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结论
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后认定,罐车混运食用植物油事件性质极其恶劣,违反基本常识,践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是典型的行为违法犯罪,必须严厉打击。
截至目前,未发现其他同类问题。
2、责任认定
两名司机,行政处罚,刑事立案
两名车主,依法查处,若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三个物流公司法人,依法查处,若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三个物流公司,罚款,其中两个公司收缴道路运输许可证
两个买油公司,依法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两个卖油公司,罚款
涉事地区政府,市政府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监管部门负有责任
3、违法事实概述
涉事罐车冀E5476W相关违法违规事实。
5月22日11时,司机要某某驾驶涉事罐车从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制油分公司装载煤制油(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2#)
5月23日16时到达河北石家庄晋州市华力油脂有限公司,卸载全部货品。
5月24日16时从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装载食用植物油
5月27日7时到达陕西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卸载油品35.91吨。其中,用于饲料加工11吨,其余24.91吨未售出,已全部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