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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胖猫事件5.19日通报的反转结局?

鸠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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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有误导倾向!

  • 21:00 左右看完警情通报,当时就觉得第一段第(二)点很不对劲
  • 还在群里跟群友争论了很久(截图证明我不是人云亦云,后面争论就不放了)

经济往来存在事实错误

自2021年11月两人网络认识,至2024年4月11日“胖猫”跳江身亡,“胖猫”向谭某转账317次共计79.9万余元;谭某向“胖猫”及其亲属转账179次共计46.3万余元,其中,向“胖猫”转账29.7万余元、向刘某转账3万元、向“胖猫”父亲转账13.6万余元(“胖猫”去世后,谭某应“胖猫”父亲要求返还开花店的7万元和“胖猫” 跳江前自愿赠子的6.6万余元)。

这是一个完整句子,中间用分号隔开,百度百科对分号的定义如下

分号(;)是一种在层次上介于逗号和句号之间的标点符号,主要用以分隔存在一定关系(并列、转折、承接和因果等,以并列关系居多)的两句分句


我们细看,胖猫在轻生前给谭某转了 79.9W+,截止此时谭某给胖猫本人转的钱仅有 29.7W+

  • 谭某何时给刘某转的 3W 没说,这里不讨论
  • 但谭某给胖猫父亲转的 13.6W,已经明确说是胖猫去世后才转的

分号后并未表达任何的转折,默认为并列关系,那和这句开头的「至2024年4月11日“胖猫”跳江身亡」存在明显矛盾!

能确定的是:胖猫去世前,多给谭某转了 50.2W,这也是刘某声称「51W」的由来

而且我甚至能合理推测:如果胖猫没轻生,这钱谭某不一定会归还



情感上有偏袒谭某嫌疑


两人交往期间在支付宝开通“支付宝小荷包”“恋爱记”情侣攒钱账户,供双方随时自行存取 自2022年1月5日至2024年4月8日,谭某共存款23.6万余元、取款16.5万余元(用于两人经营花店、共同生活开支及谭某个人消费等) “胖猫”存款17.3万余元、取款24.8万余元。两人共同攒钱账户中,“胖猫”多支取了7.5万元(含谭某存款7.1万元,支付宝利息收益0.4万元)

7.5W 这个数字,我个人有两种解读(欢迎讨论或指正)

“胖猫”去世后,谭某应“胖猫”父亲要求返还开花店的7万元和“胖猫” 跳江前自愿赠予的6.6万余元)


一种是警情通报里提到的:胖猫给谭某 66666.66 元最后那次转账

  • 因为无法确定他是什么时候取出的,不确定这 7.5W 是在之前就取出了、还是专门为 6.66W 转账才特意取出的
  • 而且不确定他在 4.10 当天声称「把小荷包的钱都转给谭某」时小荷包还剩多少钱(因为如果剩的钱少于 6.66W,相当于胖猫仍然从自己账户补了钱)
  • 如果重庆警方有我这样的严谨度,警情通报也不会被这么多人质疑


另一种解读,就是之前为了开花店转给谭某的 7W

如果是这种情况,7.5W 之中有 7W 是胖猫给谭某开花店才取出的。那怎么前段提到谭某取出的钱,又说成是「用于两人经营花店」了呢?

  • 如果花店算胖猫和谭某共同经营,那谭某是否也该出资(即便不是 50/50)为什么没有提到谭某的出资?花店的收益是否会给胖猫分红?
  • 如果花店是胖猫全额出资,那这 7W 就不该轻描淡写地算成胖猫支取的钱,而应该单独列出(如下图所示)
  • 如果是这样,那胖猫其实只多拿了 0.5W(而且 0.5W 还不知道有多少是自己用的、多少是在刚刚那 79.9W 里转给谭某了)
如果是开花店取出的钱


无论按上面哪种解读,警情通报所谓「胖猫多支取了7.5万元」都是绝对的春秋笔法

因为这 7.5W 里最少有 6.66W(最多甚至可能 7.5W 全是)其实是转给了谭某,换言之 这笔钱胖猫根本没使用,还能算是传统意义上的「支取」吗?

如果谭某在小荷包里存了 1000W,胖猫最后全取出来转给了谭某,难道还要说「胖猫多支取了1000万元」不成?


所以我想问

为什么警情通报要把谭某在胖猫去世后转回给他父亲的钱,故意算在「谭某和胖猫交往期间经济往来」之内?

警情通报第一段第(二)点末尾明确写了「近日刘某父母与谭某已达成和解,谭某全额退还了与胖猫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的差额」,为什么前段写谭某在胖猫去世后给他父亲转的 13.6W(可能还有她给刘某转的 3W)不能在这句话后面补充?


谭某从小荷包里支取的 16.5W,到底有多少用于花店经营、多少是「共同开支」、又有多少是个人消费?

为什么警情通报要特意强调「胖猫多支取了7.5万元」但却故意不说清楚这 7.5W 支取的时间和用途?是要网友都去猜吗?


编辑于 2024-05-20 04:51・IP 属地广东
刘昌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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