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首先,该辆新能源汽车一经售出后,新能源汽车上包括软件硬件所有权是属于车主还是属于汽车公司?显然属于车主。汽车厂商不对他享有任何权利,包括收集数据,并据为己有的权利。
那么该辆汽车的软件和硬件都属于车主,车主是不是具有所有改动的权利?显然没有。汽车是要上路的,对汽车的改动,需要符合国家所有的强制性标准。非法改装可能造成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就上路的后果,对不特定人群造成了现实和紧迫的危险,依法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改装者是主犯,车主是从犯。当然考虑到没有造成实际严重的后果,可以从轻处罚。
另外,该汽车厂商报案,声称该行为干扰了自己的数据监控,纯属无稽之谈。车主可以以汽车厂商侵害自己的民事权利为由,向法庭起诉,进行索赔。该汽车厂商必须予以赔偿。严格来说,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信息,用于厂商自己牟利,已经涉嫌盗窃。
如果在购车时强制用户分享信息则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