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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私自解锁撞击后上锁的新能源汽车电池,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刑 6 个月,如何看待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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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结果犯”——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构成犯罪。

所以诸如什么游戏修改器、手机root之类的,这种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修改行为,本来是不在处罚范围内的……

但最高法对“严重后果”的理解,完全是匪夷所思、异于常人的。如果按照他们的奇特理解,就没有什么不能往里套了: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1. 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2. 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3.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4. 造成为10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10,000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1小时以上的;
5.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
Liuuza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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