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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方通报「5 元卖地铁座位」事件系男子自编自演,已行拘,如何看待此事?

每日经济新闻

在地铁、城市公交车、某些城际动车等不对号入座且允许站立的交通工具上,让出座位给特定对象是否违反道德和法律?

先考虑一种情况:两人同行,但只有其中一人有座位,两人轮流互换使用这个座位,这一般是认为不违法也不违反道德的。

我们再加一些限制条件:如果两人的目的地不同,甚至出发地不同,仅仅是在交通工具上同行呢?如果两人本身素不相识,只是甲出于某些原因(比如只是在车上认识了乙,然后非常喜欢乙),把座位定向地让给乙呢?如果这个“某些原因”,是乙向甲支付了一定的报酬呢?这就演变成这个所谓的“卖地铁座位”了。

我们不谈法律角度,在道德和社会秩序角度,高峰期上交通工具的座位属于一种比较稀缺的资源,一般是遵循先到先得、拼速度和运气以及老幼病残孕优先的原则分配。一开始讨论的两人同行、轮流使用的情况,可以将两人视为整体,根据先到先得的原则获得了一个座位,只是这个整体在使用这个座位而已。而卖座的行为,将特定对象的同行人变成了不特定的从某些车站上车的乘客,将座位变成了可出售的资源,这是违背传统的对公共交通座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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