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座这个事,个人觉得要看卖方乘坐地铁的目的是为了通勤还是为了卖座。
比如说情况1:张三坐地铁去上班,李四给他5元让他站起来李四坐。如果张三也同意,这属于双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目前《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没有条款禁止此类行为。对于公权行为来说,法无允许皆不可,但对于民事行为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所以这个卖座行为是可为的。类似的是火车上张三买了下铺,大款李四买了上铺(在举例,别杠商务舱),李四给了张三500元建议换铺,我要是张三我就开心地收下钱换铺,我违法吗?
又比如情况2:张三坐地铁不是为了通勤,而是为了占座卖座、再占座再卖座来盈利,这就违背了公序良俗,大多数人觉得这会侵占真正需要通勤的人拿到座位的权利。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以违背公序良俗等于违背民法典,这种卖座行为是不可为的。
综上所述,在没有座位号的交通工具上,为了卖座而卖座不可为,除此之外的卖座是你情我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