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嘉定法院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理解,检察院联合公安去各大手机数码论坛、各市区数码产品集散区随便抓,一抓一个准儿。尤其华强北,可能是我国最大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集中地。
还有满大街跑的超速电驴子,都是通过非法方式破解或者绕开系统检测的。站路口十分钟,抓一车“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简直手拿把掐。
还有一点儿有意思的是,嘉定法院的判罚是因为二人的行为
最终导致A公司对其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电池运行的采集数据失真,影响了A公司对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的监管。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刘、小刘为非法牟利,违反国家规定,对新能源汽车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进行修改,导致新能源汽车电池运行的采集数据失真,影响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的监管,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是因为汽车公司无法对汽车运行数据进行监管,而不是因为二人让有安全隐患的车上路。
那问题来了:车机的运行数据到底属于公共信息还是个人隐私?汽车公司有没有对已售汽车运行数据的直接监管权?
根据消费者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