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男拳,不打女拳,说点干货。
民法里有一个概念叫做“同时履行抗辩权”。
什么意思呢,比如我们双方,各自都对对方负有一个义务。那如果你不履行你一边儿的义务,那我也可以不履行我这边儿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你不能说我违约。比如说好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你既然不给钱,我自然也就不发货,这没有问题。
但现在的问题是,很多时候,在普遍道德观里应该是对应关系的义务,但法律没有规定它是对应关系。这他妈就有点尴尬了。
比如,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诚义务。违背忠诚义务的后果是什么呢,按法律规定是离婚时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如果是本来就没有什么共同财产的穷光蛋呢?这个规则的威慑力就约等于无了。
相反,法律并没有规定说,你不忠诚所以我的忠诚义务也解除了,也没有规定说,你不忠诚所以我的扶助义务就解除了。所以,即便对方不忠诚,你也必须履行忠诚义务、扶助义务。
所以这个案子的判决就来了。其实作为法学院出来的人,我是能理解这个法官脑回路的:法律规定的后果是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而不是扶助义务自动解除。现在,你们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