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当是给部分企业再一次敲响警钟!
客观上讲,部分企业在招聘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太过的性别歧视行为,而且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针对三期职工存在一些过激的违法用工行为。
话说回来,既然一直在提及性别歧视这个问题,ZF又一直在强调生育率的问题,那么势必就应该考虑企业的用工成本的问题。
我经常在说,企业应该有企业的担当,尽可能提供就业岗位,尽可能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也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应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而包容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和谐、友善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企业也并非慈善,也需要盈利,不会为了提供就业机会或者支持生育完全牺牲企业利益,甚至血本无归。ZF在强调生育率,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监管机制,加大对辖区内网络招聘网站的监管力度等健全就业性别歧视的应对机制时,是否存在“我请客你买单”之嫌。包括很多员工抱怨生育,想生而又不敢生,其中一个因素恐怕也是因为生育的成本太大,代价太大,失业的机会更大……
警钟长鸣是好事,但如果仅仅是靠喊口号,只是在目前的政策下监督,而不对企业、个人作出一些政策上的倾向,那可能效果不会很明显,甚至性别歧视的问题可能很难得到改善,不恶化就已经很不错了!因此,ZF在解决性别歧视、提高生育的时候,还是应该考虑给相应企业一些鼓励、奖励、优惠、扶助等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要考虑给企业一些鼓励、奖励、优惠、扶助等措施,也是在政策制定上入手,而非法律法规实施上的倾向或偏向。比如,貌似有一些政策,一个公司招聘了多少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可以在税收上予以优惠。类似地,一个企业使用了多少比例的三期职工、未婚未育职工,ZF能否在税费上对企业给予鼓励?
退一万步说,即使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这次持续跟进监督,确认相关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整改到位。那又能怎么样呢?
其一,所谓的整改措施,仅仅是整改,还有点别的没有?比如,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罚。
其二,即使处罚、整改,涉事企业能否药到病除,避免旧病复发。
其三,整改、处罚,有关部门有没有那个人力、物力等来长期坚持监督。
甚至,越是强调,越是监督,企业可能越是规避“三期职工”,未婚未育的女性越是难找工作。
聪明点的用人单位,可能都会采取的操作方式——
1.用人单位不会在招聘信息、招聘过程中绝不会透露出任何拒绝录用未婚女性、未育女性的意思,不外乎就是在筛选简历的时候默默处置即可。
2.用人单位对在职孕期职工,采取调岗等方式逼员工离职。员工主动走了,那就赚了;员工斗智斗勇,大不了违法辞退。长痛不如短痛!
