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从情理上讲符合诈骗的法定构成要件,但因为缺乏证据,导致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所以不予立案
听起来有点绕
先梳理一下吧
首先我们看诈骗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看到没
非法占有已经达成,自杀的从严条件也构成,虽然符合被害人谅解(人虽然没了,但胖猫屡次表示自愿赠予),但这个程序实际上在立案阶段就停止了,其实并没到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环节。
是在哪个环节被终止的?
我们来看不予立案通知书上怎么写的
主要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诈骗不属于自诉案件,这人都自杀了,肯定也不是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那么不立案只有一个原因
就是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站在旁观者角度
这么多钱转了,人都自杀了,怎么会没有犯罪事实呢?
这就涉及诈骗罪最重要的一个取证原则了!
诈骗罪一般如何取证?
最主要的是被害人要写书面的报案材料,写明被骗经过,提供破案线索:嫌疑人特征、被骗数额、如何交付财产、嫌疑人的诈骗手段等
核心要受害人表明自己被骗的主观意图!
就是受害人要觉得自己被骗了!!
而这个案子里,死者自己到死都在维护这加害人
如果胖猫最后一次转账时,
有一句话!
有一点点表达后悔,或者憎恨的意思!
这事都不会立不了案
但胖猫最后还是怎么说的?
死前还屡次表示“系自愿赠予”
死前还转完最后一分钱给加害人,还送花,还用尽一切去表达爱意
这就属于没办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