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这件事的第一反应就是,胖猫的事和这件事很像,都是在某种关系中的一方自杀了,而在法律上,另一方没有责任。
为何有关部门给出的回答是,胖猫这件事中谭竹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而该案例中的房东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呢?
造成这种不同的原因值得我们思考,造成的反应,也值得有关部门思考。
从两个方面来说吧。
第一,法律体现了人民意志。
第二,管的太多总要惹人怨。
什么叫法律体现人民意志,这玩意听起来很空就跟背课本一样,那你抛开其他想一想,假如这事情从户籍人口中随机抽100个人投票,房东有没有责任,投出来的结果会是什么?
当然是有责任。
不管你怎么分析事情经过,说房东没有违反合同之类的话,你也不得不承认,中国传统观点导致目前的群众投票的结果一定是房东应该承担责任,也就是所谓的“死者为大”。
所以你从这方面看,法院判的是对的。
我在这事情刚出的时候,就写过回答,说房东无责,那个回答当初好像是排序第一,现在还是不是不清楚,其实也能看出来在知乎用户眼里,房东的责任是不大的。
但你从实际出发,你就不得不承认,在传统观念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