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渝警通报,公文写作水平之低令人咋舌。
“该xx就xx”这种话官号能写得出来?当事人的口头语不转成书面用语就登报?一般来说,我们只会在偏正面的具体人物/事件采访报道中强调口语,不转为书面用语。如“八旬老太乐开了花,她表示:该花就花,村里现在可有钱哩!”
在具体的事件描述中,渝警主观色彩过于浓重。对狗拉爬犁的主人李某及其女多次使用“声称”这种偏负面的词汇,对受伤的彭某及其妻则多用“表示”。且最后一段借“了解情况”的游客之口定性:李某牵着他们乘坐的狗拉爬犁行进时,爬犁右边钢管碰到路边女士腿部致其倒地(冒号后为原文)。
渝警宣传部门在此次通告中犯了太多的错误,他们已然忘记这是“警情通报”,而不是“热点评论”。
包括之前沸沸扬扬的“胖猫事件”,渝方善用春秋笔法早已全国闻名。经历过一次舆论浪潮后仍不思进取,毫无进步,还是文明奖扣少了。
从单纯的公文写作角度讲,如果这篇通报放到在我们区,连内部二审都过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