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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苏州胡女士这个事情,为什么没有人关注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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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说我一向是非常支持信息公开披露的,甚至构想过从国家根本大法上规定强制公开披露,禁止行政机关保密绝大多数内部信息,但这类信息属于我构想中的例外。

此类信息属于强制公开披露的例外情况:

  • 受法律保护的公民隐私、敏感个人信息、商业秘密;
  • 受法律保护的军事机密,公开披露有可能对国防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 尚未侦察结束的刑事案件,公开披露有可能影响当事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案件侦破的。

苏州这个案件影响重大,虽说凶手本人已经抓获归案了,但是在侦察结束确定没有其他潜在因素之前,慎重披露相关信息是可以理解的。

发布于 2024-07-03 03:55・IP 属地上海
柴健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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