹部多處臟器破裂出血而死亡),死者應係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再墜落樹叢、壓擠折斷樹枝減緩衝擊後掉落地面。

    四、現場及被告夏○源身上有無犯罪跡證?

    經查:檢察官於指揮警方至被告夏O源住處搜索並對被告夏O源之身體與所著衣物進行勘查採證後,被告夏○源身體及雙手經檢視未發現可疑傷痕或痕跡,其所穿著衣物經多波域光源檢視,亦無可疑跡證及血跡反應;並再根據被告夏○源及死者之DNA鑑定報告,被告夏○源與死者之指甲內均無血跡反應,亦無對方之DNA等情,實可研判雙方並無肢體接觸。另再根據死者之解剖鑑定報告意見,未發現死者雙手有明顯的防禦抵抗傷;頸部無骨折出血、無索溝或指痕,兩側皮下軟組織及肌肉無出血,舌骨、甲狀軟骨和氣管均完整無骨折、食道無異狀。除頸圈所造成的壓迫外,並無其他外力導致之壓迫傷勢等情,顯見死者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

    至死者家屬及外界於本案偵辦期間所提查證方向之調查結果如下:

    一、死者墜樓倒臥處之草皮早已呈枯黃之狀態,並非因死者嘔吐毒藥 物所致:

    經檢察官指揮警方詢問夏姓被告社區保全人員暨死者墜樓第一時間所拍攝之照片所示,死者墜樓倒臥處之草皮早已呈枯黃之狀態,並非因死者嘔吐毒藥物所致。

    二、死者右手針孔及頸部傷痕之原因,應係死者送醫救治時,施打針 劑、套用護頸所致:

    根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相關監視錄影畫面、死者急救病歷及相驗照片所示,死者送醫時,醫護人員確有在死者右手、左手施打針劑,並對死者套用護頸,且該死者頸部傷痕所呈之線條與護頸形狀相符,因此針對死者右手針孔及頸部傷痕之原因,應係死者送醫救治時,施打針劑、套用護頸所致。

    三、死者體內並無酒精反應,更無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

    本件於被告夏○源住所扣得水果啤酒罐上雖檢測得有死者之DNA,然解剖鑑定報告中之血液、尿液卻無酒精反應。此經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稱:有可能是飲用的量比較少或者喝下去之時間比較短,來不及吸收到血液或排泄到尿液中,且酒精要進到血液中才會對人體產生影響,所以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是最準確的等語明確。是依上開解剖鑑定之科學數據所示,死者體內並無酒精反應,更無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

    四、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死者之出血量雖僅800cc

    ,仍會死亡:

    死者經解剖鑑定後,法醫研究所法醫師於偵查中到庭證述稱:死者因其墜落後體表並無裂開,故其倒臥現場並無血液噴濺痕跡,又死者除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約800cc外,臟器破裂,血液都流在胸腔及腹腔內,是屬於多重創傷,所以有傷及循環系統造成胸腹部臟器破裂出血,並有兩肺破裂塌陷、血胸,所以肺部無法呼吸…死者胸腔、腹腔出血大約800cc左右,加上兩肺已塌陷無法呼吸,所以還是可能導致他死亡等語。

    五、查無死者自其他樓層墜樓之可能:

    本件經檢察官針對外界所質疑之3樓、8樓進行查證,該3樓住戶於偵訊時表示,完全不認識被告夏○源,更未提供門禁磁扣予其他人等語,並提供住家動態監視影像畫面,經檢視皆無陌生人進入家中,是3樓之該層住戶與本案實屬無關。另該社區之8樓而言,外界所指與被告夏○源、夏○盛有關之戶別為8-1戶(被告夏○源所住10樓之戶別為10-3),其與死者墜樓倒臥之處,水平位移長達10公尺,且再衡諸上開所述,現場樹叢樹枝有壓斷折損及死者身上之致命傷痕(外觀呈平行2條傷痕狀)應係撞擊該社區大樓凸出屋簷所致等情,斷無自8-1戶處墜樓之可能。另檢察官全面清查其他樓層住戶後,均表示在墜樓前皆無發現異常情事,是依現有查得之事證,實無法遽認死者係自其他樓層墜樓可言。

    六、死者亦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無論何樓層)拋出之可能:

    死者並未被施打或服用毒藥物、酒精致昏迷,以及並無遭外力侵犯、傷害甚至壓迫勒頸之情事,業如上述,是死者亦無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無論何樓層)拋出之可能。

    七、外界另有質疑被告夏○源於案發後,有變裝攜帶證物離去等情,應屬誤載:

    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查證後,該張媒體所登載之照片(被告夏○源身著紅、白、藍T恤)係拍攝於112年5月8日,案發日(5月4日)被告夏○源係身著淺灰色外套,此有相關監視錄影畫面及翻拍照片可資證明。另死者墜樓後,被告夏○源係搭乘電梯下至一樓,亦有社區大樓監視錄影畫面可參,故相關外界所傳其係步行下樓此節,亦屬誤會,併此敘明。

    八、被告夏○源拒絕測謊:

    至被告夏○源為何沒有測謊乙節,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789號刑事判決意旨,測謊基本程式要件,須經受測人同意配合。惟被告夏○源經檢察官訊問後,拒絕測謊,檢察官實無法責令強行執行測謊。

    綜上所述,本案經檢察官縝密蒐證,並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鑑識中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識科、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醫研究所等專業堅實之辦案團隊與鑑定機關,除依上開查得之相關事證外,再逐一分析、檢視及相互核對證人之供述、通聯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數位鑑識、社區磁扣刷卡紀錄及社區與道路監視器影像等證據資料,均無從認定被告夏○源與其父即被告夏○盛涉有本案殺人罪嫌,而認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另被告夏○源於無結婚之真意下,前往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致僅有形式審查權之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並據此換發新國民身分證,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管理結婚登記之正確性。就被告夏○源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訴。

    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為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追求真實之核心價值,對任何可疑涉嫌犯罪之情事,必致力追查、全盤蒐證,以釐清事實。然檢察官身為法定公益代表人,亦須嚴守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若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犯罪嫌疑,實無法僅憑臆測、推論或涉嫌人不合理之動機、舉措即遽論其涉嫌犯罪,此為法治國家之安定基礎及保障人權之司法精神。

    参考

    1.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8%87%BA%E4%B8%AD%E5%9C%B0%E6%AA%A2%E7%BD%B2%E5%81%B5%E8%BE%A6%E5%A4%8F%E5%A7%93%E8%A2%AB%E5%91%8A%E7%88%B6%E5%AD%90%E8%A2%AB%E8%A8%B4%E6%B6%89%E5%AB%8C%E6%AE%BA%E4%BA%BA%E7%AD%89%E6%A1%88%E4%BB%B6%E5%81%B5%E6%9F%A5%E7%B5%82%E7%B5%90%E8%AA%AA%E6%98%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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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香南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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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uazi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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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咋滴,这人自愿牺牲自己成全别人?

    这能一点犯罪痕迹找不到?要么警察被买通,要么就是废物到一定程度了。

    也有可能我已经习惯了大陆地区公安机关无所不能的刑侦手段。

    这可不是在阴阳,别看我的工作是经常站在公安同志们的对立面的,说白了就经常挑他们的错。

    但抛开工作的时候,我也是正常公民,我对犯罪分子也有天然的恐惧和对立,我哪天莫名其妙怀揣巨款跳楼了,结果侦查结论是没有任何犯罪痕迹,我九泉之下怕是也没法瞑目。

    很认同那句话,我们总是被保护的很好。或者说,我们这些臭法律人能吐槽司法环境中保护人权做得不够好,至少说明打击犯罪做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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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谢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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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失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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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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